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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新闻界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频频发生,令人震惊,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传媒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产生这种犯罪现象的原因是新闻工作者法制观念淡薄、新闻媒介和新闻记者地位的错位、正确价值观念的沦丧三个方面。发挥刑法威慑作用、建立有效的传媒批评机制、对记者进行法律和新闻职业道德的培训,是加强新闻记者法制观念,有效地控制、防范和治理新闻界职务犯罪的必要途径。
关键词:新闻界职务犯罪控制与预防
近几年来,我国新闻界职业犯罪现象越发严重,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9年8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李敏的案件在太原开庭审理,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敏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1】类似新闻界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频频发生,令人震惊。新闻界职务犯罪不仅影响了新闻媒体的权威性,也影响了大众媒介的公信力,更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控制和预防新闻界职务犯罪,维护媒体“社会公器”形象,促进大众传媒的发展,已为当前新闻业界与新闻学界值得探讨的问题。
新闻界职务犯罪的表现及其影响
职务犯罪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其特殊性在于它与职务有直接的关联,“职务”是职务犯罪的首要前提。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职务犯罪,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涉及职务的犯罪,也就是公务犯罪。【2】新闻界职务犯罪,即指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并对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违法行为。狭义的新闻职务犯罪特指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活动中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行为,而广义的新闻职务犯罪不仅包括新闻报道过程中的犯罪行为,还包括有损于新闻事业的其他犯罪行为。【3】新闻界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新闻报道形式进行的职务犯罪
新闻从业人员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进行金钱交易泄露国家秘密、诽谤等犯罪活动,统称为新闻报道犯罪。
(1)诽谤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名誉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新闻传播活动中,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出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名誉的内容,情节严重则构成刑事犯罪。2007年8月12日,制造“纸馅包子”新闻的北京电视台记者訾北佳,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北京电视台7名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分。【4】
(2)泄露国家秘密罪
新闻媒体公开国家秘密,使国家安全或者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新闻犯罪叫做新闻泄密。新闻泄密的主体是新闻从业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刺探、窃取、出卖国家机密。这对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1992年,新华社国内新闻部原记者吴士深和《中国健康教育通讯》原编辑马涛,将我国国家机密出卖给香港《快报》记者。1993年8月30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士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马涛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5】任何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是对国家保密制度的破坏,都应受到惩罚。
(3)非法经营(出版)罪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非法经营(出版)罪,主要是指非法印刷、非法出售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从中牟取暴利的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其他非报道形式的新闻职务犯罪
非报道形式的犯罪,是指新闻媒介以及从业人员利用除报道以外的各种方式,对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违法行为。而故意犯罪,是行为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1)“贪利型”职务犯罪
“贪利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犯罪。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别人财物的行为,视为贪污受贿罪。新闻从业人员利用采访报道权,对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也构成犯罪。当前,我国新闻职务犯罪很大一部分是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罪。
(2)隐形采访中的犯罪行为
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隐性采访往往衍生出很多暗访记者的犯罪行为,记者为揭露犯罪而伪装成罪犯的一员,在调查报道的同时自己也在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记者加入盗墓者行列进行报道,进行犯罪活动。这是值得新闻从业人员警惕的,即在进行“舆论监督”或“隐性采访”时,记者职业的边界模糊不得。
新闻界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新闻界职务犯罪,是多种原因导致的综合结果,分析犯罪的原因,也应当从社会层面、新闻从业人员个人层面多角度进行分析。
1、新闻从业人员政治素质低,导致严重腐败犯罪
