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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对实践中以侦查为重心诉讼构造的重新审视,是我国刑事诉讼功能由查明到证明的制度重构。公诉,前接侦查,后启审判,由侦查重心到审判中心,给公诉带来的必将是理念、制度和能力等全方位的冲击与挑战。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据运用主要包括证据的采纳、采信、印证和自由心证的形成四方面,目前存在未能积极引导取证、自行取证,证据审查粗糙、证明力判断不准确,证明标准理解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通过操作层面的规制和意识层面的转变予以化解。
关键词:公诉人;以审判为中心;证据审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不仅对公检法三机关办案模式、办案理念产生深远影响,也会对司法人员的素质能力提出许多新要求。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据运用主要包括证据的采纳、采信、印证和自由心证的形成四方面,目前存在未能积极引导取证、自行取证,证据审查粗糙、证明力判断不准确,证明标准理解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通过操作层面的规制和意识层面的转变予以化解。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挑战
无罪可能成为刑事诉讼新常态。以前罪疑从轻可能被疑罪从无所取代;判个有罪免刑或关多久判多久的下台阶、给面子式的判决也会越来越少。公诉人可能不得不经常听到法官宣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诉审私下好商量变的“没商量”。以前的诉审相互配合,将演化成法庭上公诉与辩护对抗与博弈,法官则“作壁上观”。公诉人与审判者在诉讼立场上将渐行渐远。这并非危言耸听,沈德咏大法官就告诫审判人员:“力戒庭审形式主义,防止将侦查、起诉中带有明显追诉倾向的意见不加甄别的转化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也许是杞人忧天,法官会不会为下泄压力,对拿不准、不想拿的案件,判决无罪?因为,就时下错案责任追究而言,判无罪远比判有罪安全!
庭上变数增大,且变数可能直接影响法庭认定。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苦心编织的证据链瞬间断裂;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解释不一定能让其起死回生,恢复证据资格;证人、侦查人员出庭,原本“质纸”现在变成“质人”。公诉人会发现,庭前预测的问题越来越不准,辩护人下一个问题是什么,不知道!
二、着力提升干警的综合业务素能
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公众参与方式均发生明显变化。为切实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新媒体环境下的司法公开,我们要及时转变检察培训理念和内容,提高公诉干警的办案综合素质,为未来开展“全媒体”环境下的公诉工作做好知识储备。
注重基本功,适应实质化庭审。我们常说,出庭支持公诉是公诉工作的重心之一,公诉人在提前介入、审查起诉等阶段所作工作皆须在法庭上接受各方检视并最终体现在法院裁判之中。“庭审中心主义”提倡的“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两高”推动的庭审直播、法律文书上网公开等司法公开新常态,以及近年来屡见不鲜的个别当事人、代理人“闹庭”“死磕”现象,均从不同侧面对公诉出庭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更新、更严的要求。鉴此,应当注重公诉人庭审能力的培养,一是要尽快提高归纳争点的能力,学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前会议、开庭审理之前,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将相关细节问题吃透,对于可能存在的疑点、辩点作出预判,并以争点问题作为撰写法律文书、编制、执行庭审预案的核心;二是增强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落实后对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适应能力,对公诉人进行全员培训和专项强化,让公诉人尽快熟悉交叉询问规则及其带来的对抗性庭审氛围;三是提高庭审局面的控制力,在尊重法庭、遵守出庭礼仪规范的基础上,要充分运用先行发问、举证、辩论的优势,全面占领事实证据、法律评价和伦理道德的高地,敢于、善于针对争点问题在法律框架内以平和的语言和鲜明的观点与辩方开展针锋相对的证据、法律攻防战。
三、把好证据“入口”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预期中,侦、诉职能仍以查明事实,追诉犯罪为共同的目标,因而具有构成“大控方”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根据以往案例,提前介入是公诉把好诉讼证据“入口”的第一站,也是关键一步。近年来,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依法提前介入已不鲜见,但总体来说介入的频率、深度还不够。鉴此,为进一步提升证据质量、满足庭审需求,我们一是要革新侦查机关(部门)和公诉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使公诉第一时间掌握辖区内每一起重特大案件的信息;二是要根据本地犯罪态势和公诉人日常工作量,科学设置案件类型、危害结果、涉案人数、横跨区域、取证难度等相对确定的考量因素,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均应主动提前介入;三是高度关注取证的及时性、全面性等实质性问题,帮助侦查人员开拓侦查视野,多角度收集人员背景、关联犯罪、案发经过、危害后果、认罪表现等方面的细节性证据材料,为公诉环节准确定性、提出量刑建议打好扎实基础;四是更加重视从程序正义的价值层面引导侦查机关(部门)严格规范执法,为公诉人应对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程序后可能到来的非法证据审查、恶意舆论炒作等挑战提供底气。在当庭指控证实犯罪时,公诉人应强化证据合法性证明,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决定进行调查时,公诉人可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的说明等进行证明。必要时,公诉人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四、注重庭前准备
