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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传统的流通组织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由封闭到开放的需要。单个农户和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连接机制,即中介缺失。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迫切呼唤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创新。本文通过对内蒙古农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的四种类型比较分析,并从交易成本、渠道关系、流通效率等方面阐述内蒙古农畜产品组织流通体系创新策略。
关键词:农畜产品;流通组织;流通组织体系;创新策略
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基本解决我国农业发展总量短缺的问题,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但是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农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存在许多问题,农产品批发市场与现代物流发展脱节使得农业资源配置不合理,使农户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利益水平低下,阻碍了农产品从生产领域转向流通领域。要稳步健康地实现农业现代化,就必须使农产品流通体系做到同步优化,健全完善渠道体系,提高流通载体运作效率。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农畜产品
农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和畜牧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和畜牧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内蒙古农畜产品主要有玉米、大豆、水稻、小麦、马铃薯、杂粮杂豆以及牛奶、牛羊肉、山羊绒、细羊毛等。我区农牧业资源丰富,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和6个粮食净调出省区之—,全区人均粮食占有量连续11年居全国3位,建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优势突出。
(二)农畜产品流通组织
农畜产品流通组织是指在农畜产品生产和消费过程的中间环节中,农畜产品所依托的各种类型的组织体。它不仅包括专门从事农畜产品流通的专业流通组织,同时还包括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农产品加工增值和提供服务的组织。本文中农畜 产品流通组织主要是指从事这些农产品流通的农民、合作社、农产品运销户、农产品物流企业、批发商和零售商等。
二、农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类型及其发展现状
农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大体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农户+批发商+零售终端
这种组织体系是以规模种植为前提,规模种植有利于形成产地批发市场。作为农畜产品专门生产者,农户通常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市场直接与农畜产品批发商进行农畜产品交易,从而完成农畜产品的首次流转。这种组织体系的特点是农户与批发商之间的交易是一次性的,双方注重是交易利益的最大化。
其组织化程度低农户作为市场交易主体数量分散、规模小,增加了交易次数以及交易复杂程度,每次交易都要寻找交易伙伴,因此交易成本高。由于缺乏相应的契约机制作为保障,收购者往往对产品挑剔,打压产品价格,使得渠道关系不稳定。并且这种模式流通渠道链条较长使得流通效率很低。
(二)农户+龙头企业+零售终端
这种组织体系根据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事先签署的合同,农户依照合同约定生产相应的种类和数目的农畜产品,龙头企业将收购的农畜产品进行深加工,体高附加值,之后转售给零售终端完成农畜产品流通。
农户与龙头企业签订合同,能够节约交易成本和约束成本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与农户+批发商+零售终端的组织体系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农畜产品流通,不仅维持农户独立性与自主性而且缩短了中间环节,使得流通渠道关系相比农户+批发商+零售终端组织体系的渠道关系稳定,流通渠道链条长度中等使流通效率较低。企业与农户合作时,农户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农户比较依赖龙头企业,而龙头企业一出现违约情况双方地位不平等。
(三)农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零售终端
这种流通组织体系在农户和龙头企业之间加入合作社这一环节。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不再有直接关联,农户组成的农民合作社取代自己与龙头企业签订合同,农民合作社充当了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发的桥梁,将农户集合起来根据订单组织生产统一收购。
它将农户分散购销变为集中购销,将有限声誉形成批量交易,简化交易关系减少交易次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节约交易费用。由于相对专业合作社代替非专业的农户与龙头企业的交易因此渠道关系相对农户+龙头企业+零售终端的组织体系稳定。虽然流通链条相对于农户+龙头企业+零售终端更长,但是流通渠道也相对顺畅使得流通效率不是很低。而内蒙古地区农民合作社运作不是很成熟,运作规范性很差,农民合作社还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
(四)农户+零售终端(超市)
这种流通组织体系是“农超对接”,其特点是以超市为代表的零售终端与代表农户的农民合作社之间,没有其他环节,二者是以“直供”或“直采”的形式对接农畜产品即完成农畜产品的流通。
其大大减少了流通环节,交易次数大大减少因此交易成本最低。超市在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有很大优越性能在信息,技术,物流等方面对农畜产品生产提供全民服务,流通渠道关系稳定。农户与市场之间有效衔接,缩短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内蒙古地区直采超市很少,“农超对接”覆盖面积小,农户距离超市销售点比较远使得超市采购面临很大困难。
三、农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创新策略
