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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许可机关来说,我们无法要求行政机关对超出一般常识范围的专门领域也有深入研究,因此通过委托其他对专门知识问题有深入研究的组织机构对申请许可的事项进行鉴定,能够很好的补充行政许可机关的专门知识不足.但若行政相对人对此结论产生异议,责任由谁承担?本文通过对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的分析以及对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鉴定进行对比浅析,得出行政许可中委托鉴定的结果不具有可诉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