虽然庭前预测辩点变得越来越难,但公诉人显然不能坐以待毙。只能更加精细、更加专注:
一是不仅要精研法律,还要熟悉案件涉及的相关背景知识。没有人能够成为“全科医生”,公诉人是法律人不是百科全书,但公诉证明又要求我们必须精通相关领域的知识——证明金融证券犯罪,我们要熟悉金融证券相关知识;证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我们要熟悉著作权、专利权等。新型犯罪如此,普通刑事犯罪同样会出现新变化。网络热炒的复旦研究生林森浩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是死于林所投之二甲基亚硝胺,还是死于爆发性乙型肺炎,控辩双方争议巨大,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通晓毒物原理,因为“以已昏昏”无法“使他人昭昭”。 二是庭前要再一次梳理、编织与公诉指控相匹配的证据体系。正面证成的,反面证伪的,均要想到。公诉人尤其应当防止对有罪证据的偏爱,以致于“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而对无罪、罪轻证据漠然置之。
三是要注重庭前的程序净化工作。要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坚持介入范围适当、时机适时、程度适度原则,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完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要加强庭前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要有效运用庭前会议解决争议,重视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意见;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执业权利受侵犯情况,要积极查证并监督纠正。
五、注重审查判断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7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乃判断,公诉立场、公诉主张的确立均需要判断。公诉之独立判断其要义有三:一是指控事实的认定需要判断,不能对侦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加甄别的照单全收,一味“拿来主义”。二是公诉人在形成自己的判断后还要通过诉讼证明让法官形成判断。如果公诉人自己的判断都首鼠两端,自不能以已昏昏,让他人昭昭。三是诉讼监督职能的行使需要判断。侦查行为何者不当、审判活动何者违法,公诉人应当作出客观判断,既不能光讲配合而放弃监督,也不能一说制约就盲目监督。
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深入人心、人权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侦诉人员发现,许多以前不是问题的问题现在变得越来越是问题,有的还可能引发大问题。一堂不规范的讯问,排除的可能不止该堂讯问笔录,可能在“寒颤效应”的波及下导致整个案件证据链的断裂乃至崩塌,这一点我们有不少教训。如何保障公诉主张立于不败之地,公诉人问题发现能力至关重要:发现非法证据并排除之,发现证据链的断裂处并弥合之,发现证据矛盾与矛盾证据并排伪,发现辩点并有效封堵,等等,无不需要公诉人具有敏锐的问题发现能力。“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发现问题,发现的是真问题,才能早诊断、早治疗,否则就是带病起诉。可悲的是,这个病,有时我们的公诉人还不知道!
参考文献:
[1]王一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的证据运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02).
[2]孔文静.论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完善[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2).
[3]叶锐.我国构建强制起诉制度之理论探析[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5).
[4]池元超.从人权保障看我国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1).
[5]郭志远.中国公诉证明标准研究——以最新刑诉法修正案为视角[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
关键词:公诉人;以审判为中心;证据审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不仅对公检法三机关办案模式、办案理念产生深远影响,也会对司法人员的素质能力提出许多新要求。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据运用主要包括证据的采纳、采信、印证和自由心证的形成四方面,目前存在未能积极引导取证、自行取证,证据审查粗糙、证明力判断不准确,证明标准理解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通过操作层面的规制和意识层面的转变予以化解。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挑战
无罪可能成为刑事诉讼新常态。以前罪疑从轻可能被疑罪从无所取代;判个有罪免刑或关多久判多久的下台阶、给面子式的判决也会越来越少。公诉人可能不得不经常听到法官宣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诉审私下好商量变的“没商量”。以前的诉审相互配合,将演化成法庭上公诉与辩护对抗与博弈,法官则“作壁上观”。公诉人与审判者在诉讼立场上将渐行渐远。这并非危言耸听,沈德咏大法官就告诫审判人员:“力戒庭审形式主义,防止将侦查、起诉中带有明显追诉倾向的意见不加甄别的转化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也许是杞人忧天,法官会不会为下泄压力,对拿不准、不想拿的案件,判决无罪?因为,就时下错案责任追究而言,判无罪远比判有罪安全!
庭上变数增大,且变数可能直接影响法庭认定。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苦心编织的证据链瞬间断裂;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解释不一定能让其起死回生,恢复证据资格;证人、侦查人员出庭,原本“质纸”现在变成“质人”。公诉人会发现,庭前预测的问题越来越不准,辩护人下一个问题是什么,不知道!