(一)降低交易成本创新
农畜产品在流通中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成本是是我们不可忽略的问题。企业可以运用农畜产品协议流通的方式降低交易成本,运用企业内部化管理观念和高科技通信手段,建立一个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绑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农产品市场流通参与主体,共同谋求质量安全、关系稳定,最终达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体系。
各市场主体间通过协议成为合作伙伴,分工运作农畜产品的生产、采购和分销活动。各主体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分担”。这样能通过流通联盟方式代替完全市场主导流通的各项交易费用,使得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也就是说创建以农产品加工、配送龙头企业为主导的农产品协议流通模式符合我国国情,且能通过流通联盟的“类企业化”来代替完全市场主导流通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费用。 (二)渠道关系创新
从关系层面对农产品流通渠道组织体系进行创新主要是建立农产品渠道联盟。根据我国农业现实,可考虑从资源优势的角度发挥三个联盟主体的作用,尤其是龙头企业的核心作用。农产品渠道联盟模式主要应涵盖生产、加工、流通三方面的内容。
在渠道关系创新之中,企业之间应加强合作,发展有市场导向、市场差异化的农畜产品进入市场,通过同业与异业联盟提高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组建农畜产品加工中心,建立网络化、立体化的农产品加工联盟体系。也可以尝试在小型超市间建立联合物流配送中心或用第三方物流,进行统一采购,并让联合物流配送中心与农户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
(三)流通效率创新
在流通效率创新中应实行物流一体化理念和管理模式,实现农畜产品的快速高效配送,对农畜产品进行深加工,增加其附加值,确保农畜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农畜产品企业应按照专业化的原则组织农畜产品的物流活动,依靠整体优势形成一定综合效应和规模效应,促进农畜产品物流一体化的发展,增加农畜产品流通速度。
物流环节对农产品流通至关重要,物流牵涉农产品流通中的费用以及损耗,如果流通环节相应减少那么流通效率同样会大大增加,所以我们若能选择农产品配送龙头企业作为合作联盟的主导体,势必会对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起到更大的作用,强大之后便会产生外部效应,无论是农业合作组织还是零售终端都起到带动功能,从而提高流通效率。
(四)政府政策参与支持
在内蒙古地区农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中,政府担任的是管理者的角色,因此政府应转变职能充分运动市场化手段,为农畜产品流通提供服务平台和政策保障。政府应当加强农畜产品流通体系的信息建设,加强农村信息市场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监控问题探索机制。同时应转变对农畜产品流通主体支持方式,将支持大型龙头企业方式转变到发挥对农户、中小企业的示范作用中,加强对农合组织在财税和信贷方面的支持。政府还应完善流通立法使得农畜产品流通步入健全的法制轨道当中去。
参考文献:
[1] 范力军.国内近期农产品流通模式研究综述[J]农业科技管理,2011(10).
[2] 张满林,王超.农产品流通组织创新:动因与方向[J].商业研究,2011(408) : 178-182.
[3] 张爱民,郭岚.民生视野下的农产品流通问题及对策探究[J].商业经济研,2011(12) :12-13
[4] 崔雪冬.完善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体系的对策探讨[J].农业经济,2012,(6):117-119.
关键词:农畜产品;流通组织;流通组织体系;创新策略
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基本解决我国农业发展总量短缺的问题,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但是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农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存在许多问题,农产品批发市场与现代物流发展脱节使得农业资源配置不合理,使农户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利益水平低下,阻碍了农产品从生产领域转向流通领域。要稳步健康地实现农业现代化,就必须使农产品流通体系做到同步优化,健全完善渠道体系,提高流通载体运作效率。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农畜产品
农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和畜牧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和畜牧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内蒙古农畜产品主要有玉米、大豆、水稻、小麦、马铃薯、杂粮杂豆以及牛奶、牛羊肉、山羊绒、细羊毛等。我区农牧业资源丰富,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和6个粮食净调出省区之—,全区人均粮食占有量连续11年居全国3位,建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优势突出。
(二)农畜产品流通组织
农畜产品流通组织是指在农畜产品生产和消费过程的中间环节中,农畜产品所依托的各种类型的组织体。它不仅包括专门从事农畜产品流通的专业流通组织,同时还包括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农产品加工增值和提供服务的组织。本文中农畜 产品流通组织主要是指从事这些农产品流通的农民、合作社、农产品运销户、农产品物流企业、批发商和零售商等。
二、农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类型及其发展现状
农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大体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农户+批发商+零售终端
这种组织体系是以规模种植为前提,规模种植有利于形成产地批发市场。作为农畜产品专门生产者,农户通常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市场直接与农畜产品批发商进行农畜产品交易,从而完成农畜产品的首次流转。这种组织体系的特点是农户与批发商之间的交易是一次性的,双方注重是交易利益的最大化。
