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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律法传统与其宗教文化精神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其基本构建可以追溯到基督宗教的律法意识及其社会实践。而基督宗教的律法之形成则基于古希伯来宗教戒律和古罗马律法观念。对基督宗教律法传统起着关键作用的乃是古希伯来民族宗教中的“契约”精神,与“神”立“约”成为了一切人世立约的基础和根本。从该意义上讲,西方主流宗教往往被视为“立约”的宗教,其宗教经典被称为“约”,而其基本神学观念则有“契约神学”之说。
古希伯来文化的“契约”精神使犹太人成为“立约”的民族。在其悠久的历史传承中,其民族、宗教及其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其“三次立约”的传说有着密切关联,由此构成其宗教及民族精神的特色与传统。第一次“立约”的经典表述乃“彩虹”之约。据传在上帝降洪水灭世后从“方舟”中得以逃生的“义人”挪亚一家与上帝以“彩虹”立约,从而形成“新人类”的发展。七彩之虹的立约不仅为其提供了“信仰的彩虹”,还奠立了其多元共存、多元统一的观念,有着与中国文化“和而不同”、“和谐共在”殊途同归、相得益彰的另一种精神呈现和文化解读。第二次“立约”则为“割礼”之约,指犹太人先祖亚伯拉罕离开底格里斯、幼发拉底“两河流域”(“希伯来人”原意即“来自河那边的人”)之后在上帝的帮助下得以发展为一个大族,因而这一民族以“割礼”为与上帝所立之约,亦称“血约”,作为其民族的特征,由此开始其“新民族”的发展。第三次“立约”就是著名的“十诫”之约,习称“摩西十诫”,即犹太民族领袖摩西引领犹太人出埃及、脱离其为奴的处境后在西奈山上与上帝立约、接受上帝对该民族所颁布的十条诫令;对信守“十诫”所制定的种种规则、条例则为其社会政体的构建打下了律法基础,由此开始其“新国家”的发展。而其“契约”精神则逐渐升华为律法精神,达成西方宗教文化中从“契约”到“律法”的精神延伸,并使其社团、民族等血缘群体发展而为以律法为基础和依据的政治国家。
基督宗教诞生后将这种“契约”精神继承并发展,认为犹太教以神人通过确立戒律而达成的乃是“旧约”,而基督宗教则以信仰“道成肉身”的“上帝之子”耶稣基督及其替人赎罪所表达的普世之“爱”而标明神人之间达成了“新约”。因此,基督宗教的经典《圣经》就是以反映犹太教契约传统的“旧约全书”和表现基督降世救人之福传记载的“新约全书”所构成。这样,基督宗教的“契约”精神在为西方社会准备其律法构建时对犹太教“立约”所反映的宗教律法戒规既有承袭、亦有超越。其与神“立约”的神圣之维形成了与世俗律法的区别,此即《新约》中耶稣所言“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之真谛所在。
欧洲中世纪乃教会法典奠立、发展和完善的时代,这种“与神立约”而形成的“神圣律法”发展为西方宗教生活的一大特色,它与其社会政治中的“世俗律法”各行其职、各有所辖,为西方社会的政教合一、政教协约和政教分离等都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而在西方近代发展中,这种“契约”与“律法”、宗教与政治的关联仍在其社会结构中得以显现。在近代北美政体的形成过程中,最早的新教徒移民坚持要把“契约”作为其立国的基础和原则,他们在横渡大西洋的冒险之旅中,就已迫不及待地在“五月花”号船上订立“公约”,要求大家“谨在上帝和彼此面前,庄严签订本盟约,结成国家,以便更好地建立秩序,维护和平,为促进上述目的而努力”。他们希望在新大陆以《圣经》之“简朴律法”为基础来建立其神圣联盟,亦以此原则为其确立新的国家提供理论依据和精神支撑。这样,由基督徒订立的《五月花公约》就从宗教契约的蕴涵衍化为政治律法的内容,故被视为美国历史上最早的政治纲领,并对美国《独立宣言》和最早《美国宪法》的制定产生过深层次影响。直至今日,这种“契约”精神仍在西方律法的构建及发展中起着潜在作用,获得普遍的社会认同。
