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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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如建筑工地的工人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这是其从事工作所固有的风险,属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如甲下班后,被经理叫住帮助卸货,在卸货的过程中,被货箱砸伤了。甲虽在下班后卸货,但他所受到伤害是在与工作有关的事情中发生,所以应认定为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如甲是保安,发现有人盗窃,及时制止,结果自己被刺伤,甲所受到的伤害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如某人从事井下凿岩工作,患上矽肺病,应认定为工伤。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民工网 2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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