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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国的相关法律对发生在党员干部或者公务员身上的腐败现象更有威慑力和去除效力,当是“双规”和“双指”今后最合理的存在走向。
“双规”、“双指”——若以全世界的司法环境计,当可以贴上一个“中国特色”的标签,是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衍生出来的极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制度,它的本质是中国的党政官员和公务员的政治身份双重性,一方面有政府职务,另一方面有党员(党外人士)的政治身份。这就决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动作所动用的是国家正常法律体系之外的另一份成本,虽然我们常常可以把“为了反腐不计成本”这样的誓言警句挂在嘴上,但在执行和完成“双规”的具体过程中,国家和政府为打击官员腐败所支付的成本未必全部合乎现有法律规定,即支付了法律认可之外的另一部分行政成本。
從“双规”和“双指”这种反腐手段诞生以来,几乎中国所有高级别的官员腐败案件都经过由党内纪检监察机关控制的此程序,最后被输送到正常的公检法体系和轨道上,但也因此,因“双规”、“双指”的有力和有效,却也反衬了中国相应的法律或者法律机关、法律手段的不力和弱效。这让“双规”在体现强烈中国政治特色的同时,多多少少弱化了国家法律在反腐败方面的力量,多多少少减化了国家法律在反腐败方面的覆盖面。
现在虽然不能说“双规”和“双指”本身存在违法或者有多少可商榷之处,但单方面强调“双规”和“双指”的主要针对者党员干部或者公务员,而忽视在一个现代化的法制国家里,法律,作为一根任何组织、团体都不可超越的终极杠杆的最高价值判断。
所以,如何顺理成章地将“双规”和“双指”及其所能发挥的功效逐步纳入到法律轨道里,即让普遍适用于国民大众的相关法律一样具有强力打击腐败的“双规”和“双指”效力,让“双规”和“双指”只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而不是越来越独立于法律体系(即使它合乎法律)之外的一种反腐制度存在,让中国的相关法律对发生在党员干部或者公务员身上的腐败现象更有威慑力和去除效力,当是“双规”和“双指”今后最合理的存在走向。
据说,前深圳市委书记许宗衡,在今年6月5日被双规之前一天还带着班子的大小官员到深圳某企业搞调查研究,一朝呼朋引类应者如云,不想下一朝即被纪检监察机关控制。许多媒体在报道此事时是带着嘲笑和惊叹的语气的,世人也多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而对一个所谓证据确凿的贪官,尤其那些站得越高才摔得越狠的“死”法才能令旁观者大呼过瘾。至于许宗衡或者所谓贪官污吏诸人在这个过程中所承受的法律框架之外的人格打击和精神压迫,应该没有多少人会去关心和体谅。
但真正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体系,是应该给那些违法乱纪的人以应有的打击和处罚之外,还要给所有涉案人以应有的道德尊重和人格保全,不能不说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许宗衡“双规”和“双指”上的雷雳风行可以对其所涉案件的侦破调查起到有效的作用,但解决了一个两个许宗衡并不能根本解决中国当前的所有腐败现象,霹雳掌法虽然至刚至阳,也并非可以打遍天下无敌手。
纪检监察机关对原全国人大常委、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志刚进行“双规’,缘于朱志刚收受巨额钱款,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低价购买和收受他人所送住房。海外有媒体曾就朱志刚案刊载署名文章,披露过“内幕”。据说在“双规”朱志刚之前,纪检机关先把一个与朱志刚关系比较好的寇姓商人以查税为名收审,该商人被押后,在证明朱志刚犯罪的证据上签了字;而关于黄光裕案的另一种说法,并不是外界所传的因为黄光裕炒股露底,而是纪检机关沿着大多民营企业家遇事都愿花钱买路,必然暗通政府官员的潜规则,通过多种调查手段,了解到黄光裕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原行长牛忠光关系密切,然后再找到一些金融高官的把柄,后来,黄光裕在郑少东帮助下脱身,连锁反应又发生了郑少东“双规’事件。
目前,“双规”和“双指”般“霹雳掌法”有其相当的必要和合理性,但手法只是手法,而反腐败的真正目的也就是有朝一日可以避免权力机构一定要动用这样的“霹雳掌法”才能将所谓贪官污吏一族打得体无完肤万劫不复,而通过细雨和风的预防机制和按部就规的法律程序一样可以遏止和打击各种各样腐败现象的发生。
但愿,“双规”和“双指”只是当下法律环境和反腐形势下的中国特色,而不是成为今后永远的中国特色,“双规”和“双指”在打击腐败上的雷霆万钧之势以及秋风落叶之效已然显现,但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除了发挥这雷霆万钧和秋风落叶的作用之外,还要有和风细雨的教益、提示,还要给予涉案者应有的道德尊重和人格保全。