新闻界的职业犯罪,在于部分新闻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较低,不注重培养新闻职业道德,在商品经济的浪潮中,逐渐趋向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价值观的错位,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如辽宁省盘锦市广播电台副台长张景才看到部分战友和记者凭借“胆大心细”发了横财,而自己却“一贫如洗”,于是心理失衡,利用职务之便报假账,最终从一名老山战斗英雄堕落成了法庭受审的贪污犯。【6】
2、对金钱与权力的渴望,导致正确价值观的沦丧
我国当今社会分配不公,使得部分新闻从业人员在承担风险与竞争压力的同时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经济收入,这样对新闻工作者产生了很大的心理刺激作用。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认为自己具有一定的监督报道权力,却没有相对较高的经济收入,因此产生了价值观上的动摇,于是收受他人贿赂和不义之财,触犯了刑法。
3、法制观念淡薄、综合素质低
我国当今新闻队伍良莠不齐,很多媒体尤其是地方媒体新闻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新闻法制观念淡薄,新闻道德缺失。很多记者平日没有系统的学习法律知识,在日常工作中又不认真学习法律,对于“封口费”、“辛苦费”习以为常。也有记者不注重媒体传播所带来的影响,在媒体上散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侵犯别人隐私权、肖像权。
4、新闻记者的角色错位
西方新闻界自诩记者为“无冕之王”,意思是说记者享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地位。我国也有记者认为自己拥有很大的权力,因此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利用“曝光”手段、侵犯他人权益、敲诈他人钱财,构成了犯罪。
5、监督机制不全,制度流于形式
我国现在没有制定新闻法,对新闻行业进行监督制约的往往是部门行政规范。在我国现阶段,虽然行业内有制定的行为规范,但是在具体的执行力度上,却往往不尽人意。同时,新闻单位普遍缺乏严格的自我监督机制与具体措施,这就导致了很多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得不到有效地遏制。
治理新闻界职务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预防与控制新闻界职务犯罪,需要依据犯罪的多方面原因,从社会外在层面与新闻行业内在层面综合分析,做到内外兼治,才能有效地控制、防范和治理新闻界职务犯罪。
1、从社会外在层面进行治理
(1)建立完善法制,执法要严、打击要狠。
法律对社会有着天然的强制性规范作用,有效的警示人们,犯罪就要受罚。在我国,新闻媒体属于国家事业单位,新闻从业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制系统并有效的实施,才能打击新闻界职务犯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法要严、打击要很,才能够控制与预防新闻职务犯罪,确保新闻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2)完善批评举报机制
新闻界职业犯罪的屡屡出现,还在于新闻媒体自身的监督机制以及外界民众的监督机制很不健全。由于缺乏监督机制,使得不少新闻从业人员侵权而不会被起诉,犯罪而少有被检举,这就间接地加重了新闻界职务犯罪。新闻媒体健全批评举报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奖励群众批评举报,才能从源头处遏制新闻界职业犯罪。
(3)加强对新闻界职务犯罪问题的研究
关于职务犯罪的书籍和论文,近几年出版了不少,范围涉及司法、教育、金融、党政机关、卫生等各行业,但至今未有一本新闻界职务犯罪研究的书籍。一些触目惊心的新闻界职务犯罪的案件虽然也见诸报端,但“打苍蝇的多,打老虎的少”。许多记者对罪与非罪的观念十分模糊,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因此,传媒与科研院所联手新闻界职务犯罪研究,并尽快拿出有效方案和研究成果势在必行。
2、从新闻行业内在层面进行治理
(1)提高从业人员的经济地位
新闻媒体与财政脱钩后,自负盈亏,“断奶”后职工收入普遍较低,而其日常承担的压力又很大,因此在面对物质诱惑时很难控制住自己。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经济地位,给予其较高的经济收入,使其不再产生以职权交换物质利益的犯罪动机。
(2)加大奖惩力度,引导树立正确价值观
新闻行业内部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号召从业人员向优秀新闻工作者学习。在提倡模范学习的同时,还要利用反面事例进行法制教育,使从业人员能够人人自重、自省、自律,从而减少新闻界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行业内部还要加大奖惩力度,对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使其有所为,必有其所得;对于违法乱纪的人员进行严惩,使其心生畏惧,不敢犯罪,不能犯罪。
(3)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法制教育
各级新闻媒体要组织新闻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自觉深入基层,加深与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同时还要进行理想信念层面的教育,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强自我修养,自觉抵制权力诱惑、金钱诱惑、色情诱惑。对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使其知法、懂法、畏法、守法,从而在源头上杜绝新闻界职务犯罪的产生。【本论文为200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新闻界职务犯罪的成因、控制与预防研究》(批准号:09BXW023)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1】张文兰:《李敏被判刑,是结局还是起点》,《瞭望东方周刊》2009年第33期。
【2】杜波等编著:《职务犯罪预防与惩治》,中国人事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3】赵双阁、艾岚:《新闻犯罪的特征与成因》,《当代传播》2007年第5期。
【4】刘浦泉:《京城“纸馅包子”作假出笼前后》,新华社2007年7月19日电讯稿。
【5】《宜昌日报》1994年4月18日
【6】新华社电讯:《由老山英雄到贪污犯》,《大连晚报》2004年4月9日第3版。
字数:4306
作者:宋强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07级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本科生
刘艳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07级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本科生
