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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青政[2017]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经研究,将省、市(州、园区)、县(市、区、行委、园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车辆及其他装备保障标准,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