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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高度重视民主法治建设和地方立法工作,亲自出席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经典论述,成为“八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思想的形成发展提供了直接的思想准备和实践经验支撑。新起点上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精神,需要学深悟透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职责使命,以“思想大解放、行动大担当”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努力使我省法治建设的先行优势转化为领跑态势。
坚持党的领导是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高度重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多次强调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人大是政治机关,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的一个政治原则,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党委要善于把党的重大决策与地方立法结合起来,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及时研究立法中重大问题,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党的十八大以后,进一步强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党领导立法工作这一重大政治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具体的立法实践之中,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文件精神,及时将重要立法事项、重大立法问题报请省委、省人大常委會党组研究,确保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是立法工作的价值追求。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深刻阐述了地方立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指出地方立法担负着“双重职能”,既要保障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又要推进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浙江发挥“八个优势”、推进“八项举措”,都需要观念、机制、体制和制度的创新,都离不开法制的推进、引导和保障,都与地方立法工作紧密相关。党的十八大以后,进一步指出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把保障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首要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聚焦聚力“四个强省”“六个浙江”,统筹推进省委批转的“六个一批”立法任务,着力完成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标准化管理条例等若干探索性、标志性、引领性的项目,发挥好立法的引领、规范、保障、推动作用,更好展现我省立法先行探索的使命担当。
富有特色和管用好用是立法工作的目标导向。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鲜明提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强调地方立法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自主性、先行性立法,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有特色和管用好用。党的十八大以后,进一步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深刻把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实践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突出精准立法、精细立法、精干立法,着重考虑细化和补充国家法律规定,科学严密地设计法规规范,辩证把握立法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出台更多针对性强、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高质量法规,确保我省立法工作立在前头、走在前列。
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是立法工作的实践要求。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率先提出立法要从偏重政府部门力量向注重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转变,成为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最早提倡者。党的十八大以后,多次强调“要优化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进程、立法决策中的主导作用,准确把握立项、起草、调研、审议等几个关键环节,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协同配合,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完善体制机制是立法工作的重要途径。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十分关注立法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打开立法工作新思路,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注重从“闭门”立法向“开门”立法转变,加强法规起草和调研工作,提升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党的十八大以后,进一步提出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健全法规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运用好隔次审议和三次审议,完善法规草案表决前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沟通制度,更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创新“一库两机制”的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模式,加强对立法重要制度设计的研究论证。同时,不断加强对设区市立法工作的指导,通过提前参与共同研究、立法资源共享、业务交流培训等形式,推动设区市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使有限的立法资源发挥最大作用;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审查制度和审查能力建设,以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我省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坚持党的领导是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高度重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多次强调立法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人大是政治机关,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的一个政治原则,也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党委要善于把党的重大决策与地方立法结合起来,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及时研究立法中重大问题,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党的十八大以后,进一步强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党领导立法工作这一重大政治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具体的立法实践之中,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文件精神,及时将重要立法事项、重大立法问题报请省委、省人大常委會党组研究,确保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是立法工作的价值追求。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深刻阐述了地方立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指出地方立法担负着“双重职能”,既要保障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又要推进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浙江发挥“八个优势”、推进“八项举措”,都需要观念、机制、体制和制度的创新,都离不开法制的推进、引导和保障,都与地方立法工作紧密相关。党的十八大以后,进一步指出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把保障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首要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聚焦聚力“四个强省”“六个浙江”,统筹推进省委批转的“六个一批”立法任务,着力完成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标准化管理条例等若干探索性、标志性、引领性的项目,发挥好立法的引领、规范、保障、推动作用,更好展现我省立法先行探索的使命担当。
富有特色和管用好用是立法工作的目标导向。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鲜明提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强调地方立法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自主性、先行性立法,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有特色和管用好用。党的十八大以后,进一步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深刻把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实践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突出精准立法、精细立法、精干立法,着重考虑细化和补充国家法律规定,科学严密地设计法规规范,辩证把握立法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出台更多针对性强、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高质量法规,确保我省立法工作立在前头、走在前列。
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是立法工作的实践要求。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率先提出立法要从偏重政府部门力量向注重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转变,成为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最早提倡者。党的十八大以后,多次强调“要优化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进程、立法决策中的主导作用,准确把握立项、起草、调研、审议等几个关键环节,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协同配合,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完善体制机制是立法工作的重要途径。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十分关注立法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打开立法工作新思路,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注重从“闭门”立法向“开门”立法转变,加强法规起草和调研工作,提升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党的十八大以后,进一步提出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健全法规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运用好隔次审议和三次审议,完善法规草案表决前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沟通制度,更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创新“一库两机制”的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模式,加强对立法重要制度设计的研究论证。同时,不断加强对设区市立法工作的指导,通过提前参与共同研究、立法资源共享、业务交流培训等形式,推动设区市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使有限的立法资源发挥最大作用;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审查制度和审查能力建设,以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我省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