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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给自然资源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保护环境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课题。本文在通过分析现有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政策体系的基础上,分析了环境税设计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环境税设计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费;原则
环境税(Environmental Tax),或者称为绿色税(Green Tax)、生态税(Ecological Tax)、污染税(Pollution Tax)等,所指的含意虽然存在细微的差别,但可归结为对环境负外部效应的矫正。环境税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的环境税是指与环境污染、资源利用行为相关的各个税种,也包括其他一些税种中与保护环境相关的特别措施,旨在筹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狭义的环境税特指环境污染税,即国家出于减少污染排放的目的,对经济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征收的税种,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职责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收费、公民的自觉环保意识为主。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构成了现今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体现了减少污染、鼓励清洁生产和提倡环保产品开发的政策导向。但是,严峻的环境形势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反思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就环境税而言,表现为环保税收体系还不够健全,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行之有效的环境税体系,从而制约了其环境保护效应的发挥。
一、我国环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尚未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
与环境相关的税种设立的目的不尽相同,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虽然他们的范围涉到能源“资源”污染等方面,但是其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缺乏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不能很好地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直接矫正和抑制,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效应。
(二)我国的环境费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存在排污收费、环境补偿费与保证金等,同时环境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但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就排污收费制度而言,未能很好地调节资源的使用和形成对环境的保护,主要缺点有:收费标准偏低;收费范围局限,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的范围较窄,收费项目不健全,许多污染行为并没有涉及;征收管理存在问题
(三)环境税费改革进度缓慢
目前,我国的环境税费制度对资源环境保护的关键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环境税的改革重点在于清理环境费,建立我国的环境保护税种,这是因为环境税相较费而言存在许多优势,具体包括:第一,环境税涉及的范围要比环境费广。环境费总的来说是对污染行为的制约,而环境税不仅涉及污染行为,还可以对环境友好行为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行鼓励。第二,环境税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以法律形式确定,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体现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剩余产品的刚性分配关系,因而环境税的收支都有很强的约束。第三,环境税在国家预算中统一安排,既可以进行环保投资、治理污染,也可以用于其他需要的领域。
二、我国环境税制设计的建议
(一)环境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首先,坚持公平和效率并重的原则。具体到公平原则,目前来看衡量税收公平有三类标准:受益标准、经济主体的纳税能力标准以及对环境资源的影响程度标准;在效率原则,主要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得出在考虑环境收益的情况下,环境税的征收会对社会总福利产生积极的影响。其次,保护企业竞争力原则。环境税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在设计环境税时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企业的竞争力可以看作是企业在市场上长期持续的生存能力和盈利能力,主要取决于企业资本的获取和利用效率、技术创新、管理效率和营销手段等方面。第三,保持宏观税负水平不变原则。征收环境税并不是要提高宏观税负水平,而是要尽量保持宏观税负的均衡。因此,在设计环境税时,政策制定者要特别注意税制结构的优化,协调好环境税与其他税种的关系,通过清费并税来取代其他扭曲性税收,保持微观个体税负的不变和宏观税负的均衡,以税制结构内部的整合来构建环境友好型税制体系。
(二)我国环境税制设计的建议
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经济条件和资源环境状况,对我国环境税的具体设计进行思考,按税制要素提出以下建议。
1、逐步扩大课税对象,率先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征税。从理论上来看,环境税的课税对象具有普遍性,凡是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污染物,只要自然环境本身难以消除其影响或所需的时间过长,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都可视为环境税的课税对象。
2、按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确定差别税率。税率是环境税设计的关键环节,根据庇古税的观点,当征收的每单位环境税等于边际社会损失时,环境税的税率达到最优,据此可以有两种办法来确定环境税的税率:第一种是根据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的程度来确定税率;第二种则是根据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来确定税率。
3、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确定纳税人。作为对破坏生态和污染行为征税的独立税种,环境税的功能主要在于以税收手段来调控污染行为,而不是筹集财政收入。因此,在设计环境税时要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纳税人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向自然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5、宜将环境税划归地方税。首先,征收环境税后,不同地方的环境税收入会有很大的差别,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方其税收收入相应的较高,但同时其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责任和压力也更大,且征税对象多为流动性不强的生产要素、产品或行为,不容易导致资源的非正常流动和税源的跨地区转移,因而中央政府不宜在地区间平衡环境税收入。其次,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只有准确的掌握地区的具体环境信息,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效率,而地方政府处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前线,无疑具有信息上的优势。
综上所述,环境税是平衡环境经济关系的有力手段,环境税的改革势在必行。构建一套系统的行之有效的环境税体系是我国环境税改革的总体目标,但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分阶段逐步实现。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坚守公平和效率并重的原则,充分考虑对企业和行业竞争力的影响,并尽量保持宏观税负的不变,据此在环境税的具体设计阶段,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确定纳税人,可优先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征税,今后逐步扩大课税对象,按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确定差别税率,将环境税划归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措施等,这些都是环境税设计过程中的关键要素和环节。(作者单位: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 陈诗一.边际减排成本与中国环境税改革[J].中国社会科学,2011(3):85-90.
[2] 张凯强.环境投入与环境质量关系的文献综述[J].知识经济:2012(8):21-22.
[3] 吴小海.OECD成员国的環保税收及可借鉴的经验[J].税务研究,2002(7):38-40.
[4] 孙瑞灼.开征环境税值得期待[J].中国税务,2012(3):20-22.
