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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侵吞的目的,并使他人财物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下,在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的情况下,行为人长期占用他人财产且拒绝归还或者客观上对他人财产进行了非法处分,造成实际上不能归还。根据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应当以《刑法》第224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形为依据。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 目的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发生在人们身边的经济类犯罪也逐渐增多。合同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必不可少的契约形式,也从客观上导致了合同诈骗犯罪数量的增加。据统计,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案件约占诈骗案件的50%以上 。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含义
在民法学上占有是指个人或单位对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是物的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他人的财物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非法占有“不是指行为人仅以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通过非法占有,取得被占有财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从而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使财产的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 。
就合同诈骗罪来说,刑法学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并不统一,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不法所有说”。此观点,目前为刑法界主流观点。
2、 “骗取财物说”。
3、 “非法占用说”。
以上三种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应包含以下含义: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侵吞的目的,并使他人财物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下,这种控制可以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多项或者全部。并且使对方在实际上,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实际控制。
2、在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的情况下,行为人长期占用他人财产且拒绝归还或者客观上对他人财产进行了非法处分,造成实际上不能归还。这里所说的非法处分,应当作广义理解。比如,行为人用非法占有财产,进行炒股、赌博、赠与等行为。不论其所从事的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只要他用非法占有财产进行活动,就构成了非法处分。
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
(一)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签订之时。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签订之时属于事前故意,且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之时即产生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经过预谋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像的方法,以骗取对方财物。
(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
在此情形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之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但是由于主观或客观条件的变化,促使行为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比如说,行为人发现市场形势发生了变化或者发现对方管理上存有漏洞可为自己所利用,并进而采取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
(三)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说,行为人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并且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三、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刑法理论认为一般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行为人自己的口供;二是通过行为人客观上的表现来认定 。另有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是不能依据行为人的口供和辩解来予以认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以行为人的口供作为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之依据,其基本观点大可指责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应当以《刑法》第224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形为依据。这5种情形是:(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接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此基础上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具体认定:
1、 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能力。
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能力应具有三个基本属性:一是性质具有物质性;二是内容的特定性;三是形式具有时间性。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的手段。
有观点认为:构成刑法上的欺骗必须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欺骗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表述某种事实上有虚假成分,但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未影响其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未逃避的,足以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能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有观点认为:在侦察实践中,合同诈骗常常以不履约的形式表现出来,履约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4、行为人对取得的合同标的物如何处置,或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总之,要想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就有必要正确掌握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从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产生时间以及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综合考虑的因素这三方面入手,有助于我们对该问题的掌握。
(作者单位: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
注释:
陈正云主编.经济犯罪的刑法理论与司法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 678.
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169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林文生.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的解释和认定.人民检察,2002,(2).
钱叶六.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解释和认定.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 目的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发生在人们身边的经济类犯罪也逐渐增多。合同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必不可少的契约形式,也从客观上导致了合同诈骗犯罪数量的增加。据统计,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案件约占诈骗案件的50%以上 。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含义
在民法学上占有是指个人或单位对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是物的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他人的财物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非法占有“不是指行为人仅以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通过非法占有,取得被占有财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从而改变财产的所有权,使财产的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 。
就合同诈骗罪来说,刑法学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并不统一,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不法所有说”。此观点,目前为刑法界主流观点。
2、 “骗取财物说”。
3、 “非法占用说”。
以上三种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应包含以下含义: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侵吞的目的,并使他人财物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下,这种控制可以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多项或者全部。并且使对方在实际上,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实际控制。
2、在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的情况下,行为人长期占用他人财产且拒绝归还或者客观上对他人财产进行了非法处分,造成实际上不能归还。这里所说的非法处分,应当作广义理解。比如,行为人用非法占有财产,进行炒股、赌博、赠与等行为。不论其所从事的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只要他用非法占有财产进行活动,就构成了非法处分。
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
(一)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签订之时。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签订之时属于事前故意,且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签订合同之时即产生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经过预谋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像的方法,以骗取对方财物。
(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
在此情形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或之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但是由于主观或客观条件的变化,促使行为人在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比如说,行为人发现市场形势发生了变化或者发现对方管理上存有漏洞可为自己所利用,并进而采取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
(三)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说,行为人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并且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三、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刑法理论认为一般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行为人自己的口供;二是通过行为人客观上的表现来认定 。另有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是不能依据行为人的口供和辩解来予以认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以行为人的口供作为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之依据,其基本观点大可指责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应当以《刑法》第224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形为依据。这5种情形是:(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接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此基础上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具体认定:
1、 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能力。
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能力应具有三个基本属性:一是性质具有物质性;二是内容的特定性;三是形式具有时间性。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的手段。
有观点认为:构成刑法上的欺骗必须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欺骗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表述某种事实上有虚假成分,但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未影响其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未逃避的,足以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能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有观点认为:在侦察实践中,合同诈骗常常以不履约的形式表现出来,履约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4、行为人对取得的合同标的物如何处置,或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总之,要想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就有必要正确掌握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从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产生时间以及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综合考虑的因素这三方面入手,有助于我们对该问题的掌握。
(作者单位: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
注释:
陈正云主编.经济犯罪的刑法理论与司法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 678.
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版,第169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林文生.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的解释和认定.人民检察,2002,(2).
钱叶六.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解释和认定.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