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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违法行为既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又是刑事责任追究的对象,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规定的不一致,造成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认定的困难,在案件的移送和办理程序方面也存在区分和衔接的问题。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偷逃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的竞合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