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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教育惩戒,当前各类探讨主要聚焦在三个热点层面:一是认识层面,如教育惩戒和体罚如何明确界限;二是实操层面,如教师如何实施教育惩戒才能规避风险;三是效应层面,如教育惩戒为学生成长带来了什么。大家会对这三个层面提出很多问题,也都尝试了各种可能的答案,但似乎都很难在源头上解决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顾虑和担忧。我认为解答以上三类问题,要从心理学角度去审视教育惩戒行为,这样也许会带来全新的思路和实践路径。
一、教师的“初心”是教育惩戒的出发点
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是指教师即执行者的行为本意。教师本着什么理念、为了达成何种目的,是教育惩戒的原点。教育惩戒的手段是惩罚,目的是教育,教育性应作为合理惩戒的基本原则。
纵观教育惩戒的前世今生,教育惩戒是伴随着教育出现的一种教育行为和手段。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其核心内容不仅包括向学生传递人类以往的知识经验,而且还包括通过对学生身心施加特定的影响使其逐步社会化。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前,要对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进行深入研究。皮亚杰的儿童认知发展理论、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理论,都能为教育惩戒提供专业的理论支撑。比如皮亚杰的儿童认知发展理论告诉我们,儿童学习在特定的阶段有其相应的特点。掌握好皮亚杰儿童认知发展理论,教师才能对学生学习行为的心理机制有更好的理解。
在具体实施中,合理惩戒的使用一定不是一种肉体上的摧残,更不是一种人格侮辱或精神虐待,它不同于社会管理中强制性的惩戒处罚。合理的教育惩戒是为了促使学生在外部力量的作用下警醒,从而更深刻地反思自己的言行。在外在力量的推动下,学生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自省、改过,进而树立正确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者使用惩戒的初心在于教育,绝不是要对学生造成身心上的伤害。一句话,教育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所以,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教育学生,教育性是教育惩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带着教育初心的教育惩戒,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行为。
二、实施过程“触心”是教育惩戒的关键特征
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触及学生心理。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在于教师对学生的关怀爱护,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学生的发展进步。而体罚则是使学生肉体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如殴打、罚站等。变相体罚则是使学生心理上受折磨、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或增加额外劳动负担的惩罚,如罚劳动、罚作业等。
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惩戒行为是否基于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直接决定了惩戒行为的可持续性和效果。心理学家科尔伯格将儿童道德发展水平分为三个水平六个阶段,其中,前习俗水平的第一阶段即惩罚与服从阶段。在这一阶段,儿童根据行为的后果来判断行为是好是坏及严重程度。他们服从权威或规则只是为了避免惩罚,认为受赞扬的行为就是好的,受惩罚的行为就是坏的。他们还没有真正的道德的概念。因此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一定要清楚学生处于道德发展水平的哪个阶段,然后针对实际情况“对症下药”。
教育惩戒要基于学生个体,只有针对个体的恰当惩戒行为,才能达到实效。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桑代克、斯金纳通过心理学实验,为人们全面揭示了奖惩对个体行为的多方面影响。在学校教育中,使用奖励可以增加某一行为的发生频率,而使用惩戒则可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倾向性,奖励和惩戒要均而有之。教育惩戒作为学生不良行为的“警示灯”与“矫正器”,不仅有利于学生自觉遵守社会所认可的行为规范,起到防微杜渐、惩前毖后的作用,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与法治精神,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因此,教育惩戒不仅必要,而且还需要针对学生的个人实际实施恰当的惩戒,让惩戒真正起到教育学生、触动学生的作用。
三、结果“促心”是教育惩戒的落脚点
教育惩戒的一条重要检验标准是最终是否促进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为了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教育者必须尽可能利用一切有利的手段。这些手段中,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是根据人类趋利避害的天性,通过奖励或惩罚的措施对学生进行相应的激励。奖励是为了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应该做的或人们希望其做的,而惩罚则是为了让学生知道,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或人们不希望其做的,从而使学生逐渐养成健康的行为模式。必要的教育惩戒,会让学生体验许多赏识教育无法体验的东西,学生会自责、反思与改过,这将是他一生中宝贵的财富。某种意义上,科学有效的惩戒是真正意义上为学生负责、全面体现学校育人功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必要教育手段。在某种情境中,合理而必要的教育惩戒具有奖励所无法替代的教育功能。
学生心智尚未成熟,在成长中对问题的认识还不完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限,他们经常会因为好奇和欲望的驱使,做出不符合社会规范和学校规定的行为。教师要本着促进学生身心发展的原则,决定是否对学生实施惩戒以及实施何种形式和程度的惩戒。
