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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颁布的《信访条例》向法治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信访机构的责任追究主体依然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缺乏独立性,仍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可以借鉴北欧国家的议会监督专员制,完善我国现有的信访制度,在制度设计层面理顺民意表达与政治监督的关系,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有序化,并最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人大监察专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