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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计行为不仅反映本单位的经济状况,而且对国家、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完善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对遏制会计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远远超出了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会计工作不仅反映一个单位的经营状况、资金往来、财务收支等情况,而且对国家、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社会公众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规范会计工作、遏制违法行为,成为完善我国会计立法的重要任务。
一、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意义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别。在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中,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追究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会计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现代社会会计已成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用法律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对会计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能使违法者受到惩罚,同时也使违法行为得以校正,使得会计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其次,追究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能起到事前警示和事后救济的作用。会计违法行为的选择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利益问题,当违法者权衡会计违法行为的实际收益和违法成本时,如果收益大于付出,则违法者就会付出违法的风险成本,进行会计违法行为。追究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其中包含重要的经济责任,违法者因此承受高昂的违法付出,这就使违法者在进行违法行为时,会事前进行利益比较,不轻易做出违法行为。同时当会计违法行为出现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又可以使利益受损主体得到相应的补偿,起到事后救济的作用。
二、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不足
我国《会计法》针对会计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对遏制会计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现有的会计法律责任仍有不足。
(一)会计法律责任刚性不足,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虽然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在具体责任中的处罚措施层次太多,并且缺少具体的规定和有权解释,因而很难操作。例如《会计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具体如何适用,缺乏可操作性。“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何谓“情节严重”,至今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解释。
(二)会计法律责任过轻,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最多罚款金额为十万元。这一罚款金额与违法主体违法所获得的利益相比,不啻是九牛一毛。《会计法》规定的十万元罚款,对预期收入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违法者来说是微不足道的。所以,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便会计违法行为被查处,行为人个人遭受实际制裁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会计管理的多年实践,早就已经证明了这点。会计法的这种过轻的法律责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三)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缺少民事赔偿制度,起不到救济的作用
由于会计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多方利益,而我国现行《会计法》又没有民事赔偿制度,这就导致利益受损主体得不到赔偿。由于会计违法行为往往给受害者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而行政处罚不可能使因会计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受害者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目前我国的证券法已有这方面的相应规定,但证券法不能规范所有的会计违法行为。因而会计法启动民事赔偿制度不仅会给会计造假的企业带来实质性损失的风险,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补偿。
三、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完善
针对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不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制定具体的规范,增加会计法的可操作性
针对会计法律责任刚性不足、缺乏可操作性的弱点,首先应制定《会计法》具体的实施细则,增加《会计法》的可操作性。例如《会计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何谓“情节严重”,应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其次,借鉴《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删除《会计法》及其各相关法律、法规中大量“可以”、“有权”等单纯授权性字眼,明确规定会计机构及其人员、会计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及其职责,并明确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再次,修改《会计法》有关罚款的规定,目前的的会计法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往往是“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也难以惩治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因此《会计法》应以行为人预期的非法利益为基础,实行倍数制罚款为主的处罚方式,并结合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制定具体的处罚规定。
(二)增加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首先,在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问题上,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出现会计违法行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应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大幅度提高对会计违法者及其责任人员经济处罚的金额,使之有切肤之痛。处罚金额应与违法收益挂钩,除了规定处罚金额的最低限额外,应设置按违法预期收益及其危害后果的一定比例处罚的条款。在对会计人员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加大对会计资格证的管理力度。对会计人员来讲,会计从业资格证是其谋生的通行证,一旦吊销其资格证,就不能轻易地允许重新申请。笔者认为对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终生禁入会计从业队伍。
(三)增加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
目前我国《会计法》法律责任中没有涉及到民事责任问题。企业的会计违法行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行政处罚是远远不够的。行政处罚的功能有其局限性,它不可能从会计违法行为受害者的角度去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而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启动将会给会计违法的企业带来实质性损失的风险,甚至是致命的风险,同时也使受害者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大量会计违法行为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因《会计法》无民事赔偿制度而得不到补偿。会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会计法》应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远远超出了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会计工作不仅反映一个单位的经营状况、资金往来、财务收支等情况,而且对国家、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社会公众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规范会计工作、遏制违法行为,成为完善我国会计立法的重要任务。
一、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意义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别。在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中,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追究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会计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现代社会会计已成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用法律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对会计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能使违法者受到惩罚,同时也使违法行为得以校正,使得会计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其次,追究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能起到事前警示和事后救济的作用。会计违法行为的选择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利益问题,当违法者权衡会计违法行为的实际收益和违法成本时,如果收益大于付出,则违法者就会付出违法的风险成本,进行会计违法行为。追究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其中包含重要的经济责任,违法者因此承受高昂的违法付出,这就使违法者在进行违法行为时,会事前进行利益比较,不轻易做出违法行为。同时当会计违法行为出现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又可以使利益受损主体得到相应的补偿,起到事后救济的作用。
二、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不足
我国《会计法》针对会计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对遏制会计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现有的会计法律责任仍有不足。
(一)会计法律责任刚性不足,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虽然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在具体责任中的处罚措施层次太多,并且缺少具体的规定和有权解释,因而很难操作。例如《会计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具体如何适用,缺乏可操作性。“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何谓“情节严重”,至今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解释。
(二)会计法律责任过轻,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最多罚款金额为十万元。这一罚款金额与违法主体违法所获得的利益相比,不啻是九牛一毛。《会计法》规定的十万元罚款,对预期收入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违法者来说是微不足道的。所以,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便会计违法行为被查处,行为人个人遭受实际制裁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会计管理的多年实践,早就已经证明了这点。会计法的这种过轻的法律责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三)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缺少民事赔偿制度,起不到救济的作用
由于会计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多方利益,而我国现行《会计法》又没有民事赔偿制度,这就导致利益受损主体得不到赔偿。由于会计违法行为往往给受害者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而行政处罚不可能使因会计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受害者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目前我国的证券法已有这方面的相应规定,但证券法不能规范所有的会计违法行为。因而会计法启动民事赔偿制度不仅会给会计造假的企业带来实质性损失的风险,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使受害者的利益得到补偿。
三、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完善
针对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不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制定具体的规范,增加会计法的可操作性
针对会计法律责任刚性不足、缺乏可操作性的弱点,首先应制定《会计法》具体的实施细则,增加《会计法》的可操作性。例如《会计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何谓“情节严重”,应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其次,借鉴《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删除《会计法》及其各相关法律、法规中大量“可以”、“有权”等单纯授权性字眼,明确规定会计机构及其人员、会计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及其职责,并明确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再次,修改《会计法》有关罚款的规定,目前的的会计法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往往是“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也难以惩治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因此《会计法》应以行为人预期的非法利益为基础,实行倍数制罚款为主的处罚方式,并结合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制定具体的处罚规定。
(二)增加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首先,在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问题上,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出现会计违法行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应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大幅度提高对会计违法者及其责任人员经济处罚的金额,使之有切肤之痛。处罚金额应与违法收益挂钩,除了规定处罚金额的最低限额外,应设置按违法预期收益及其危害后果的一定比例处罚的条款。在对会计人员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应加大对会计资格证的管理力度。对会计人员来讲,会计从业资格证是其谋生的通行证,一旦吊销其资格证,就不能轻易地允许重新申请。笔者认为对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终生禁入会计从业队伍。
(三)增加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
目前我国《会计法》法律责任中没有涉及到民事责任问题。企业的会计违法行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行政处罚是远远不够的。行政处罚的功能有其局限性,它不可能从会计违法行为受害者的角度去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而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启动将会给会计违法的企业带来实质性损失的风险,甚至是致命的风险,同时也使受害者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大量会计违法行为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因《会计法》无民事赔偿制度而得不到补偿。会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会计法》应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