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遗嘱公证是指遗嘱的拟订者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自愿做出相应的处置安排,并于该遗嘱公证发出者去世时生效的法律行为。这样的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财产纠纷问题的出现,逐渐被大多人采用。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办证程序疏忽,公证员未能尽自己的职责等情况,遗嘱的有效力并不能按照理想情况发展。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法律保护问题还有待商榷。
关键词:公证遗嘱;法律保护;效力
公证遗嘱在几种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与其他的遗嘱产生冲突时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权。正是由于公证遗嘱的这种特殊性,在当今社会被越来越多的人采用,但是问题也随之涌现,公证遗嘱的办理条件,公证遗嘱的实施,怎样的公证遗嘱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等等。
一、公证遗嘱的办理条件
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应注意办理的相应条件,避免因未按照条件进行办理而在遺嘱生效时产生纠纷。因此,公证遗嘱有以下几个办理条件:
(一)办理遗嘱公证时,必须由申办人本人进行办理
办理公证遗嘱,遗嘱人应该本人前去规定的公证处办理,要确保办理者神智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晓自己所做出的财产划分方案。且该遗嘱是遵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办理,而并非是受胁迫欺骗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办理遗嘱公证时必须去相应的机关机构
遗嘱公证与其他遗嘱方式不同就在于遗嘱公证是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因此办理遗嘱公证时需要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机关公证才能保障其法律效力。办理时应有遗嘱人持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办理,将财产纠纷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三)公证遗嘱必须出具遗嘱公证书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后的遗嘱应对出具遗嘱公证书证明其效力,而没有出具遗嘱公证书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日后会产生纠纷。
(四)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也要经过公证
当遗嘱人需要撤销或者变更原有遗嘱时,应该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到原来的公证处进行撤销变更。若仅仅口头撤销或变更遗嘱,则推定该撤销或变更行为无效,以原经公证过的遗嘱为准。
二、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保障
(一)公证遗嘱的实体要件
1.公证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公证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在多种遗嘱形式并存的情况下,公证遗嘱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其他的遗嘱与公证遗嘱产生冲突时,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在这么一个具有优先适用权的遗嘱形式下,公证遗嘱更应该凸显遗嘱订立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没有受到外界的诱导欺诈或者胁迫,整个遗嘱的订立出自该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订立之前,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对相应的注意事项进行详尽的解释,对于一些先决条款应当解释至遗嘱人完全理解。不能迷惑麻痹遗嘱人做出与自己意思表示相反的行为。
2.公证遗嘱的审查
很多人认为公证遗嘱已经按照相应的程序订立了,此时审查就显得无关紧要了,其实不然。公证遗嘱的审查也是整个遗嘱公证过程中的重要部分。遗嘱在设立到生效可能会经历比较漫长的过程,因此审查尤为重要。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就应该审查该情人的财产是否合法,财产所有者是否确是申请人所有等等。只有经历了审慎的审查,才能保证最终的遗嘱合法。因此需要设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审查的范围、标准、方法等,公证人员也应当遵循设立的审查法规来进行审查工作。
(二)公证遗嘱的程序要件
公证遗嘱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相应的程序要件,只有符合规定的程序要件,才能保证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应该由遗嘱人亲自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若申请人文化程度不高,难以独自填写申请表,可以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但是旁边必须有另一位公证人员在场监督填写内容是否属实。在申请人提交了完备的材料以后,公证人员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徇私舞弊,当发现材料提交者材料有误或不够充分时应当及时通知,避免延误办理给申请者造成损失。在公证过程中为了保证公证结果的真实有效,应保证两名与遗嘱人无经济利害人员在遗嘱公证书上面签字确认。若遗嘱人过于年迈,或者因病因伤等情况时,除需要公证人员在场之外,还应有相关的医护人员等在场辅助遗嘱公证过程顺利实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摄像或者录音,留档再出现纠纷时予以证明。
三、实际情况下公证遗嘱的实施问题
(一)多份遗嘱并存时
若遗嘱人生前先订立了公证遗嘱,后来又自书遗嘱,至临终时又口头订立了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什么为准呢?公证遗嘱是存在优先适用权的,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时候,应严格按照公证遗嘱的优先权来进行。所以此时应该采用公证遗嘱,但是在公证遗嘱有多份的时候,应当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时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申请订立的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自愿分配,并经由相应的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因此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该遗嘱并非按照遗嘱人意愿订立,違背了公证遗嘱的内涵,应不予采用。
(三)遗嘱人对遗嘱的撤销变更受到阻挠时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对于自己订立的遗嘱应当享有撤销权与变更权。遗嘱一般是在遗嘱人去世后生效,若在生效前,遗嘱人的财产发生了变化,遗嘱的受益人变化等等,遗嘱人应享有权利变更撤销该遗嘱。若遗嘱人的该权利被阻碍则代表现有遗嘱并不能完全代表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推定无效。在实际情况中,应加入考虑遗嘱人想要撤销变更遗嘱,但由于实际情况没有变更或者来不及变更的情况,但是这样的撤销变更方式并不受法律的保护。
四、结语
公证遗嘱的存在预防并解决了财产纠纷的问题,应该得到推广,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只有尽快的推出相应的法律法规,解决对公证遗嘱法律效力认定时的模糊概念,才能最大化、最完备的保证公证遗嘱的实施,保证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生效。强化公证机关的公证审查程序,保障遗嘱公证的有序进行,才能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发展前进,才能完全的遵照遗嘱人对身后财产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1] 郑倩,房绍坤.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J].政法论丛,2016,(2):66-72.