肖峰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艺术与传媒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
邮编:430074
电话:15827599760(宋强)
15927599969(刘艳)
027-61062289(肖峰)
关键词:新闻界职务犯罪控制与预防
近几年来,我国新闻界职业犯罪现象越发严重,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9年8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李敏的案件在太原开庭审理,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敏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1】类似新闻界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频频发生,令人震惊。新闻界职务犯罪不仅影响了新闻媒体的权威性,也影响了大众媒介的公信力,更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控制和预防新闻界职务犯罪,维护媒体“社会公器”形象,促进大众传媒的发展,已为当前新闻业界与新闻学界值得探讨的问题。
新闻界职务犯罪的表现及其影响
职务犯罪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其特殊性在于它与职务有直接的关联,“职务”是职务犯罪的首要前提。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职务犯罪,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涉及职务的犯罪,也就是公务犯罪。【2】新闻界职务犯罪,即指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并对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违法行为。狭义的新闻职务犯罪特指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活动中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行为,而广义的新闻职务犯罪不仅包括新闻报道过程中的犯罪行为,还包括有损于新闻事业的其他犯罪行为。【3】新闻界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新闻报道形式进行的职务犯罪
新闻从业人员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进行金钱交易泄露国家秘密、诽谤等犯罪活动,统称为新闻报道犯罪。
(1)诽谤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名誉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新闻传播活动中,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出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名誉的内容,情节严重则构成刑事犯罪。2007年8月12日,制造“纸馅包子”新闻的北京电视台记者訾北佳,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北京电视台7名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分。【4】
(2)泄露国家秘密罪
新闻媒体公开国家秘密,使国家安全或者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新闻犯罪叫做新闻泄密。新闻泄密的主体是新闻从业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刺探、窃取、出卖国家机密。这对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1992年,新华社国内新闻部原记者吴士深和《中国健康教育通讯》原编辑马涛,将我国国家机密出卖给香港《快报》记者。1993年8月30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士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马涛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5】任何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是对国家保密制度的破坏,都应受到惩罚。
(3)非法经营(出版)罪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非法经营(出版)罪,主要是指非法印刷、非法出售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从中牟取暴利的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其他非报道形式的新闻职务犯罪
非报道形式的犯罪,是指新闻媒介以及从业人员利用除报道以外的各种方式,对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违法行为。而故意犯罪,是行为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1)“贪利型”职务犯罪
“贪利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犯罪。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别人财物的行为,视为贪污受贿罪。新闻从业人员利用采访报道权,对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也构成犯罪。当前,我国新闻职务犯罪很大一部分是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罪。
(2)隐形采访中的犯罪行为
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隐性采访往往衍生出很多暗访记者的犯罪行为,记者为揭露犯罪而伪装成罪犯的一员,在调查报道的同时自己也在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记者加入盗墓者行列进行报道,进行犯罪活动。这是值得新闻从业人员警惕的,即在进行“舆论监督”或“隐性采访”时,记者职业的边界模糊不得。
新闻界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新闻界职务犯罪,是多种原因导致的综合结果,分析犯罪的原因,也应当从社会层面、新闻从业人员个人层面多角度进行分析。
1、新闻从业人员政治素质低,导致严重腐败犯罪
新闻界的职业犯罪,在于部分新闻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较低,不注重培养新闻职业道德,在商品经济的浪潮中,逐渐趋向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价值观的错位,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如辽宁省盘锦市广播电台副台长张景才看到部分战友和记者凭借“胆大心细”发了横财,而自己却“一贫如洗”,于是心理失衡,利用职务之便报假账,最终从一名老山战斗英雄堕落成了法庭受审的贪污犯。【6】
