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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女嫁男娶是一种正统的婚姻形式,但除此之外,与之相反的男子“嫁入”女方家里,则被称为赘婚,该男子叫做赘婿。就女方而言,称为“招赘”,在男子一方,就是“出赘”,着眼于男子到女子家庭生活,则称“入赘”。
一、赘婿之历史慨况:苦难的深渊
赘婿婚作为母权制时代的遗留,因为当时女性在部落或氏族中地位高于男性,男子到女家并参加女方家庭的生产劳动,其子女也按照母系氏族来继承财产与世系。但这一时期,男子去女家只是“走婚”,并不是“入赘”于女方家庭。严格意义上的赘婚,应该出现于聘娶礼出现以后。正常情况下是男娶女嫁的形式,“女娶男嫁”的形式就是赘婚了,与世俗不符。这样,“男嫁女”的入赘婚便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了,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的歧视。
从战国至秦汉这段时间,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统治基础,这一时期的一系列思想、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因此,我们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的时期来看。作为入赘一方的赘婿社会地位凄惨低下,被世人所看不起。成书于战国的《六韬·练士》记载“有赘婿人虏,欲掩迹扬名者,聚为一卒,名曰励钝之士”,[ ]这大概是关于赘婿最早的记载了。在战国时代,各诸侯国林立,地域分割,各地风俗也互不相同,赘婿的地位高低也因此而略有不同。地处东方的齐国,因丝织品发达,经济较繁荣,妇女经济地位并不低。在《汉书》中载:“始桓公兄襄公淫,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之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在家主祠。”可见当时在齐国家中长女不得外嫁,但并不是不结婚,而是在家中招赘,为巫儿婿,法律变相的规定让社会上招赘风气流行。况且当时,去古未远,古风犹存,社会风气还较开放。因此齐国赘婿地位可能较高。如此,才有《史记·滑稽列传》所记载,齐国赘婿淳于髡,数使诸侯,未尝屈辱,位及卿相,历四世不衰。可见当时赘婿的地位并不像后来那样受人歧视,最起码在齐国赘婿的地位没有想象中低,否则淳于髡也不可能有这样的功绩。
与赘婿之身份实在是可怜,政府将其与犯罪之人并列,对其各种打击。而民间有称呼赘婿为布袋,取“如入布袋,气不得出之意”。又有人称应为“补代”之语讹。两种解释,前一种说明了赘婿在女家受委屈的凄惨生活,就好比身处布袋之中,委屈受气,只能自己默默承受。后一种则说明了赘婿的作用,即作为女方家补取后代的工具。无论哪一种解释,虽然有一定的片面性,但其所透露出来的是赘婿生活地位的低下及受世人的歧视。
二、赘婿之痛:改从妻姓,不入本家
在招赘婚姻中,赘婿有时要改从女方的姓氏。姓在中国人看来,是不可以随便改变的,“姓者所以统系百州而不变也”,只有天子才能赐姓给他人。姓氏与出生关系、血缘紧密相连,是一个族群的符号与标致,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个人意义,人们往往用姓氏来甄别本族和外族。“行不更名,坐不改姓” 更是人们表达自己光明磊落、坦 坦荡荡的话语。世人将改名换姓视为奇耻大辱,只有在遭遇重大变故,苟且偷生之时采用“隐姓埋名”的方法。赘婿入赘女方的改姓也被称为“卖姓”,在陕北有“被招之人,分不卖姓、半卖姓、卖姓三种……卖姓者,永不回本族。”其中“半卖姓”指采用女方姓氏加男方自己姓氏的方法,卖姓就是完全的改从女姓。其中,也有赘婿不改姓者。改姓与不改姓,就得根据男女双方实际情况来商议再决定了。改名换姓对于赘婿而言,是对自身宗族的背叛,是对自我血缘关系的改变。虽然只是一个姓的改变,对于女方却意义重大。通过改姓这个步骤,首先使男方脱离了其家族,接着从女方姓氏使赘婿去异,名义上改变了赘婿的血缘关系,使女方与赘婿形成一个共同体内的成员,即“自己人”。同时,一旦成为赘婿,不管是否改姓,都会失去自己在本族的一切权利,如祭祀、入族谱、葬祖坟等,同时在女方家庭中,赘婿也被剥夺了这些权利,得不到家族、社会的保护与尊重。“可怜英雄大夫儿,如今被使不如奴”正是对其生活境遇的描述,面对世人异样的眼光与言语的讽刺,地位悲惨,生活屈辱。
三、赘婿婚千百年来缘何存在:有需求就有市场
