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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中出版者权的权利客体"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存在歧义,对出版者权的相关研究和纠纷解决造成混乱。通过对邻接权原理和立法源流的梳理可知,该权利客体的表述与出版者权的本质及立法原意偏差较大,极具误导性。因此,本文建议将出版者权的客体进行重新界定,以恢复出版者权保障产业秩序的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