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企业法务是伴随着企业法治建设而专业化为法律职业的一个分支,其队伍规模与律师、法官、检察官、律师已经不相上下,但规范化建设任重而道远,为此,需要在澄清对企业法务职业性质的认识基础上,将企业法务作为整体进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和体制设计,并根据职业特点制定执业规则体系,构建有利于人才辈出的培养机制。
关键词 企业法务 法律职业 管理制度 培训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
一、企业法务职业现状
企业法务一般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管理法律事务,对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审查,预防法律风险,处理法律纠纷的职位以及受雇于该职位的人员构成的职业群体。企业法务是一个俗称,类似的称呼还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但我们认为“企业法务”称谓更贴切。因为现在的企业法务工作范围已经扩张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工作的方式远不仅仅是“顾问”、“咨询”,更不同于律师的服务方式,所以,本文采“企业法务”名称但同时与“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基本同义。
企业法务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为应对企业内外复杂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发展、壮大起来的。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因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而导致的各种复杂关系处理需要,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就已开始设置法律事务管理职位或机构,当时叫“企业法律顾问”以便于社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相区别。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建设和我国加入“WTO”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一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纷纷设立法律事务管理岗位,企业法务队伍进一步壮大。“企业法务”这个名称主要就是在这些企业内使用。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企业法务队伍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由于企业法务发展一直处于自发状态,没有很好地组织,所以全国和各地企业法务人员总数究竟有多少,没有一个官方统计数据。我们此次采取走访、问卷的方式抽样调查了浙江的杭州、宁波、衢州三地共215家中小型生产企业,发现有31家企业设有内部法务管理岗位,大多只有一人任职,约占所有被调查企业的15%;有47家企业聘用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约占调查企业的22%,约63.7%的企业法律事务处理还是处于被动状态,只有当出现法律诉讼了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考虑到大型企业里就职的法务人员更多,我们推算浙江省的企业法务总人数应该不少于一万人,并且这个数字还在增加。我们统计了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浙江人才网、智联招聘网、中华人才网上的浙江企业“企业法务”招聘信息,都在千人以上,已经超过同期法官、检察官新增人数,与律师新增人数大致相当。
二、企业法务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数量上看,应该说企业法务队伍已经初具规模,作为独立的专业技术职业已经形成;但就质量而言,企业法务规范化建设仍然差强人意、任重而道远。
(一)管理制度建设滞后。
随着企业法务职业的发展,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一直在积极推进,但与实际需要比还有很大差距。
早在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法律顾问的地位和角色,开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先河。此后,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颁布了几个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入职资格管理制度文件是原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每年人事部门组织一次资格考试,通过者被授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考试的报考条件除了有大专起点的学历要求外,还要求有一定的工作经历,获得资格者在企业任职被要求聘任为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所以,与其说其是资格准入制度,不如说是职称评定制度。由此造成的困扰是,没有实际工作经历不能报考,从事实际的法律顾问工作又必须有资格。由此造成的另一困局是,企业法务队伍的新鲜“血液”输入没有通畅渠道,应届大学生入行存在障碍。此外,考试的难度与适应度也存在争议,所以实践中该资格的含金量“没有得到多少认可,很少有企业招聘法务人员要求将该资格作为条件。
企业法务的在职管理规范文件有1997年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专门针对国有企业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此外,司法部于2002年10月发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试图将企业法务纳入律师管理制度范畴,但目前主要是在一些大型企业施行,中小企业中还没有推广并存在一些技术难题。这些制度文件立法层级低,内容滞后,实际作用有限,并且两条线的分割管理也不够科学,损害了企业法务队伍的整体性。
(二)管理组织体系松散。
首先,两条线管理容易发生矛盾和冲突。特别是目前公司律师主要在大企业施行,对中小企业的法务难免有歧视之嫌。其次,在法律顾问管理体制中,负责行政管理的综合经济部门的经济管理任务已够繁重,难有更多精力对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有效管理,所以除注册盖盖图章外,大多数管理职能不得不委托给了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而企业法律顾问协议也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例如,浙江省法律顾问协会早在2002年就已成立,截止09年底,仅有900多个会员,自然人会员不到700人,其中在企业担任法务的不足一半。协会没有自己的专职工作人员而是由几个兼职人员硬撑,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不得不借用一家企业的办公设施,日常活动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企业法务人员的在职培训、工作交流、职业权益难有保障。所以企业法务实际上处于无组织管理的放任状态。
(三)教育培训体系缺乏。
企业法务是一门专业技术职业,执业的法律、经济、社会环境总是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入职的专门教育和在职的持续培训是企业法务人员自身素质提高的当然要求,也是企业法务职业发展的支撑基础之一。然而我国目前的企业法务教育培训体系基本上是空白,已经成为人员素质提高和职业发展的“硬伤”。
长期以来,普通的法学教育围绕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传统法律职业设计和运转,并且法学教育界主流观点认为以司法为导向培养的法律人才能够适应“从法律职业部门到法律研究、教学单位,从执法部门、管理部门到各行各业”。 实际的现象却是法科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企业则找不到符合要求的法律人才,只好招聘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但大家都这样要求,有工作经验的人才由谁培养?
