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获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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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关键是获取环评信息,然而从一些已经公开的环评信息的实例中分析,公众很难获取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等内容。笔者认为我国需要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统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公开方式和细化公开的内容,保障公众获取全面的环评信息的权利。
  关键词:建设项目 环评信息 统一标准 权利保障
  
  引言
  建设项目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影响很大,公众对影响自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享有知情权,有权利提出意见并最终优化建设项目环评方案,使项目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公众的环境利益达到一种平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以下简称为环评信息)公开被认为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核心,各国对其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然而,我国环评信息公开方式不统一和环评信息公开的内容深度不够等原因致使公众参与的效果不好。
  一、我国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现状
  公众能够参与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得到信息最为关键的是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公开的程度。我国对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公开主要由有项目建设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环评中介机构)的公开和环评主管机关的公开两种方式。
  1、建设单位环评信息的公开
  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公开方式有主动的方式和被动的方式,以主动的公开方式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第一,项目建设方向特定人群发放调查问卷或者通过当地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等。公众收到环评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收到调查问卷,调查问卷是建设单位事先设计若干调查问题,通过向公众发放征求意见表格,听取和征求项目所在地公众及部分单位的意见,询问公众对拟建项目所持态度及关心的主要问题,形成意见证明作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这些调查问卷问题的设计一般非常浅显。例如江苏霍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调查问卷表。
  第二,按照2006年3月18日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
  2、环评行政主管机关在公共媒体上发布信息。在环评行政主管机关的网站上仅有建设项目需要环评的受理信息,检索几个厅级环保部门的网站,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公告,①湖南省环保厅的公告②,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做法是依据2008年《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暂行)》的规定通过书面问卷方式和网上问卷方式。书面问卷调查是征求公众意见最直接、最主要的方式,网上问卷调查适用于征求大范围公众的意见,可以作为书面问卷调查的辅助和补充。上海市政府授意由环评中介机构通过指定的网站③对建设项目的环评信息进行公布。
  二、我国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环评信息公开的形式不统一和
  根据2006年3月18日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环评报批前的公示内容要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且根据该办法的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让受建设项目影响的人知晓。但是在霍城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调查问卷中很难看到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实质内容(如具体拟建地址、处理垃圾的类型等)和对哪些人会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有什么样的防范措施等。然而这种调查问卷表在实践中使用非常普遍。
  对比江苏省环保厅、湖南省环保厅对于建设项目环评的公示的做法,我们看出在公示形式差别非常巨大,并且公示的内容科目各不相同。但是依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暂行)》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这些省份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都显示了环保厅对这些建设项目环评的受理情况。由于不同的形式导致内容也各不相同;由于公示的形式不统一使得公众难于产生相应的预期。
  (二)公示的内容不具体
  江苏环保厅公示的信息非常简单只有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和受理日期这五项,没有其他相应的具体信息,就公众而言,对于这样的公示不能提出什么意见;湖南省环保厅的只对建设项目做简单的介绍,并且表示同意的声明,更没有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方式等等核心信息。上海市政府直接授意非官方网站公布建设项目环评信息,通过对该网站所涉建设项目环评的内容进行分析,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模式,环评中介机构均有不同的公示方式和内容,想怎么公示就怎么公示,在所公示的具体项目中,一般均没有涉及对环境的影响具体是什么,表现在哪些方面等核心信息。我国各省甚至各市县都有自己的公示程序,没有统一规范的信息公示模式。公众从这种公示中得不到核心信息,自然也提不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总之,这些公示就是一种纯粹的"法律程序",不会产生任何实质的意义。
  (三)法律对于信息公示主体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对环评信息的公开采取的是建设单位环评信息的全部公开和环评主管机关受理信息公开并行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1、减轻了环评主管机关的主动审查的工作量和负担;2、相关公众知晓环评信息的时间提前,即从建设单位撰写环评报告书时就已经开始了。而该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1、环评信息公示的方式杂乱无章,不能满足公众的预期;2、各省份环评信息公示的内容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模板;3、应当将公示的责任主体从建设单位转向环评主管机关。