其组织化程度低农户作为市场交易主体数量分散、规模小,增加了交易次数以及交易复杂程度,每次交易都要寻找交易伙伴,因此交易成本高。由于缺乏相应的契约机制作为保障,收购者往往对产品挑剔,打压产品价格,使得渠道关系不稳定。并且这种模式流通渠道链条较长使得流通效率很低。
(二)农户+龙头企业+零售终端
这种组织体系根据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事先签署的合同,农户依照合同约定生产相应的种类和数目的农畜产品,龙头企业将收购的农畜产品进行深加工,体高附加值,之后转售给零售终端完成农畜产品流通。
农户与龙头企业签订合同,能够节约交易成本和约束成本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与农户+批发商+零售终端的组织体系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农畜产品流通,不仅维持农户独立性与自主性而且缩短了中间环节,使得流通渠道关系相比农户+批发商+零售终端组织体系的渠道关系稳定,流通渠道链条长度中等使流通效率较低。企业与农户合作时,农户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农户比较依赖龙头企业,而龙头企业一出现违约情况双方地位不平等。
(三)农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零售终端
这种流通组织体系在农户和龙头企业之间加入合作社这一环节。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不再有直接关联,农户组成的农民合作社取代自己与龙头企业签订合同,农民合作社充当了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发的桥梁,将农户集合起来根据订单组织生产统一收购。
它将农户分散购销变为集中购销,将有限声誉形成批量交易,简化交易关系减少交易次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节约交易费用。由于相对专业合作社代替非专业的农户与龙头企业的交易因此渠道关系相对农户+龙头企业+零售终端的组织体系稳定。虽然流通链条相对于农户+龙头企业+零售终端更长,但是流通渠道也相对顺畅使得流通效率不是很低。而内蒙古地区农民合作社运作不是很成熟,运作规范性很差,农民合作社还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
(四)农户+零售终端(超市)
这种流通组织体系是“农超对接”,其特点是以超市为代表的零售终端与代表农户的农民合作社之间,没有其他环节,二者是以“直供”或“直采”的形式对接农畜产品即完成农畜产品的流通。
其大大减少了流通环节,交易次数大大减少因此交易成本最低。超市在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有很大优越性能在信息,技术,物流等方面对农畜产品生产提供全民服务,流通渠道关系稳定。农户与市场之间有效衔接,缩短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内蒙古地区直采超市很少,“农超对接”覆盖面积小,农户距离超市销售点比较远使得超市采购面临很大困难。
三、农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创新策略
(一)降低交易成本创新
农畜产品在流通中会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成本是是我们不可忽略的问题。企业可以运用农畜产品协议流通的方式降低交易成本,运用企业内部化管理观念和高科技通信手段,建立一个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绑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农产品市场流通参与主体,共同谋求质量安全、关系稳定,最终达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体系。
各市场主体间通过协议成为合作伙伴,分工运作农畜产品的生产、采购和分销活动。各主体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分担”。这样能通过流通联盟方式代替完全市场主导流通的各项交易费用,使得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也就是说创建以农产品加工、配送龙头企业为主导的农产品协议流通模式符合我国国情,且能通过流通联盟的“类企业化”来代替完全市场主导流通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费用。 (二)渠道关系创新
从关系层面对农产品流通渠道组织体系进行创新主要是建立农产品渠道联盟。根据我国农业现实,可考虑从资源优势的角度发挥三个联盟主体的作用,尤其是龙头企业的核心作用。农产品渠道联盟模式主要应涵盖生产、加工、流通三方面的内容。
在渠道关系创新之中,企业之间应加强合作,发展有市场导向、市场差异化的农畜产品进入市场,通过同业与异业联盟提高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组建农畜产品加工中心,建立网络化、立体化的农产品加工联盟体系。也可以尝试在小型超市间建立联合物流配送中心或用第三方物流,进行统一采购,并让联合物流配送中心与农户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
(三)流通效率创新
在流通效率创新中应实行物流一体化理念和管理模式,实现农畜产品的快速高效配送,对农畜产品进行深加工,增加其附加值,确保农畜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农畜产品企业应按照专业化的原则组织农畜产品的物流活动,依靠整体优势形成一定综合效应和规模效应,促进农畜产品物流一体化的发展,增加农畜产品流通速度。
物流环节对农产品流通至关重要,物流牵涉农产品流通中的费用以及损耗,如果流通环节相应减少那么流通效率同样会大大增加,所以我们若能选择农产品配送龙头企业作为合作联盟的主导体,势必会对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起到更大的作用,强大之后便会产生外部效应,无论是农业合作组织还是零售终端都起到带动功能,从而提高流通效率。
(四)政府政策参与支持
在内蒙古地区农畜产品流通组织体系中,政府担任的是管理者的角色,因此政府应转变职能充分运动市场化手段,为农畜产品流通提供服务平台和政策保障。政府应当加强农畜产品流通体系的信息建设,加强农村信息市场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监控问题探索机制。同时应转变对农畜产品流通主体支持方式,将支持大型龙头企业方式转变到发挥对农户、中小企业的示范作用中,加强对农合组织在财税和信贷方面的支持。政府还应完善流通立法使得农畜产品流通步入健全的法制轨道当中去。
参考文献:
[1] 范力军.国内近期农产品流通模式研究综述[J]农业科技管理,2011(10).
[2] 张满林,王超.农产品流通组织创新:动因与方向[J].商业研究,2011(408) : 178-182.
[3] 张爱民,郭岚.民生视野下的农产品流通问题及对策探究[J].商业经济研,2011(12) :12-13
[4] 崔雪冬.完善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体系的对策探讨[J].农业经济,2012,(6):11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