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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孕育着风险。提倡降低风险、安全参与实为必要.旧有的《体育法》并没有注意到这一以人为本的体育活动立法宗旨。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了降低风险、安全参与这一原则并在具体条款中有了一些贯彻.从澳大利亚一系列案例得知。要全面贯彻落实这一原则.需要围绕以人为冬的立法宗旨,从不同的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出发,明确其降低风险、安全参与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