  公众获取最真实、最准确的信息应当来源于环评主管部门,而不是建设单位,因为建设单位对于公众环境利益的保护本身就存在抵触情绪,在公布环评信息时天然的会避重就轻,而对环境保护把关的环评主管机关应当全面的公布环评信息的细节,使公众在特定的时间内比较轻松的获取想要的信息,提出自己的建议。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实施程序条例》(CEQ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审查前不必通知公民,但审查后应通告,公开的时间为45-90天。④美国的做法表明公众基于对环评主管机关的信任只从该处获取信息,反言之,环评主管机关要对公布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等负责。
  三、公众获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法律保障
  笔者认为要使一个建设项目的环评方案得到公众的认可,在整个环评过程中,保障公众获得全面的、准确的环境影响信息,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在立法方面应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
  1、统一环评主管机关环评信息的公开模式
  环境影响评价在信息披露的技术层面上,应采取"政府主动公开为主与依公众申请公开为辅"相结合的方式。为了弥补选择性公开导致信息内容狭窄的缺点,必须辅之以公众申请公开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公众可以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要求政府部门更深入、具体地公开他们最需要了解的信息。⑤另外,应当统一各级环保行政部门的公示方式,使公众有个明确的信息预期。在我国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问政、网络参与成为可能的条件下,加强网络形式的建设,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降低参与成本。因此,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门户网站的建设,丰富其内容,使公众在特定时间内及时了解到本区域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动态。
  2、统一规范环评信息内容的要素
  对于建设单位和各级和各地区的环评主管机关而言,公开的环评信息量一定要有统一的模式,在该模式中包含各种必需的要内容,必需包括(1)建设项目情况简述;(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3)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 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4)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5)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6)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7)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8)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内容信息一定要细致,譬如,钦州至防城公路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开⑥的内容非常细致,其中涉及該建设项目对经济的发展、对各种环境要素的具体影响数据、以及在施工工程中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等。国家环保部应当借鉴这种公示模板,推广到到所有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所以,要将环评信息公开的责任逐渐从建设单位转移到环评主管机关,让环评主管机关发挥真正的把关作用。
  3、确立违反环评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
  在建设单位报批之前,建设单位对自己或者环评中介机构编制的环评信息负责,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如果公众认为这些信息不符合法定的公开形式和公开内容,可以请求环评主管机关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如果环评专管机关认为已经公布的信息的确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可以责令其再次进行公开,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在建设单位报批之后,环评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按法律规定对受理情况进行公布,并按法定方式和要求再次公示环评信息。如果环评主管机关违反法定的公示义务,则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以,从法律法规适用的范围上讲,对环评主管机关承担责任的范围从不公开和不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扩大到按照特定的形式公开和公开信息内容全面的层面;从责任的承担方式上讲,对于环保部门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责令改正,对于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处分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释:
  ①http://www.gsep.gansu.gov.cn/showpage/news_detail.aspx?arc_id=3006.2010年7月2访问
  ②http://www.hbj.hunan.gov.cn/hjyxpj/jsxmspqgs/content_10416.html.2010年7月2访问
  ③http://www.envir.gov.cn/annou.asp.2010年7月2访问
  ④孙健.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开比较[J].北方经贸.2010,1.73
  ⑤环境影响评价要确保公众参与[N]. 中国环境报.
  [EB/OL]http://nb.people.com.cn/GB/200879/14288202.html
  ⑥http://www.zhaobiao.gov.cn/z/notice/2010/4/1/24633094.shtml2011年4月1日访问
  参考文献:
  [1]孙健.中美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开比较[J].北方经贸.2010,1.73
  作者简介:马建刚(1980-),男,江西理工大學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专业08级研究生,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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