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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大体上由行政机关承担,但具体行政案件中的差异决定了举证责任在有限范围内的倒置。考虑到行政给付行为的特殊性对相关行政诉讼产生的影响,结合德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理论,集中讨论行政给付行为引起的课予义务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将该类诉讼划分为不作为之诉与针对拒绝之诉,针对其各自的特征合理的细化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