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两个“基本法”模式下的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关系 ,实际上仅仅是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为分界的中央与特区司法权的划分。这种划分 ,在两个“基本法”的规定中都过于原则、抽象甚至模糊不清 ,亟待通过修改或解释基本法及制定相关法律等方式加以完善。这些机制的完善 ,是“一国两制”稳健实施的制度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