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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贯彻“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在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水土流失防治形势,建立了各级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农林开发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