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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执行的依据,执行名义的效力应该源自于既判力,可以说执行力是既判力的附随效力.既判力对执行力具有基础性作用,执行的运作应围绕既判内容展开,而执行力相对而言又具有独立价值,执行实践中存在多种执行伸缩的方式.通过对执行伸缩类型的实证分析,我们更加正视其存在的客观性,也看到了它们的有限性.反思所谓的"执行权扩张理论",它是功用的产物,因此执行法院在以这些类型执行方式运作时要注意如何调适以达到价值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