三、关于企业法务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厘清对企业法务职业性质的认识。
企业法务职业发展存在种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是理论研究薄弱,或者说根本就没有什么理论支撑,人们对企业法务职业的认识不清晰,甚至混乱。其中最基本的是关于企业法务职业性质的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企业法务究竟是法律职业还是经济职业,二是企业法务是不是社会性职业。
法律职业与经济职业之争牵涉到企业法务行政管理归属和模式。现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体系显然采取“经济职业”观点而公司律师管理体制则采取了“法律职业”的观点。笔者认为,企业法务既带有法律色彩又带有经济色彩还带有管理性质,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等知识与技能但以法律知识技能为主,经济、管理知识技能为辅的专业技术性工作;实际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是法律专业出身,他们需要持续发展的也是法律知识更新与法律运用技能提升;因此可以认定,企业法务属于法律职业,对企业法务采取法律职业管理模式可能更有符合职业发展要求。
(二)理顺企业法务职业管理体系。
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暂行”和公司律师“试点”已有些年头了,实际效果已充分表露,该是总结经验,以较高的立法层级确定最终管理制度和模式的时候了。
首先要正本清源,名实相副,统一使用“企业法务”这个名称,否则名不正言不顺。其次,调整企业法务资格考录机制,取消报考的工作经历要求,将其设计成有利于广纳人才的资格认定性考试;同时根据企业法务工作实际要求,增强考试难度,增加实际工作技能考核权重,提高考试含金量,树立权威和信任度。再次,调整企业法务在职管理体制,在企业法务属于法律职业分支认识基础上,构建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其它部门协助的行政管理体系,但管理模式和机制应与律师的管理并列成序,突出强调管理的“服务性”,而不是像公司律师制度那样的混同模式。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机制
如同企业法务属于法律职业分支属性一样,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体系也应该是现行法律人才培养的分支体系。换言之,它是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但又针对企业法务职业特点进行构建。□
本文系浙江省司法厅、法学会联合课题《中小企业法治现状、期待与对策》(课题编号:2009NB1)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改课题《面向中小企业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编号:2009-C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注释:
豍基本情况如下:
豎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学家.2000年第4期.
关键词 企业法务 法律职业 管理制度 培训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
一、企业法务职业现状
企业法务一般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管理法律事务,对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审查,预防法律风险,处理法律纠纷的职位以及受雇于该职位的人员构成的职业群体。企业法务是一个俗称,类似的称呼还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但我们认为“企业法务”称谓更贴切。因为现在的企业法务工作范围已经扩张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工作的方式远不仅仅是“顾问”、“咨询”,更不同于律师的服务方式,所以,本文采“企业法务”名称但同时与“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基本同义。
企业法务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为应对企业内外复杂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发展、壮大起来的。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因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而导致的各种复杂关系处理需要,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就已开始设置法律事务管理职位或机构,当时叫“企业法律顾问”以便于社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相区别。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建设和我国加入“WTO”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一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纷纷设立法律事务管理岗位,企业法务队伍进一步壮大。“企业法务”这个名称主要就是在这些企业内使用。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企业法务队伍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由于企业法务发展一直处于自发状态,没有很好地组织,所以全国和各地企业法务人员总数究竟有多少,没有一个官方统计数据。我们此次采取走访、问卷的方式抽样调查了浙江的杭州、宁波、衢州三地共215家中小型生产企业,发现有31家企业设有内部法务管理岗位,大多只有一人任职,约占所有被调查企业的15%;有47家企业聘用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约占调查企业的22%,约63.7%的企业法律事务处理还是处于被动状态,只有当出现法律诉讼了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考虑到大型企业里就职的法务人员更多,我们推算浙江省的企业法务总人数应该不少于一万人,并且这个数字还在增加。我们统计了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浙江人才网、智联招聘网、中华人才网上的浙江企业“企业法务”招聘信息,都在千人以上,已经超过同期法官、检察官新增人数,与律师新增人数大致相当。
二、企业法务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数量上看,应该说企业法务队伍已经初具规模,作为独立的专业技术职业已经形成;但就质量而言,企业法务规范化建设仍然差强人意、任重而道远。
(一)管理制度建设滞后。
随着企业法务职业的发展,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一直在积极推进,但与实际需要比还有很大差距。