2、对金钱与权力的渴望,导致正确价值观的沦丧
我国当今社会分配不公,使得部分新闻从业人员在承担风险与竞争压力的同时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经济收入,这样对新闻工作者产生了很大的心理刺激作用。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认为自己具有一定的监督报道权力,却没有相对较高的经济收入,因此产生了价值观上的动摇,于是收受他人贿赂和不义之财,触犯了刑法。
3、法制观念淡薄、综合素质低
我国当今新闻队伍良莠不齐,很多媒体尤其是地方媒体新闻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新闻法制观念淡薄,新闻道德缺失。很多记者平日没有系统的学习法律知识,在日常工作中又不认真学习法律,对于“封口费”、“辛苦费”习以为常。也有记者不注重媒体传播所带来的影响,在媒体上散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侵犯别人隐私权、肖像权。
4、新闻记者的角色错位
西方新闻界自诩记者为“无冕之王”,意思是说记者享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地位。我国也有记者认为自己拥有很大的权力,因此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利用“曝光”手段、侵犯他人权益、敲诈他人钱财,构成了犯罪。
5、监督机制不全,制度流于形式
我国现在没有制定新闻法,对新闻行业进行监督制约的往往是部门行政规范。在我国现阶段,虽然行业内有制定的行为规范,但是在具体的执行力度上,却往往不尽人意。同时,新闻单位普遍缺乏严格的自我监督机制与具体措施,这就导致了很多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得不到有效地遏制。
治理新闻界职务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预防与控制新闻界职务犯罪,需要依据犯罪的多方面原因,从社会外在层面与新闻行业内在层面综合分析,做到内外兼治,才能有效地控制、防范和治理新闻界职务犯罪。
1、从社会外在层面进行治理
(1)建立完善法制,执法要严、打击要狠。
法律对社会有着天然的强制性规范作用,有效的警示人们,犯罪就要受罚。在我国,新闻媒体属于国家事业单位,新闻从业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制系统并有效的实施,才能打击新闻界职务犯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法要严、打击要很,才能够控制与预防新闻职务犯罪,确保新闻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2)完善批评举报机制
新闻界职业犯罪的屡屡出现,还在于新闻媒体自身的监督机制以及外界民众的监督机制很不健全。由于缺乏监督机制,使得不少新闻从业人员侵权而不会被起诉,犯罪而少有被检举,这就间接地加重了新闻界职务犯罪。新闻媒体健全批评举报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奖励群众批评举报,才能从源头处遏制新闻界职业犯罪。
(3)加强对新闻界职务犯罪问题的研究
关于职务犯罪的书籍和论文,近几年出版了不少,范围涉及司法、教育、金融、党政机关、卫生等各行业,但至今未有一本新闻界职务犯罪研究的书籍。一些触目惊心的新闻界职务犯罪的案件虽然也见诸报端,但“打苍蝇的多,打老虎的少”。许多记者对罪与非罪的观念十分模糊,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因此,传媒与科研院所联手新闻界职务犯罪研究,并尽快拿出有效方案和研究成果势在必行。
2、从新闻行业内在层面进行治理
(1)提高从业人员的经济地位
新闻媒体与财政脱钩后,自负盈亏,“断奶”后职工收入普遍较低,而其日常承担的压力又很大,因此在面对物质诱惑时很难控制住自己。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经济地位,给予其较高的经济收入,使其不再产生以职权交换物质利益的犯罪动机。
(2)加大奖惩力度,引导树立正确价值观
新闻行业内部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号召从业人员向优秀新闻工作者学习。在提倡模范学习的同时,还要利用反面事例进行法制教育,使从业人员能够人人自重、自省、自律,从而减少新闻界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行业内部还要加大奖惩力度,对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使其有所为,必有其所得;对于违法乱纪的人员进行严惩,使其心生畏惧,不敢犯罪,不能犯罪。
(3)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法制教育
各级新闻媒体要组织新闻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自觉深入基层,加深与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同时还要进行理想信念层面的教育,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强自我修养,自觉抵制权力诱惑、金钱诱惑、色情诱惑。对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使其知法、懂法、畏法、守法,从而在源头上杜绝新闻界职务犯罪的产生。【本论文为2009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新闻界职务犯罪的成因、控制与预防研究》(批准号:09BXW023)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1】张文兰:《李敏被判刑,是结局还是起点》,《瞭望东方周刊》2009年第33期。
【2】杜波等编著:《职务犯罪预防与惩治》,中国人事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3】赵双阁、艾岚:《新闻犯罪的特征与成因》,《当代传播》2007年第5期。
【4】刘浦泉:《京城“纸馅包子”作假出笼前后》,新华社2007年7月19日电讯稿。
【5】《宜昌日报》1994年4月18日
【6】新华社电讯:《由老山英雄到贪污犯》,《大连晚报》2004年4月9日第3版。
字数:4306
作者:宋强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07级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本科生
刘艳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07级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本科生
肖峰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艺术与传媒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
邮编:430074
电话:15827599760(宋强)
15927599969(刘艳)
027-61062289(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