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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趋利等因素的影响,人性恶找到了发作的温床,表现为社会犯罪现象凸显。国家依法惩处罪犯,一方面,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但另一方面,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以下简称“特定子女”)也在法律惩处中遭到连带和殃及,从而又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视角,社会稳定的高度、关注民生的良心,探讨了对“特定子女”帮扶的社会主义理念原则:在经济理念上的民生原则,在思想理念上的疏导原则,在教育理念上的保障原则,在发展理念上的法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