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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浙江 金华 321004)
【摘要】:税收政策是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最重要的政策杠杆,也是物流企业最为关心的政策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物流业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借鉴世界各国税制和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从税制和税收政策两方面提出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物流业;税收政策;流转税;所得税
一、物流业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税制方面的主要问题
税收制度作为国家重要的政策制度,在推动和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税制设计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表现在:
1.征收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不是增值税。这种税制具有先天缺陷,具有不同业务适用不同税率从而税负不同、重复征税等缺点。近几年,我国虽已采取一些措施,使重复征税有所缓解,但税制的缺陷依然存在。只有从根本上改革这种税制,才能消除制度设计的缺陷。
2.税制设计系统性有待提高。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物流企业已突破条块约束,在资金运作、价格体系等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是,物流业管理制度却没有跟上物流业发展的步伐。税制方面也是如此,并未建立起系统的制度体系,没有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并使税收中性原则受到潜在的冲击。
3.税制设计目标缺乏导向性。目前,税制设计目标取向不明确,既无整体扶持的取向,也无结构调整的取向,更多的只是通过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来增加产业发展的后劲。同时,现行税制的重点放在对税源的征管上,考虑从严征管多于考虑促进企业发展。相对工业企业全面的税收优惠制度设计,可以说,现行税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物流业的发展。
(二)现行税收政策方面的主要问题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称“新的税收政策”虽促进试点物流企业的发展,但到目前试点企业仅394家,在全国几十万物流企业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相对试点企业,一般物流企业不能享受试点政策,这又造成新的不公平。目前,物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依然严峻,且新的税收政策本身也存在问题。表现在:
1.重复纳税依然严重。这主要在营业税方面,是税收政策中最不合理的地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运输、配送、仓储租赁等领域尤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一是物流企业外包业务引起重复征税;二是物流代理业务对代垫费用的处理不当引起重复纳税。
2.营业税税率和计税依据不合理。一是税率不统一。按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运输、装卸、搬运劳务和邮政业的税率为3%,而仓储、配送、代理劳务为5%。二是税率显得过高。物流企业自身是成本较高,具有资金占用时间长、流动资金比重大等特点,平均毛利率由2002年的30%降低到目前的10%以下,仓储企业只有3- 5%,运输企业只有2- 3%,卡车运输、货代和一般物流服务的利润率下降到平均2%左右。而物流服务与高利润率的娱乐业适用同一税率,显得税率过高。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如代理业中的货代业务,其收取的价款有相当一部分并非是业务收入,而是支付给政府职能部门的费用,但在缴纳营业税时,代理公司就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征税,显然不合理。
3.所得税缴纳的问题。目前,试点物流企业只能在同一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符合条件且经报批后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再缴纳。然而,一些比较大型的物流企业一般会在全国各地设立一些分支机构以实现网络化运营和规模经济,会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范围,若要跨区域缴纳企业所得税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操作难度大,同时由于税收任务和利益促使地方税务机关阻挠,往往要在当地纳税。还有更多不符合试点条件的物流企业及分支机构,只能在公司及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开纳税无法真正体现企业的总体经营情况,无法做到企业内部盈亏互补,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税收负担,阻碍其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普及物流网络的积极性,不利于物流业发展。
二、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改革思路
(一)促进物流业发展中长期税制改革思路
1.以征收消费型增值税为主,逐步从征收营业
税转成增值税。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时,要统一各行业税率,减小增值税优惠范围,将营业税采用增值税计税原理,实行差额征税,消除重复征税。
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仅允许扣除外购的劳动对象价值,还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对纳税企业来说,用于生产经营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只限于消费资料。消费型增值税由于扣除范围宽,税负轻,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投资,加速设备更新,使所有物流企业处于均等的税负水平上,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物流产业的发展。
2.对现行物流业税制进行系统性整合,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我国应尽快把物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进行界定,可在物流业根目下设置若干子目,同时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到税法上,要把物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目,实行统一核算。