古希伯来文化的“契约”精神使犹太人成为“立约”的民族。在其悠久的历史传承中,其民族、宗教及其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其“三次立约”的传说有着密切关联,由此构成其宗教及民族精神的特色与传统。第一次“立约”的经典表述乃“彩虹”之约。据传在上帝降洪水灭世后从“方舟”中得以逃生的“义人”挪亚一家与上帝以“彩虹”立约,从而形成“新人类”的发展。七彩之虹的立约不仅为其提供了“信仰的彩虹”,还奠立了其多元共存、多元统一的观念,有着与中国文化“和而不同”、“和谐共在”殊途同归、相得益彰的另一种精神呈现和文化解读。第二次“立约”则为“割礼”之约,指犹太人先祖亚伯拉罕离开底格里斯、幼发拉底“两河流域”(“希伯来人”原意即“来自河那边的人”)之后在上帝的帮助下得以发展为一个大族,因而这一民族以“割礼”为与上帝所立之约,亦称“血约”,作为其民族的特征,由此开始其“新民族”的发展。第三次“立约”就是著名的“十诫”之约,习称“摩西十诫”,即犹太民族领袖摩西引领犹太人出埃及、脱离其为奴的处境后在西奈山上与上帝立约、接受上帝对该民族所颁布的十条诫令;对信守“十诫”所制定的种种规则、条例则为其社会政体的构建打下了律法基础,由此开始其“新国家”的发展。而其“契约”精神则逐渐升华为律法精神,达成西方宗教文化中从“契约”到“律法”的精神延伸,并使其社团、民族等血缘群体发展而为以律法为基础和依据的政治国家。
基督宗教诞生后将这种“契约”精神继承并发展,认为犹太教以神人通过确立戒律而达成的乃是“旧约”,而基督宗教则以信仰“道成肉身”的“上帝之子”耶稣基督及其替人赎罪所表达的普世之“爱”而标明神人之间达成了“新约”。因此,基督宗教的经典《圣经》就是以反映犹太教契约传统的“旧约全书”和表现基督降世救人之福传记载的“新约全书”所构成。这样,基督宗教的“契约”精神在为西方社会准备其律法构建时对犹太教“立约”所反映的宗教律法戒规既有承袭、亦有超越。其与神“立约”的神圣之维形成了与世俗律法的区别,此即《新约》中耶稣所言“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之真谛所在。
欧洲中世纪乃教会法典奠立、发展和完善的时代,这种“与神立约”而形成的“神圣律法”发展为西方宗教生活的一大特色,它与其社会政治中的“世俗律法”各行其职、各有所辖,为西方社会的政教合一、政教协约和政教分离等都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而在西方近代发展中,这种“契约”与“律法”、宗教与政治的关联仍在其社会结构中得以显现。在近代北美政体的形成过程中,最早的新教徒移民坚持要把“契约”作为其立国的基础和原则,他们在横渡大西洋的冒险之旅中,就已迫不及待地在“五月花”号船上订立“公约”,要求大家“谨在上帝和彼此面前,庄严签订本盟约,结成国家,以便更好地建立秩序,维护和平,为促进上述目的而努力”。他们希望在新大陆以《圣经》之“简朴律法”为基础来建立其神圣联盟,亦以此原则为其确立新的国家提供理论依据和精神支撑。这样,由基督徒订立的《五月花公约》就从宗教契约的蕴涵衍化为政治律法的内容,故被视为美国历史上最早的政治纲领,并对美国《独立宣言》和最早《美国宪法》的制定产生过深层次影响。直至今日,这种“契约”精神仍在西方律法的构建及发展中起着潜在作用,获得普遍的社会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