[5] 刘辉.征收环境税的必要性及其经济影响[J].中国财政,2009(24):45-47.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费;原则
环境税(Environmental Tax),或者称为绿色税(Green Tax)、生态税(Ecological Tax)、污染税(Pollution Tax)等,所指的含意虽然存在细微的差别,但可归结为对环境负外部效应的矫正。环境税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的环境税是指与环境污染、资源利用行为相关的各个税种,也包括其他一些税种中与保护环境相关的特别措施,旨在筹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狭义的环境税特指环境污染税,即国家出于减少污染排放的目的,对经济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征收的税种,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职责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收费、公民的自觉环保意识为主。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构成了现今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体现了减少污染、鼓励清洁生产和提倡环保产品开发的政策导向。但是,严峻的环境形势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反思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就环境税而言,表现为环保税收体系还不够健全,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行之有效的环境税体系,从而制约了其环境保护效应的发挥。
一、我国环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尚未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
与环境相关的税种设立的目的不尽相同,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虽然他们的范围涉到能源“资源”污染等方面,但是其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缺乏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不能很好地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直接矫正和抑制,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效应。
(二)我国的环境费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存在排污收费、环境补偿费与保证金等,同时环境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但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就排污收费制度而言,未能很好地调节资源的使用和形成对环境的保护,主要缺点有:收费标准偏低;收费范围局限,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的范围较窄,收费项目不健全,许多污染行为并没有涉及;征收管理存在问题
(三)环境税费改革进度缓慢
目前,我国的环境税费制度对资源环境保护的关键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环境税的改革重点在于清理环境费,建立我国的环境保护税种,这是因为环境税相较费而言存在许多优势,具体包括:第一,环境税涉及的范围要比环境费广。环境费总的来说是对污染行为的制约,而环境税不仅涉及污染行为,还可以对环境友好行为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行鼓励。第二,环境税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以法律形式确定,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体现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剩余产品的刚性分配关系,因而环境税的收支都有很强的约束。第三,环境税在国家预算中统一安排,既可以进行环保投资、治理污染,也可以用于其他需要的领域。
二、我国环境税制设计的建议
(一)环境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首先,坚持公平和效率并重的原则。具体到公平原则,目前来看衡量税收公平有三类标准:受益标准、经济主体的纳税能力标准以及对环境资源的影响程度标准;在效率原则,主要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得出在考虑环境收益的情况下,环境税的征收会对社会总福利产生积极的影响。其次,保护企业竞争力原则。环境税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在设计环境税时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企业的竞争力可以看作是企业在市场上长期持续的生存能力和盈利能力,主要取决于企业资本的获取和利用效率、技术创新、管理效率和营销手段等方面。第三,保持宏观税负水平不变原则。征收环境税并不是要提高宏观税负水平,而是要尽量保持宏观税负的均衡。因此,在设计环境税时,政策制定者要特别注意税制结构的优化,协调好环境税与其他税种的关系,通过清费并税来取代其他扭曲性税收,保持微观个体税负的不变和宏观税负的均衡,以税制结构内部的整合来构建环境友好型税制体系。
(二)我国环境税制设计的建议
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经济条件和资源环境状况,对我国环境税的具体设计进行思考,按税制要素提出以下建议。
1、逐步扩大课税对象,率先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征税。从理论上来看,环境税的课税对象具有普遍性,凡是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污染物,只要自然环境本身难以消除其影响或所需的时间过长,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都可视为环境税的课税对象。
2、按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确定差别税率。税率是环境税设计的关键环节,根据庇古税的观点,当征收的每单位环境税等于边际社会损失时,环境税的税率达到最优,据此可以有两种办法来确定环境税的税率:第一种是根据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的程度来确定税率;第二种则是根据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来确定税率。
3、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确定纳税人。作为对破坏生态和污染行为征税的独立税种,环境税的功能主要在于以税收手段来调控污染行为,而不是筹集财政收入。因此,在设计环境税时要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纳税人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向自然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5、宜将环境税划归地方税。首先,征收环境税后,不同地方的环境税收入会有很大的差别,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方其税收收入相应的较高,但同时其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责任和压力也更大,且征税对象多为流动性不强的生产要素、产品或行为,不容易导致资源的非正常流动和税源的跨地区转移,因而中央政府不宜在地区间平衡环境税收入。其次,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只有准确的掌握地区的具体环境信息,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效率,而地方政府处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前线,无疑具有信息上的优势。
综上所述,环境税是平衡环境经济关系的有力手段,环境税的改革势在必行。构建一套系统的行之有效的环境税体系是我国环境税改革的总体目标,但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分阶段逐步实现。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坚守公平和效率并重的原则,充分考虑对企业和行业竞争力的影响,并尽量保持宏观税负的不变,据此在环境税的具体设计阶段,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确定纳税人,可优先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征税,今后逐步扩大课税对象,按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确定差别税率,将环境税划归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措施等,这些都是环境税设计过程中的关键要素和环节。(作者单位: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 陈诗一.边际减排成本与中国环境税改革[J].中国社会科学,2011(3):85-90.
[2] 张凯强.环境投入与环境质量关系的文献综述[J].知识经济:2012(8):21-22.
[3] 吴小海.OECD成员国的環保税收及可借鉴的经验[J].税务研究,2002(7):38-40.
[4] 孙瑞灼.开征环境税值得期待[J].中国税务,2012(3):20-22.
[5] 刘辉.征收环境税的必要性及其经济影响[J].中国财政,2009(24):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