3.税制设计要明确对物流业扶持,从而促使其快速发展。为此,税制对物流业应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切实解决好物流企业遇到的税收难题,可以加大支持力度,给予适度的税收政策倾斜,从一定程度上降低物流业投资、经营的风险,从而与物流企业高投资、低利润率相适应,促进其发展壮大。
(二)近期调整物流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物流企业来说是重大税收政策的改善,但营业税转增值税并没有明确的日程表,物流企业继续征收营业税仍是最大的实情,因此,要调整现行的税收政策。
1.明确营业税差额征收。在物流业所有企业、所有业务中,全部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取消税收试点,使所有的物流企业享受公平税负具体到外包业务上,允许发包方除运输费用可从全部收入中扣除外,其他项目支出也可从收入中扣除,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只有这样,外包业务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重复征税。代理业务也要如此,即允许物流企业将代垫的费用从收取的费用中扣除。
2.统一营业税税率。为便于开展一体化运作,建议对物流企业营业税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这样既解决营业税税率偏高、企业负担重的问题,又使企业在纳税操作上简化,避免企业税收筹划。
3.企业所得税。一是税率。针对物流企业的微利性,建议对物流企业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即20%的税率征税。二是固定设备折旧。建议允许物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法,将企业的技术革新费用比照工业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办法执行。此外,允许物流企业按照本年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设置“企业技术革新基金”,作为企业技术革新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三是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在《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将范围拓展到全国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港澳台地区),即凡符合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4.出台促进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税收政策,提高竞争力。物流企业具有规模效应递增的特征,大规模的运输网点,先进的服务设施,在远距离运输设计和服务优质化上有较大的优势。面对成熟的外资物流企业的挑战,政府应制定优惠的兼并、重組的税收政策来鼓励物流企业整合资源,进行兼并重组,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提高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靳万军,周华伟.流转税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夏杰长,李小热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问题与完善机制[J].税务研究,2008(6).
[3]龚辉文.国外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8(9).
【摘要】:税收政策是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最重要的政策杠杆,也是物流企业最为关心的政策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物流业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借鉴世界各国税制和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从税制和税收政策两方面提出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物流业;税收政策;流转税;所得税
一、物流业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税制方面的主要问题
税收制度作为国家重要的政策制度,在推动和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税制设计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表现在:
1.征收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不是增值税。这种税制具有先天缺陷,具有不同业务适用不同税率从而税负不同、重复征税等缺点。近几年,我国虽已采取一些措施,使重复征税有所缓解,但税制的缺陷依然存在。只有从根本上改革这种税制,才能消除制度设计的缺陷。
2.税制设计系统性有待提高。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物流企业已突破条块约束,在资金运作、价格体系等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是,物流业管理制度却没有跟上物流业发展的步伐。税制方面也是如此,并未建立起系统的制度体系,没有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并使税收中性原则受到潜在的冲击。
3.税制设计目标缺乏导向性。目前,税制设计目标取向不明确,既无整体扶持的取向,也无结构调整的取向,更多的只是通过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来增加产业发展的后劲。同时,现行税制的重点放在对税源的征管上,考虑从严征管多于考虑促进企业发展。相对工业企业全面的税收优惠制度设计,可以说,现行税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物流业的发展。
(二)现行税收政策方面的主要问题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称“新的税收政策”虽促进试点物流企业的发展,但到目前试点企业仅394家,在全国几十万物流企业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相对试点企业,一般物流企业不能享受试点政策,这又造成新的不公平。目前,物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依然严峻,且新的税收政策本身也存在问题。表现在:
1.重复纳税依然严重。这主要在营业税方面,是税收政策中最不合理的地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运输、配送、仓储租赁等领域尤为突出。具体表现在:一是物流企业外包业务引起重复征税;二是物流代理业务对代垫费用的处理不当引起重复纳税。