早在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法律顾问的地位和角色,开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先河。此后,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颁布了几个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入职资格管理制度文件是原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每年人事部门组织一次资格考试,通过者被授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考试的报考条件除了有大专起点的学历要求外,还要求有一定的工作经历,获得资格者在企业任职被要求聘任为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所以,与其说其是资格准入制度,不如说是职称评定制度。由此造成的困扰是,没有实际工作经历不能报考,从事实际的法律顾问工作又必须有资格。由此造成的另一困局是,企业法务队伍的新鲜“血液”输入没有通畅渠道,应届大学生入行存在障碍。此外,考试的难度与适应度也存在争议,所以实践中该资格的含金量“没有得到多少认可,很少有企业招聘法务人员要求将该资格作为条件。
企业法务的在职管理规范文件有1997年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专门针对国有企业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此外,司法部于2002年10月发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试图将企业法务纳入律师管理制度范畴,但目前主要是在一些大型企业施行,中小企业中还没有推广并存在一些技术难题。这些制度文件立法层级低,内容滞后,实际作用有限,并且两条线的分割管理也不够科学,损害了企业法务队伍的整体性。
(二)管理组织体系松散。
首先,两条线管理容易发生矛盾和冲突。特别是目前公司律师主要在大企业施行,对中小企业的法务难免有歧视之嫌。其次,在法律顾问管理体制中,负责行政管理的综合经济部门的经济管理任务已够繁重,难有更多精力对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有效管理,所以除注册盖盖图章外,大多数管理职能不得不委托给了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而企业法律顾问协议也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例如,浙江省法律顾问协会早在2002年就已成立,截止09年底,仅有900多个会员,自然人会员不到700人,其中在企业担任法务的不足一半。协会没有自己的专职工作人员而是由几个兼职人员硬撑,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不得不借用一家企业的办公设施,日常活动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企业法务人员的在职培训、工作交流、职业权益难有保障。所以企业法务实际上处于无组织管理的放任状态。
(三)教育培训体系缺乏。
企业法务是一门专业技术职业,执业的法律、经济、社会环境总是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入职的专门教育和在职的持续培训是企业法务人员自身素质提高的当然要求,也是企业法务职业发展的支撑基础之一。然而我国目前的企业法务教育培训体系基本上是空白,已经成为人员素质提高和职业发展的“硬伤”。
长期以来,普通的法学教育围绕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传统法律职业设计和运转,并且法学教育界主流观点认为以司法为导向培养的法律人才能够适应“从法律职业部门到法律研究、教学单位,从执法部门、管理部门到各行各业”。 实际的现象却是法科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企业则找不到符合要求的法律人才,只好招聘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但大家都这样要求,有工作经验的人才由谁培养?
三、关于企业法务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厘清对企业法务职业性质的认识。
企业法务职业发展存在种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是理论研究薄弱,或者说根本就没有什么理论支撑,人们对企业法务职业的认识不清晰,甚至混乱。其中最基本的是关于企业法务职业性质的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企业法务究竟是法律职业还是经济职业,二是企业法务是不是社会性职业。
法律职业与经济职业之争牵涉到企业法务行政管理归属和模式。现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体系显然采取“经济职业”观点而公司律师管理体制则采取了“法律职业”的观点。笔者认为,企业法务既带有法律色彩又带有经济色彩还带有管理性质,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等知识与技能但以法律知识技能为主,经济、管理知识技能为辅的专业技术性工作;实际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是法律专业出身,他们需要持续发展的也是法律知识更新与法律运用技能提升;因此可以认定,企业法务属于法律职业,对企业法务采取法律职业管理模式可能更有符合职业发展要求。
(二)理顺企业法务职业管理体系。
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暂行”和公司律师“试点”已有些年头了,实际效果已充分表露,该是总结经验,以较高的立法层级确定最终管理制度和模式的时候了。
首先要正本清源,名实相副,统一使用“企业法务”这个名称,否则名不正言不顺。其次,调整企业法务资格考录机制,取消报考的工作经历要求,将其设计成有利于广纳人才的资格认定性考试;同时根据企业法务工作实际要求,增强考试难度,增加实际工作技能考核权重,提高考试含金量,树立权威和信任度。再次,调整企业法务在职管理体制,在企业法务属于法律职业分支认识基础上,构建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其它部门协助的行政管理体系,但管理模式和机制应与律师的管理并列成序,突出强调管理的“服务性”,而不是像公司律师制度那样的混同模式。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机制
如同企业法务属于法律职业分支属性一样,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体系也应该是现行法律人才培养的分支体系。换言之,它是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但又针对企业法务职业特点进行构建。□
本文系浙江省司法厅、法学会联合课题《中小企业法治现状、期待与对策》(课题编号:2009NB1)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改课题《面向中小企业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编号:2009-C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注释:
豍基本情况如下:
豎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学家.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