既然赘婿的社会地位如此低下,为何赘婚还能在中国社会绵延存续两千多年呢?究其原因,无非几点:第一,《说文解字》中说:“赘,以物质钱也,从敖贝。”段玉裁注:“若今人之抵押也。”赘婿这一名词来源即可看出经济因素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正常的聘娶婚时,男方要向女方支付聘金与聘礼,这对于男子家庭经济能力是一项重大的考验,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能支付得起这笔钱。战国时代的秦国实行商鞅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由此造成秦国赘婚的增加,家富者可分家娶妻,而家贫者面临高昂的聘礼和分家后增加的赋税,只好选择入赘女方。因为男子入赘不但不用出聘礼,并且赘婿与所入赘的女方家庭只用缴纳一份赋税。《汉书》曰:“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正是出于经济因素的原因,使家贫之子成为赘婿。
第二,就是继承宗祧的考虑,中国作为一个家族社会,家族的延续性尤为重要,不能断绝,否则就是绝后、绝房,这是不能被世人所接受的。而膝下无子者(包括有女无子和有子早夭)要如何才能使自己一脉不会断绝、有后代继承宗祧?当时通用的有三种方法:过继、养子与赘婚。与前两种方法相比,赘婚更容易为女方家庭接受。原因就是血缘上的更亲近,过继本家侄儿,终究血缘有了疏远,非亲生。养子的血缘关系更是疏远,完全就是“外姓人”。实行招赘婚就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与正常聘娶婚相类似的,赘婿在当中承担的就是一个“传宗接代”的任务,但“传”的并非自己的宗族,而是妻子家庭的宗族。女方通过这种方法,实现自己家族香火的延续。前文所讲不改姓的赘婿其子女要跟从女方姓氏,继承女方家庭的宗祧。这就是民间俗称的“异子不异孙”,“指女抱儿”。
第三,劳动力的需求,这当中就包括赡养老人与养老送终的需要。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劳动力是一个家庭重要的生活来源,与女姓相比,男姓在体力劳动上无疑更具有优势,是一个家庭不可缺少的“顶梁柱”。缺乏男性劳动力的家庭经济收入会成为难题,并且往往会受到外人的欺凌。对男性劳动力的渴求,也促成了招赘婚姻的发展。当然,这三点原因在赘婚的出现中,并非单独存在,往往是相伴共同出现,是几个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结果。贫而有子的家庭存在,有女无子之家继承宗祧的考虑,加上女子家庭男性劳动力的缺乏和老人养老送终的原因,共同构成了入赘婿婚得以持续存在的土壤。
参考文献:
[1]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0.
[2]曹胜高,安娜.六韬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7.
[3]班固.《汉书·地理志》[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司马迁.《史记·滑稽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59
一、赘婿之历史慨况:苦难的深渊
赘婿婚作为母权制时代的遗留,因为当时女性在部落或氏族中地位高于男性,男子到女家并参加女方家庭的生产劳动,其子女也按照母系氏族来继承财产与世系。但这一时期,男子去女家只是“走婚”,并不是“入赘”于女方家庭。严格意义上的赘婚,应该出现于聘娶礼出现以后。正常情况下是男娶女嫁的形式,“女娶男嫁”的形式就是赘婚了,与世俗不符。这样,“男嫁女”的入赘婚便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了,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的歧视。
从战国至秦汉这段时间,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统治基础,这一时期的一系列思想、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因此,我们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的时期来看。作为入赘一方的赘婿社会地位凄惨低下,被世人所看不起。成书于战国的《六韬·练士》记载“有赘婿人虏,欲掩迹扬名者,聚为一卒,名曰励钝之士”,[ ]这大概是关于赘婿最早的记载了。在战国时代,各诸侯国林立,地域分割,各地风俗也互不相同,赘婿的地位高低也因此而略有不同。地处东方的齐国,因丝织品发达,经济较繁荣,妇女经济地位并不低。在《汉书》中载:“始桓公兄襄公淫,姑姊妹不嫁,于是令国中民家之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在家主祠。”可见当时在齐国家中长女不得外嫁,但并不是不结婚,而是在家中招赘,为巫儿婿,法律变相的规定让社会上招赘风气流行。况且当时,去古未远,古风犹存,社会风气还较开放。因此齐国赘婿地位可能较高。如此,才有《史记·滑稽列传》所记载,齐国赘婿淳于髡,数使诸侯,未尝屈辱,位及卿相,历四世不衰。可见当时赘婿的地位并不像后来那样受人歧视,最起码在齐国赘婿的地位没有想象中低,否则淳于髡也不可能有这样的功绩。