2.营业税税率和计税依据不合理。一是税率不统一。按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运输、装卸、搬运劳务和邮政业的税率为3%,而仓储、配送、代理劳务为5%。二是税率显得过高。物流企业自身是成本较高,具有资金占用时间长、流动资金比重大等特点,平均毛利率由2002年的30%降低到目前的10%以下,仓储企业只有3- 5%,运输企业只有2- 3%,卡车运输、货代和一般物流服务的利润率下降到平均2%左右。而物流服务与高利润率的娱乐业适用同一税率,显得税率过高。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如代理业中的货代业务,其收取的价款有相当一部分并非是业务收入,而是支付给政府职能部门的费用,但在缴纳营业税时,代理公司就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征税,显然不合理。
3.所得税缴纳的问题。目前,试点物流企业只能在同一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符合条件且经报批后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再缴纳。然而,一些比较大型的物流企业一般会在全国各地设立一些分支机构以实现网络化运营和规模经济,会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范围,若要跨区域缴纳企业所得税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操作难度大,同时由于税收任务和利益促使地方税务机关阻挠,往往要在当地纳税。还有更多不符合试点条件的物流企业及分支机构,只能在公司及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开纳税无法真正体现企业的总体经营情况,无法做到企业内部盈亏互补,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税收负担,阻碍其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普及物流网络的积极性,不利于物流业发展。
二、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改革思路
(一)促进物流业发展中长期税制改革思路
1.以征收消费型增值税为主,逐步从征收营业
税转成增值税。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时,要统一各行业税率,减小增值税优惠范围,将营业税采用增值税计税原理,实行差额征税,消除重复征税。
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仅允许扣除外购的劳动对象价值,还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对纳税企业来说,用于生产经营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只限于消费资料。消费型增值税由于扣除范围宽,税负轻,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投资,加速设备更新,使所有物流企业处于均等的税负水平上,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物流产业的发展。
2.对现行物流业税制进行系统性整合,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我国应尽快把物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进行界定,可在物流业根目下设置若干子目,同时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到税法上,要把物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目,实行统一核算。
3.税制设计要明确对物流业扶持,从而促使其快速发展。为此,税制对物流业应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切实解决好物流企业遇到的税收难题,可以加大支持力度,给予适度的税收政策倾斜,从一定程度上降低物流业投资、经营的风险,从而与物流企业高投资、低利润率相适应,促进其发展壮大。
(二)近期调整物流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物流企业来说是重大税收政策的改善,但营业税转增值税并没有明确的日程表,物流企业继续征收营业税仍是最大的实情,因此,要调整现行的税收政策。
1.明确营业税差额征收。在物流业所有企业、所有业务中,全部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取消税收试点,使所有的物流企业享受公平税负具体到外包业务上,允许发包方除运输费用可从全部收入中扣除外,其他项目支出也可从收入中扣除,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只有这样,外包业务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重复征税。代理业务也要如此,即允许物流企业将代垫的费用从收取的费用中扣除。
2.统一营业税税率。为便于开展一体化运作,建议对物流企业营业税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这样既解决营业税税率偏高、企业负担重的问题,又使企业在纳税操作上简化,避免企业税收筹划。
3.企业所得税。一是税率。针对物流企业的微利性,建议对物流企业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即20%的税率征税。二是固定设备折旧。建议允许物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法,将企业的技术革新费用比照工业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办法执行。此外,允许物流企业按照本年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设置“企业技术革新基金”,作为企业技术革新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三是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在《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将范围拓展到全国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港澳台地区),即凡符合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4.出台促进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税收政策,提高竞争力。物流企业具有规模效应递增的特征,大规模的运输网点,先进的服务设施,在远距离运输设计和服务优质化上有较大的优势。面对成熟的外资物流企业的挑战,政府应制定优惠的兼并、重組的税收政策来鼓励物流企业整合资源,进行兼并重组,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提高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靳万军,周华伟.流转税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夏杰长,李小热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问题与完善机制[J].税务研究,2008(6).
[3]龚辉文.国外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比较与借鉴[J].涉外税务,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