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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相关要求,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现予印发执行。附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