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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学共同体长久以来的惯例和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进行了实际创作,对作品的完成具有创造性贡献的作者才有署名权。当下我国所出现的科研论文买卖行为已成为一个较普遍的现象,这一行为的性质既属于科研道德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论文买卖现象有其出现的特定背景和原因,从产生的原因入手进行治理,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