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之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规制

来源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mz2885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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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可以适用于私募基金领域,以本罪规制基金管理人违背受托义务的行为符合刑法解释论要求。根据文义解释的逻辑涵摄与目的解释的价值判断,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范畴,符合本罪构成要件之行为主体;根据法定犯的原理与法益保护目的多重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背受托义务运用客户资金的行为符合本罪构成要件之客观行为。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本罪规制范围,不仅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而且符合刑法谦抑性与法秩序统一性的法治理念,在刑法教义学和犯罪学层面均有重要的刑事政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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