与赘婿之身份实在是可怜,政府将其与犯罪之人并列,对其各种打击。而民间有称呼赘婿为布袋,取“如入布袋,气不得出之意”。又有人称应为“补代”之语讹。两种解释,前一种说明了赘婿在女家受委屈的凄惨生活,就好比身处布袋之中,委屈受气,只能自己默默承受。后一种则说明了赘婿的作用,即作为女方家补取后代的工具。无论哪一种解释,虽然有一定的片面性,但其所透露出来的是赘婿生活地位的低下及受世人的歧视。
二、赘婿之痛:改从妻姓,不入本家
在招赘婚姻中,赘婿有时要改从女方的姓氏。姓在中国人看来,是不可以随便改变的,“姓者所以统系百州而不变也”,只有天子才能赐姓给他人。姓氏与出生关系、血缘紧密相连,是一个族群的符号与标致,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个人意义,人们往往用姓氏来甄别本族和外族。“行不更名,坐不改姓” 更是人们表达自己光明磊落、坦 坦荡荡的话语。世人将改名换姓视为奇耻大辱,只有在遭遇重大变故,苟且偷生之时采用“隐姓埋名”的方法。赘婿入赘女方的改姓也被称为“卖姓”,在陕北有“被招之人,分不卖姓、半卖姓、卖姓三种……卖姓者,永不回本族。”其中“半卖姓”指采用女方姓氏加男方自己姓氏的方法,卖姓就是完全的改从女姓。其中,也有赘婿不改姓者。改姓与不改姓,就得根据男女双方实际情况来商议再决定了。改名换姓对于赘婿而言,是对自身宗族的背叛,是对自我血缘关系的改变。虽然只是一个姓的改变,对于女方却意义重大。通过改姓这个步骤,首先使男方脱离了其家族,接着从女方姓氏使赘婿去异,名义上改变了赘婿的血缘关系,使女方与赘婿形成一个共同体内的成员,即“自己人”。同时,一旦成为赘婿,不管是否改姓,都会失去自己在本族的一切权利,如祭祀、入族谱、葬祖坟等,同时在女方家庭中,赘婿也被剥夺了这些权利,得不到家族、社会的保护与尊重。“可怜英雄大夫儿,如今被使不如奴”正是对其生活境遇的描述,面对世人异样的眼光与言语的讽刺,地位悲惨,生活屈辱。
三、赘婿婚千百年来缘何存在:有需求就有市场
既然赘婿的社会地位如此低下,为何赘婚还能在中国社会绵延存续两千多年呢?究其原因,无非几点:第一,《说文解字》中说:“赘,以物质钱也,从敖贝。”段玉裁注:“若今人之抵押也。”赘婿这一名词来源即可看出经济因素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正常的聘娶婚时,男方要向女方支付聘金与聘礼,这对于男子家庭经济能力是一项重大的考验,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能支付得起这笔钱。战国时代的秦国实行商鞅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由此造成秦国赘婚的增加,家富者可分家娶妻,而家贫者面临高昂的聘礼和分家后增加的赋税,只好选择入赘女方。因为男子入赘不但不用出聘礼,并且赘婿与所入赘的女方家庭只用缴纳一份赋税。《汉书》曰:“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正是出于经济因素的原因,使家贫之子成为赘婿。
第二,就是继承宗祧的考虑,中国作为一个家族社会,家族的延续性尤为重要,不能断绝,否则就是绝后、绝房,这是不能被世人所接受的。而膝下无子者(包括有女无子和有子早夭)要如何才能使自己一脉不会断绝、有后代继承宗祧?当时通用的有三种方法:过继、养子与赘婚。与前两种方法相比,赘婚更容易为女方家庭接受。原因就是血缘上的更亲近,过继本家侄儿,终究血缘有了疏远,非亲生。养子的血缘关系更是疏远,完全就是“外姓人”。实行招赘婚就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与正常聘娶婚相类似的,赘婿在当中承担的就是一个“传宗接代”的任务,但“传”的并非自己的宗族,而是妻子家庭的宗族。女方通过这种方法,实现自己家族香火的延续。前文所讲不改姓的赘婿其子女要跟从女方姓氏,继承女方家庭的宗祧。这就是民间俗称的“异子不异孙”,“指女抱儿”。
第三,劳动力的需求,这当中就包括赡养老人与养老送终的需要。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劳动力是一个家庭重要的生活来源,与女姓相比,男姓在体力劳动上无疑更具有优势,是一个家庭不可缺少的“顶梁柱”。缺乏男性劳动力的家庭经济收入会成为难题,并且往往会受到外人的欺凌。对男性劳动力的渴求,也促成了招赘婚姻的发展。当然,这三点原因在赘婚的出现中,并非单独存在,往往是相伴共同出现,是几个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结果。贫而有子的家庭存在,有女无子之家继承宗祧的考虑,加上女子家庭男性劳动力的缺乏和老人养老送终的原因,共同构成了入赘婿婚得以持续存在的土壤。
参考文献:
[1]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0.
[2]曹胜高,安娜.六韬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7.
[3]班固.《汉书·地理志》[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司马迁.《史记·滑稽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