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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存在大量问题,例如利率、借贷主体、合法非法的界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關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问题
一、监管主体缺位,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监管体系不健全
民间融资在社会上引发了诸多热议,这与监管主体的缺失不无关联。缺乏制度规范和有限的监督是当前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根源之一。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一个明确的规定,有关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的内容自然也是空白的。
第一、尽管2005年国务院规定,中国银监会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以及组织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配合银监会做好相关工作,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却都没有明确对非法金融管理的部门。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民间借贷相关问题以及责任承担,但是在不同部门之间难免会存在监管盲区和具体规定的矛盾之处,缺乏一个完善统一的监管体系。
第三、目前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涉及地方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不仅分散,而且监管标准不一,成为民间借贷市场混乱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民间借贷在操作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1、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规定过窄
现有法律明确承认了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但是企业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与否,目前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制呢?
事實上公民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在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着民间借贷的行为。
《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法律中若无特别说明,其中的“他人”至少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此条禁止性规定分析,遵守此规定的必然法律结果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表决同意,可以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
2、对利率问题的法律规制不完善
高利贷在我国存在范围广泛,负面社会影响显著,加上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并不完善,因此应对民间借贷的高利率进行立法进行严格控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进行规范化,对民间借款的利率进行精细化操作,可以将部分有效的金融管理制度融入民间借贷,用以更好的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合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出银行的贷款利率,但是最高限额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然而,何谓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尚不明确。
3、立法规定不明,司法实践自由裁量过宽,案件定性难
由于立法缺乏统一、明确性,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容易把比较复杂、关系不明确的民间借贷行为定义为非法民间借贷。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款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但是该定义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定义还是过于笼统,难以涵盖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形态的民间借贷。
对高利贷行为的定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贷行为。虽然该通知从利率的角度确定了高利贷的范围,但是并没有明确界定高利贷的概念。
三、立法混乱、分散不统一,缺乏专门立法
虽然民间借贷出现了以上诸多问题,最根本的问题还是民间借贷立法混乱、分散不统一,缺乏专门立法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内容在以下法律、法规、文件中均有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国家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是《宪法》对保护公民财产权最基本的规定。因此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领域。民间资金的持有人如何使用自己的资金是他的一种自由,是一种基本的财产权利,是一项产权。《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该条是适用于所有借贷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再次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合同法》第12条规定,意思表示真实的民间借贷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第210、211条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及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率,实际上承认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可以由双方约定,只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行政法规层面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4条规定,取缔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民间借贷金融业务活动。但是却没有对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给出明确的界定。仅仅由于“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群借款”,导致很多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被非法取缔。
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立法内容繁杂,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到各种问题的答复或者批复意见,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主体不一,涉及到的立法权限和利益倾向迥异,不可避免的导致了立法条文内容之间的矛盾,造成司法实务中的混乱。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民间借贷的法律,来规制民间借贷的利率、借贷主体、合法非法的界限、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關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问题
一、监管主体缺位,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监管体系不健全
民间融资在社会上引发了诸多热议,这与监管主体的缺失不无关联。缺乏制度规范和有限的监督是当前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根源之一。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一个明确的规定,有关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的内容自然也是空白的。
第一、尽管2005年国务院规定,中国银监会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以及组织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配合银监会做好相关工作,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却都没有明确对非法金融管理的部门。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民间借贷相关问题以及责任承担,但是在不同部门之间难免会存在监管盲区和具体规定的矛盾之处,缺乏一个完善统一的监管体系。
第三、目前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涉及地方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不仅分散,而且监管标准不一,成为民间借贷市场混乱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民间借贷在操作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1、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规定过窄
现有法律明确承认了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但是企业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与否,目前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制呢?
事實上公民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在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着民间借贷的行为。
《公司法》第149条第3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法律中若无特别说明,其中的“他人”至少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此条禁止性规定分析,遵守此规定的必然法律结果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表决同意,可以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
2、对利率问题的法律规制不完善
高利贷在我国存在范围广泛,负面社会影响显著,加上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并不完善,因此应对民间借贷的高利率进行立法进行严格控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进行规范化,对民间借款的利率进行精细化操作,可以将部分有效的金融管理制度融入民间借贷,用以更好的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合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出银行的贷款利率,但是最高限额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然而,何谓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尚不明确。
3、立法规定不明,司法实践自由裁量过宽,案件定性难
由于立法缺乏统一、明确性,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容易把比较复杂、关系不明确的民间借贷行为定义为非法民间借贷。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款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但是该定义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定义还是过于笼统,难以涵盖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形态的民间借贷。
对高利贷行为的定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贷行为。虽然该通知从利率的角度确定了高利贷的范围,但是并没有明确界定高利贷的概念。
三、立法混乱、分散不统一,缺乏专门立法
虽然民间借贷出现了以上诸多问题,最根本的问题还是民间借贷立法混乱、分散不统一,缺乏专门立法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内容在以下法律、法规、文件中均有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国家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是《宪法》对保护公民财产权最基本的规定。因此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领域。民间资金的持有人如何使用自己的资金是他的一种自由,是一种基本的财产权利,是一项产权。《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该条是适用于所有借贷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再次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合同法》第12条规定,意思表示真实的民间借贷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第210、211条分别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及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率,实际上承认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可以由双方约定,只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行政法规层面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4条规定,取缔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民间借贷金融业务活动。但是却没有对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给出明确的界定。仅仅由于“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群借款”,导致很多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被非法取缔。
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立法内容繁杂,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到各种问题的答复或者批复意见,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主体不一,涉及到的立法权限和利益倾向迥异,不可避免的导致了立法条文内容之间的矛盾,造成司法实务中的混乱。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民间借贷的法律,来规制民间借贷的利率、借贷主体、合法非法的界限、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