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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公民”两名词的渊源
“老百姓”这个称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和听到,它的意思是指芸芸众生,比如人们经常说的“我们老百姓”、“我一个小老百姓”等等,和它相近的名词,还有平民、人民。与“老百姓”同出渊源的是“草民”或“庶民”这些概念,严格说来,“老百姓”、“草民”、“庶民”这些概念都是封建时代的产物,也即封建社会“官民”、“臣民”统治秩序下的话语。“草民”观念更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因而封建意识也长期遗存的产物,它表述的是无助和自甘平凡(虽然不失为一种妥帖的人生观),它比“老百姓”所体现出的观念更退步。
“公民”是近代或现代社会的产物,但这个概念在古希腊时代就有了,到“文艺复兴”以后成为西方共和国体制下通用的一个法律概念。近代,“公民”是指国家的主体——民众,它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平等关系。中国从民初至1953年选举法之前,一直使用的是“国民”这一概念,后来才转而使用“公民”这一概念。
“老百姓”用语的流行和“公民”用语的缺失
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障碍
“老百姓”这个称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和听到,而“公民”这个称谓我们却用得较少。我认为,“老百姓”用语的流行和“公民”用语的缺失,可以说是我们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障碍,因为几千年来中国就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里“臣”、“民”有着严格的等级界限。虽然封建社会已经不存在了,但某些方面却是死而不僵,尤其是在民族心理特征方面,它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存留和体现在现存的政治理念、政治体制和政治行为之中。“老百姓”用语的流行,潜移默化地透露出民众社会心理的“权力至上”、“权力崇拜”(即“官本位”思想)、“清官”情结、“草民”或“庶民”意识等。当然,作为流行用语,它也有亲切甚至不乏是调侃的意思,但总体上是传统社会忽视程序规则,重人治轻法治,以及公民权利意识普遍缺失的反映,后者源于传统的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的法律体系,它造成人们普遍的政治冷漠感和政治参与率极低,这也就是历史上要么是缺乏权利意识的“顺民”、“草民”,要么就是“刁民”、“暴民”而“公民”阙如的一个原因。显然,传统“臣民”社会的这些政治文化遗存与现代政治文明的主权在民、民主法治、权利至上等理念格格不入,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严重障碍。
“老百姓”与公民的背后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老百姓”和“公民”这两个不同的称谓,都反映着一定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的关系。近些年来,虽然党和政府已经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思路,“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成为政府与公民、社会与公民的处事原则,但由于许多原因,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老百姓”和“公民”仍然混淆不清。
学者朱学勤先生曾说:“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前。此前民间如有意识,只能是诸多‘私’人意识的集合,在中国,这样的‘私’人集合状态有一个十分自然的名称,就叫‘老百姓’。‘老百姓’意识当然不是近代意义的‘公民意识’。”这里对二者的区别讲的就很明确。所谓公民就是公共领域和宪政下拥有政治权利的社会成员(宪法最基本的原理不外是财产权、人权、人民主权和法治,这里,前二者属于公民权利,后三者则属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平衡),公民不仅表明它是某个国家的国民,更重要的是表明它在这个国家里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宪法意义上,只有公民的概念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却不存在所谓的“老百姓”,而后者的存在其实是弱化了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权利和义务的意识。
在传统社会里,“老百姓”与“官”(政府)的关系,可以简化为一种剥夺和被剥夺的关系,同时也是相互对峙的一种政治关系。而“公民”则不同。当宪法规定了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主体是公民、同时法律又使之具体化之后,每位公民都应该具备“公民意识”而不是“老百姓意识”,即权利、义务、自由、法治等,因此才能有真正的公民、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正常关系,以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良性整合。
培育公民,呼唤公民意识
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在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人的现代化”是比较艰难的,这里,所谓“人的现代化”就是公民的培育。公民是自尊、自律、自强的独立自由的个体,是伸张权利也担当责任的社会个体。在中国,“人的现代化”尤其艰难,这是因为中国拥有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主义的政治文化长期积淀所形成的道德观念、伦理结构、思维模式、文化心理结构很难撼动,鲁迅笔下的“铁屋子”就是这种现象,它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潜意识领域,以集体无意识的状态(或谓“潜规则”)出现,影响我们的思想、行为和价值判断,使我们每一个人都深陷其中而难以自拔。
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呼唤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就越来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民主政治的真正落实和完善都离不开公民的素养程度和全社会现代文明程度的支撑。前者,大到“人的现代化”,即要克服“老百姓”及“臣民”意识的残余,普遍建立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的意识;破除权力崇拜和“官本位”意识,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法治、宪政的意识;以及树立责任意识和纳税人意识。小则要到目前许多城市开展的行人不闯红灯、不酒后驾车、不随地吐痰的宣传活动,等等,这里都包含了公民应具的责任、义务。
中外历史都表明: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只有当广大国民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我们才能真正走向现代社会。
树立公民意识,不仅仅是普通人的事,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需要首先树立公民意识。如果他们在观念中没有公民意识,就必然会滋生出“为民作主”、“为民造福”之类的观念,以为为“老百姓”做点事是恩赐,并期望“老百姓”感恩戴德。在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和政治框架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不是管与被管的关系,而是平等关系:公民通过纳税来完成自己的主要义务,并以此支撑政府机构来雇佣公务员,而政府的公务员须用服务来与之交换;同时,公民还通过选举和罢免的方式来选择社会的管理者,而管理者须在公民的制约之下来为公民管理公共产品和社会事物。
