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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将海事冲突规范纳入到调整范围,重新审视《海商法》的修改,不仅要肯定第十四章存在的必要,更应重视完善海事冲突规范对于中国法院公平、合理处理涉外海事纠纷的指引作用以及丰富海事囯际私法相关制度进而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和谐统一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的现实价值.建议增强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增加船舶留置权与海难救助等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定以弥补立法空白、科学设计符合连结点“软化处理”发展潮流的海事冲突规范,规范立法措辞、调整条文结构,推动中国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