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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环境保护法学所争论的热点之一。要探讨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首先要明确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它与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其次,作为一个社会规范,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究竟是传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已经突破传统扩展到了人与物,亦或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两个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