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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因符合财产的特性而理应成为财产权的保护对象,但权利人的有限理性又使商业秘密保护陷入困境。文章指出,我国应通过设立商业秘密权制度走出这一困境,这既是用新制度经济学与自然法学理论导出的结论,也是在对中外立法活动进行实证分析后的选择。制度设计者为促使权利人与公众展开合作博弈,需要在保护商业秘密权的同时对它加以必要限制。正式法虽然是商业秘密权制度的主要形式,但行业自律规范的辅助作用也不可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