这也是“双规”和“双指”最终将纳入普遍适用于大众的法律轨道之根本原因。
“双规”、“双指”——若以全世界的司法环境计,当可以贴上一个“中国特色”的标签,是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衍生出来的极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制度,它的本质是中国的党政官员和公务员的政治身份双重性,一方面有政府职务,另一方面有党员(党外人士)的政治身份。这就决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动作所动用的是国家正常法律体系之外的另一份成本,虽然我们常常可以把“为了反腐不计成本”这样的誓言警句挂在嘴上,但在执行和完成“双规”的具体过程中,国家和政府为打击官员腐败所支付的成本未必全部合乎现有法律规定,即支付了法律认可之外的另一部分行政成本。
從“双规”和“双指”这种反腐手段诞生以来,几乎中国所有高级别的官员腐败案件都经过由党内纪检监察机关控制的此程序,最后被输送到正常的公检法体系和轨道上,但也因此,因“双规”、“双指”的有力和有效,却也反衬了中国相应的法律或者法律机关、法律手段的不力和弱效。这让“双规”在体现强烈中国政治特色的同时,多多少少弱化了国家法律在反腐败方面的力量,多多少少减化了国家法律在反腐败方面的覆盖面。
现在虽然不能说“双规”和“双指”本身存在违法或者有多少可商榷之处,但单方面强调“双规”和“双指”的主要针对者党员干部或者公务员,而忽视在一个现代化的法制国家里,法律,作为一根任何组织、团体都不可超越的终极杠杆的最高价值判断。
所以,如何顺理成章地将“双规”和“双指”及其所能发挥的功效逐步纳入到法律轨道里,即让普遍适用于国民大众的相关法律一样具有强力打击腐败的“双规”和“双指”效力,让“双规”和“双指”只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而不是越来越独立于法律体系(即使它合乎法律)之外的一种反腐制度存在,让中国的相关法律对发生在党员干部或者公务员身上的腐败现象更有威慑力和去除效力,当是“双规”和“双指”今后最合理的存在走向。
据说,前深圳市委书记许宗衡,在今年6月5日被双规之前一天还带着班子的大小官员到深圳某企业搞调查研究,一朝呼朋引类应者如云,不想下一朝即被纪检监察机关控制。许多媒体在报道此事时是带着嘲笑和惊叹的语气的,世人也多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而对一个所谓证据确凿的贪官,尤其那些站得越高才摔得越狠的“死”法才能令旁观者大呼过瘾。至于许宗衡或者所谓贪官污吏诸人在这个过程中所承受的法律框架之外的人格打击和精神压迫,应该没有多少人会去关心和体谅。
但真正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体系,是应该给那些违法乱纪的人以应有的打击和处罚之外,还要给所有涉案人以应有的道德尊重和人格保全,不能不说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许宗衡“双规”和“双指”上的雷雳风行可以对其所涉案件的侦破调查起到有效的作用,但解决了一个两个许宗衡并不能根本解决中国当前的所有腐败现象,霹雳掌法虽然至刚至阳,也并非可以打遍天下无敌手。
纪检监察机关对原全国人大常委、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志刚进行“双规’,缘于朱志刚收受巨额钱款,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低价购买和收受他人所送住房。海外有媒体曾就朱志刚案刊载署名文章,披露过“内幕”。据说在“双规”朱志刚之前,纪检机关先把一个与朱志刚关系比较好的寇姓商人以查税为名收审,该商人被押后,在证明朱志刚犯罪的证据上签了字;而关于黄光裕案的另一种说法,并不是外界所传的因为黄光裕炒股露底,而是纪检机关沿着大多民营企业家遇事都愿花钱买路,必然暗通政府官员的潜规则,通过多种调查手段,了解到黄光裕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原行长牛忠光关系密切,然后再找到一些金融高官的把柄,后来,黄光裕在郑少东帮助下脱身,连锁反应又发生了郑少东“双规’事件。
目前,“双规”和“双指”般“霹雳掌法”有其相当的必要和合理性,但手法只是手法,而反腐败的真正目的也就是有朝一日可以避免权力机构一定要动用这样的“霹雳掌法”才能将所谓贪官污吏一族打得体无完肤万劫不复,而通过细雨和风的预防机制和按部就规的法律程序一样可以遏止和打击各种各样腐败现象的发生。
但愿,“双规”和“双指”只是当下法律环境和反腐形势下的中国特色,而不是成为今后永远的中国特色,“双规”和“双指”在打击腐败上的雷霆万钧之势以及秋风落叶之效已然显现,但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除了发挥这雷霆万钧和秋风落叶的作用之外,还要有和风细雨的教益、提示,还要给予涉案者应有的道德尊重和人格保全。
这也是“双规”和“双指”最终将纳入普遍适用于大众的法律轨道之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