[2] 胡永刚.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几个问题[J].中国公证,2013,(4):53-56.
关键词:公证遗嘱;法律保护;效力
公证遗嘱在几种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与其他的遗嘱产生冲突时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权。正是由于公证遗嘱的这种特殊性,在当今社会被越来越多的人采用,但是问题也随之涌现,公证遗嘱的办理条件,公证遗嘱的实施,怎样的公证遗嘱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等等。
一、公证遗嘱的办理条件
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应注意办理的相应条件,避免因未按照条件进行办理而在遺嘱生效时产生纠纷。因此,公证遗嘱有以下几个办理条件:
(一)办理遗嘱公证时,必须由申办人本人进行办理
办理公证遗嘱,遗嘱人应该本人前去规定的公证处办理,要确保办理者神智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晓自己所做出的财产划分方案。且该遗嘱是遵照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办理,而并非是受胁迫欺骗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办理遗嘱公证时必须去相应的机关机构
遗嘱公证与其他遗嘱方式不同就在于遗嘱公证是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因此办理遗嘱公证时需要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机关公证才能保障其法律效力。办理时应有遗嘱人持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进行办理,将财产纠纷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三)公证遗嘱必须出具遗嘱公证书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后的遗嘱应对出具遗嘱公证书证明其效力,而没有出具遗嘱公证书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日后会产生纠纷。
(四)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也要经过公证
当遗嘱人需要撤销或者变更原有遗嘱时,应该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到原来的公证处进行撤销变更。若仅仅口头撤销或变更遗嘱,则推定该撤销或变更行为无效,以原经公证过的遗嘱为准。
二、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保障
(一)公证遗嘱的实体要件
1.公证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公证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在多种遗嘱形式并存的情况下,公证遗嘱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其他的遗嘱与公证遗嘱产生冲突时,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在这么一个具有优先适用权的遗嘱形式下,公证遗嘱更应该凸显遗嘱订立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没有受到外界的诱导欺诈或者胁迫,整个遗嘱的订立出自该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订立之前,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对相应的注意事项进行详尽的解释,对于一些先决条款应当解释至遗嘱人完全理解。不能迷惑麻痹遗嘱人做出与自己意思表示相反的行为。
2.公证遗嘱的审查
很多人认为公证遗嘱已经按照相应的程序订立了,此时审查就显得无关紧要了,其实不然。公证遗嘱的审查也是整个遗嘱公证过程中的重要部分。遗嘱在设立到生效可能会经历比较漫长的过程,因此审查尤为重要。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就应该审查该情人的财产是否合法,财产所有者是否确是申请人所有等等。只有经历了审慎的审查,才能保证最终的遗嘱合法。因此需要设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审查的范围、标准、方法等,公证人员也应当遵循设立的审查法规来进行审查工作。
(二)公证遗嘱的程序要件
公证遗嘱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相应的程序要件,只有符合规定的程序要件,才能保证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应该由遗嘱人亲自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若申请人文化程度不高,难以独自填写申请表,可以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但是旁边必须有另一位公证人员在场监督填写内容是否属实。在申请人提交了完备的材料以后,公证人员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徇私舞弊,当发现材料提交者材料有误或不够充分时应当及时通知,避免延误办理给申请者造成损失。在公证过程中为了保证公证结果的真实有效,应保证两名与遗嘱人无经济利害人员在遗嘱公证书上面签字确认。若遗嘱人过于年迈,或者因病因伤等情况时,除需要公证人员在场之外,还应有相关的医护人员等在场辅助遗嘱公证过程顺利实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摄像或者录音,留档再出现纠纷时予以证明。
三、实际情况下公证遗嘱的实施问题
(一)多份遗嘱并存时
若遗嘱人生前先订立了公证遗嘱,后来又自书遗嘱,至临终时又口头订立了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什么为准呢?公证遗嘱是存在优先适用权的,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时候,应严格按照公证遗嘱的优先权来进行。所以此时应该采用公证遗嘱,但是在公证遗嘱有多份的时候,应当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时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申请订立的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自愿分配,并经由相应的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因此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该遗嘱并非按照遗嘱人意愿订立,違背了公证遗嘱的内涵,应不予采用。
(三)遗嘱人对遗嘱的撤销变更受到阻挠时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对于自己订立的遗嘱应当享有撤销权与变更权。遗嘱一般是在遗嘱人去世后生效,若在生效前,遗嘱人的财产发生了变化,遗嘱的受益人变化等等,遗嘱人应享有权利变更撤销该遗嘱。若遗嘱人的该权利被阻碍则代表现有遗嘱并不能完全代表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推定无效。在实际情况中,应加入考虑遗嘱人想要撤销变更遗嘱,但由于实际情况没有变更或者来不及变更的情况,但是这样的撤销变更方式并不受法律的保护。
四、结语
公证遗嘱的存在预防并解决了财产纠纷的问题,应该得到推广,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只有尽快的推出相应的法律法规,解决对公证遗嘱法律效力认定时的模糊概念,才能最大化、最完备的保证公证遗嘱的实施,保证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生效。强化公证机关的公证审查程序,保障遗嘱公证的有序进行,才能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发展前进,才能完全的遵照遗嘱人对身后财产分配的真实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1] 郑倩,房绍坤.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论争[J].政法论丛,2016,(2):66-72.
[2] 胡永刚.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几个问题[J].中国公证,2013,(4):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