当下教育中,教师已然不再是知识的权威和教学过程的主宰者,师生关系开始趋于平等。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师生关系的平等性要求制约教师权力逾越,使教育活动回归学生本位。教師惩戒权的适当行使,能引导学生实现完整的生命价值和本真的自我创造,消解教育暴力,减少具有支配性和压迫性的规训化教育。未来的教师惩戒行为,应是以罚促教,做到罚之有理、罚之有度、罚之育人,最大限度地保障其行为正当性。“走心”的教育惩戒,是教育的未来。
[陈尔胜,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 李敏
一、教师的“初心”是教育惩戒的出发点
教育惩戒的出发点是指教师即执行者的行为本意。教师本着什么理念、为了达成何种目的,是教育惩戒的原点。教育惩戒的手段是惩罚,目的是教育,教育性应作为合理惩戒的基本原则。
纵观教育惩戒的前世今生,教育惩戒是伴随着教育出现的一种教育行为和手段。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其核心内容不仅包括向学生传递人类以往的知识经验,而且还包括通过对学生身心施加特定的影响使其逐步社会化。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前,要对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进行深入研究。皮亚杰的儿童认知发展理论、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理论,都能为教育惩戒提供专业的理论支撑。比如皮亚杰的儿童认知发展理论告诉我们,儿童学习在特定的阶段有其相应的特点。掌握好皮亚杰儿童认知发展理论,教师才能对学生学习行为的心理机制有更好的理解。
在具体实施中,合理惩戒的使用一定不是一种肉体上的摧残,更不是一种人格侮辱或精神虐待,它不同于社会管理中强制性的惩戒处罚。合理的教育惩戒是为了促使学生在外部力量的作用下警醒,从而更深刻地反思自己的言行。在外在力量的推动下,学生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自省、改过,进而树立正确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教育者使用惩戒的初心在于教育,绝不是要对学生造成身心上的伤害。一句话,教育惩戒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所以,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教育学生,教育性是教育惩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带着教育初心的教育惩戒,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行为。
二、实施过程“触心”是教育惩戒的关键特征
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触及学生心理。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在于教师对学生的关怀爱护,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学生的发展进步。而体罚则是使学生肉体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如殴打、罚站等。变相体罚则是使学生心理上受折磨、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或增加额外劳动负担的惩罚,如罚劳动、罚作业等。
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惩戒行为是否基于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直接决定了惩戒行为的可持续性和效果。心理学家科尔伯格将儿童道德发展水平分为三个水平六个阶段,其中,前习俗水平的第一阶段即惩罚与服从阶段。在这一阶段,儿童根据行为的后果来判断行为是好是坏及严重程度。他们服从权威或规则只是为了避免惩罚,认为受赞扬的行为就是好的,受惩罚的行为就是坏的。他们还没有真正的道德的概念。因此在实施教育惩戒时,一定要清楚学生处于道德发展水平的哪个阶段,然后针对实际情况“对症下药”。
教育惩戒要基于学生个体,只有针对个体的恰当惩戒行为,才能达到实效。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桑代克、斯金纳通过心理学实验,为人们全面揭示了奖惩对个体行为的多方面影响。在学校教育中,使用奖励可以增加某一行为的发生频率,而使用惩戒则可以减少某一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倾向性,奖励和惩戒要均而有之。教育惩戒作为学生不良行为的“警示灯”与“矫正器”,不仅有利于学生自觉遵守社会所认可的行为规范,起到防微杜渐、惩前毖后的作用,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与法治精神,有助于学生形成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因此,教育惩戒不仅必要,而且还需要针对学生的个人实际实施恰当的惩戒,让惩戒真正起到教育学生、触动学生的作用。
三、结果“促心”是教育惩戒的落脚点
教育惩戒的一条重要检验标准是最终是否促进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为了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教育者必须尽可能利用一切有利的手段。这些手段中,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是根据人类趋利避害的天性,通过奖励或惩罚的措施对学生进行相应的激励。奖励是为了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应该做的或人们希望其做的,而惩罚则是为了让学生知道,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或人们不希望其做的,从而使学生逐渐养成健康的行为模式。必要的教育惩戒,会让学生体验许多赏识教育无法体验的东西,学生会自责、反思与改过,这将是他一生中宝贵的财富。某种意义上,科学有效的惩戒是真正意义上为学生负责、全面体现学校育人功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必要教育手段。在某种情境中,合理而必要的教育惩戒具有奖励所无法替代的教育功能。
学生心智尚未成熟,在成长中对问题的认识还不完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限,他们经常会因为好奇和欲望的驱使,做出不符合社会规范和学校规定的行为。教师要本着促进学生身心发展的原则,决定是否对学生实施惩戒以及实施何种形式和程度的惩戒。
当下教育中,教师已然不再是知识的权威和教学过程的主宰者,师生关系开始趋于平等。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师生关系的平等性要求制约教师权力逾越,使教育活动回归学生本位。教師惩戒权的适当行使,能引导学生实现完整的生命价值和本真的自我创造,消解教育暴力,减少具有支配性和压迫性的规训化教育。未来的教师惩戒行为,应是以罚促教,做到罚之有理、罚之有度、罚之育人,最大限度地保障其行为正当性。“走心”的教育惩戒,是教育的未来。
[陈尔胜,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