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基准具有普适性与公益性,其在体现个别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时,最主要体现的还是广大劳动者的公共利益。我国目前现有的诉讼理念和制度在调适与处理劳动基准争议方面存在不足,不利于正确、合理、彻底解决劳动基准争议问题;如何变革现行司法制度,以适应解决劳动基准争议的需要,是一个迫切需要回答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劳动公益诉讼应是解决劳动基准争议最有效的司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