“老百姓”这个称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和听到,它的意思是指芸芸众生,比如人们经常说的“我们老百姓”、“我一个小老百姓”等等,和它相近的名词,还有平民、人民。与“老百姓”同出渊源的是“草民”或“庶民”这些概念,严格说来,“老百姓”、“草民”、“庶民”这些概念都是封建时代的产物,也即封建社会“官民”、“臣民”统治秩序下的话语。“草民”观念更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因而封建意识也长期遗存的产物,它表述的是无助和自甘平凡(虽然不失为一种妥帖的人生观),它比“老百姓”所体现出的观念更退步。
“公民”是近代或现代社会的产物,但这个概念在古希腊时代就有了,到“文艺复兴”以后成为西方共和国体制下通用的一个法律概念。近代,“公民”是指国家的主体——民众,它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平等关系。中国从民初至1953年选举法之前,一直使用的是“国民”这一概念,后来才转而使用“公民”这一概念。
“老百姓”用语的流行和“公民”用语的缺失
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障碍
“老百姓”这个称谓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和听到,而“公民”这个称谓我们却用得较少。我认为,“老百姓”用语的流行和“公民”用语的缺失,可以说是我们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障碍,因为几千年来中国就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里“臣”、“民”有着严格的等级界限。虽然封建社会已经不存在了,但某些方面却是死而不僵,尤其是在民族心理特征方面,它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存留和体现在现存的政治理念、政治体制和政治行为之中。“老百姓”用语的流行,潜移默化地透露出民众社会心理的“权力至上”、“权力崇拜”(即“官本位”思想)、“清官”情结、“草民”或“庶民”意识等。当然,作为流行用语,它也有亲切甚至不乏是调侃的意思,但总体上是传统社会忽视程序规则,重人治轻法治,以及公民权利意识普遍缺失的反映,后者源于传统的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的法律体系,它造成人们普遍的政治冷漠感和政治参与率极低,这也就是历史上要么是缺乏权利意识的“顺民”、“草民”,要么就是“刁民”、“暴民”而“公民”阙如的一个原因。显然,传统“臣民”社会的这些政治文化遗存与现代政治文明的主权在民、民主法治、权利至上等理念格格不入,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严重障碍。
“老百姓”与公民的背后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老百姓”和“公民”这两个不同的称谓,都反映着一定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的关系。近些年来,虽然党和政府已经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思路,“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成为政府与公民、社会与公民的处事原则,但由于许多原因,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老百姓”和“公民”仍然混淆不清。
学者朱学勤先生曾说:“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前。此前民间如有意识,只能是诸多‘私’人意识的集合,在中国,这样的‘私’人集合状态有一个十分自然的名称,就叫‘老百姓’。‘老百姓’意识当然不是近代意义的‘公民意识’。”这里对二者的区别讲的就很明确。所谓公民就是公共领域和宪政下拥有政治权利的社会成员(宪法最基本的原理不外是财产权、人权、人民主权和法治,这里,前二者属于公民权利,后三者则属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平衡),公民不仅表明它是某个国家的国民,更重要的是表明它在这个国家里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宪法意义上,只有公民的概念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却不存在所谓的“老百姓”,而后者的存在其实是弱化了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权利和义务的意识。
在传统社会里,“老百姓”与“官”(政府)的关系,可以简化为一种剥夺和被剥夺的关系,同时也是相互对峙的一种政治关系。而“公民”则不同。当宪法规定了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主体是公民、同时法律又使之具体化之后,每位公民都应该具备“公民意识”而不是“老百姓意识”,即权利、义务、自由、法治等,因此才能有真正的公民、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正常关系,以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良性整合。
培育公民,呼唤公民意识
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在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人的现代化”是比较艰难的,这里,所谓“人的现代化”就是公民的培育。公民是自尊、自律、自强的独立自由的个体,是伸张权利也担当责任的社会个体。在中国,“人的现代化”尤其艰难,这是因为中国拥有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主义的政治文化长期积淀所形成的道德观念、伦理结构、思维模式、文化心理结构很难撼动,鲁迅笔下的“铁屋子”就是这种现象,它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潜意识领域,以集体无意识的状态(或谓“潜规则”)出现,影响我们的思想、行为和价值判断,使我们每一个人都深陷其中而难以自拔。
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呼唤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就越来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民主政治的真正落实和完善都离不开公民的素养程度和全社会现代文明程度的支撑。前者,大到“人的现代化”,即要克服“老百姓”及“臣民”意识的残余,普遍建立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的意识;破除权力崇拜和“官本位”意识,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法治、宪政的意识;以及树立责任意识和纳税人意识。小则要到目前许多城市开展的行人不闯红灯、不酒后驾车、不随地吐痰的宣传活动,等等,这里都包含了公民应具的责任、义务。
中外历史都表明: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只有当广大国民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我们才能真正走向现代社会。
树立公民意识,不仅仅是普通人的事,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尤其需要首先树立公民意识。如果他们在观念中没有公民意识,就必然会滋生出“为民作主”、“为民造福”之类的观念,以为为“老百姓”做点事是恩赐,并期望“老百姓”感恩戴德。在现代政治文明的理念和政治框架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不是管与被管的关系,而是平等关系:公民通过纳税来完成自己的主要义务,并以此支撑政府机构来雇佣公务员,而政府的公务员须用服务来与之交换;同时,公民还通过选举和罢免的方式来选择社会的管理者,而管理者须在公民的制约之下来为公民管理公共产品和社会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