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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法是婚姻家庭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在此领域立法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不同,以英美法系“大监护”来调整我国家庭中的亲子关系。但是,中国从现代法治的开端起就是罗马法家族的成员,而且也有与大陆法形成相似的历史经历,用监护制度概括整个亲子关系,在我国是缺乏历史传统和社会伦理的有效支持,使该法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由于亲子关系法的特殊性,在将来的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中,应充分考虑中国历史和社会伦理传统,制定出符合我国社会文化背景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