二、着力提升干警的综合业务素能
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公众参与方式均发生明显变化。为切实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新媒体环境下的司法公开,我们要及时转变检察培训理念和内容,提高公诉干警的办案综合素质,为未来开展“全媒体”环境下的公诉工作做好知识储备。
注重基本功,适应实质化庭审。我们常说,出庭支持公诉是公诉工作的重心之一,公诉人在提前介入、审查起诉等阶段所作工作皆须在法庭上接受各方检视并最终体现在法院裁判之中。“庭审中心主义”提倡的“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两高”推动的庭审直播、法律文书上网公开等司法公开新常态,以及近年来屡见不鲜的个别当事人、代理人“闹庭”“死磕”现象,均从不同侧面对公诉出庭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更新、更严的要求。鉴此,应当注重公诉人庭审能力的培养,一是要尽快提高归纳争点的能力,学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前会议、开庭审理之前,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将相关细节问题吃透,对于可能存在的疑点、辩点作出预判,并以争点问题作为撰写法律文书、编制、执行庭审预案的核心;二是增强直接言词原则进一步落实后对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适应能力,对公诉人进行全员培训和专项强化,让公诉人尽快熟悉交叉询问规则及其带来的对抗性庭审氛围;三是提高庭审局面的控制力,在尊重法庭、遵守出庭礼仪规范的基础上,要充分运用先行发问、举证、辩论的优势,全面占领事实证据、法律评价和伦理道德的高地,敢于、善于针对争点问题在法律框架内以平和的语言和鲜明的观点与辩方开展针锋相对的证据、法律攻防战。
三、把好证据“入口”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预期中,侦、诉职能仍以查明事实,追诉犯罪为共同的目标,因而具有构成“大控方”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根据以往案例,提前介入是公诉把好诉讼证据“入口”的第一站,也是关键一步。近年来,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依法提前介入已不鲜见,但总体来说介入的频率、深度还不够。鉴此,为进一步提升证据质量、满足庭审需求,我们一是要革新侦查机关(部门)和公诉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使公诉第一时间掌握辖区内每一起重特大案件的信息;二是要根据本地犯罪态势和公诉人日常工作量,科学设置案件类型、危害结果、涉案人数、横跨区域、取证难度等相对确定的考量因素,规定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均应主动提前介入;三是高度关注取证的及时性、全面性等实质性问题,帮助侦查人员开拓侦查视野,多角度收集人员背景、关联犯罪、案发经过、危害后果、认罪表现等方面的细节性证据材料,为公诉环节准确定性、提出量刑建议打好扎实基础;四是更加重视从程序正义的价值层面引导侦查机关(部门)严格规范执法,为公诉人应对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程序后可能到来的非法证据审查、恶意舆论炒作等挑战提供底气。在当庭指控证实犯罪时,公诉人应强化证据合法性证明,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决定进行调查时,公诉人可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的说明等进行证明。必要时,公诉人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四、注重庭前准备
虽然庭前预测辩点变得越来越难,但公诉人显然不能坐以待毙。只能更加精细、更加专注:
一是不仅要精研法律,还要熟悉案件涉及的相关背景知识。没有人能够成为“全科医生”,公诉人是法律人不是百科全书,但公诉证明又要求我们必须精通相关领域的知识——证明金融证券犯罪,我们要熟悉金融证券相关知识;证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我们要熟悉著作权、专利权等。新型犯罪如此,普通刑事犯罪同样会出现新变化。网络热炒的复旦研究生林森浩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是死于林所投之二甲基亚硝胺,还是死于爆发性乙型肺炎,控辩双方争议巨大,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通晓毒物原理,因为“以已昏昏”无法“使他人昭昭”。 二是庭前要再一次梳理、编织与公诉指控相匹配的证据体系。正面证成的,反面证伪的,均要想到。公诉人尤其应当防止对有罪证据的偏爱,以致于“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而对无罪、罪轻证据漠然置之。
三是要注重庭前的程序净化工作。要积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坚持介入范围适当、时机适时、程度适度原则,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完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要加强庭前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瑕疵证据。要有效运用庭前会议解决争议,重视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意见;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执业权利受侵犯情况,要积极查证并监督纠正。
五、注重审查判断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7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乃判断,公诉立场、公诉主张的确立均需要判断。公诉之独立判断其要义有三:一是指控事实的认定需要判断,不能对侦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加甄别的照单全收,一味“拿来主义”。二是公诉人在形成自己的判断后还要通过诉讼证明让法官形成判断。如果公诉人自己的判断都首鼠两端,自不能以已昏昏,让他人昭昭。三是诉讼监督职能的行使需要判断。侦查行为何者不当、审判活动何者违法,公诉人应当作出客观判断,既不能光讲配合而放弃监督,也不能一说制约就盲目监督。
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深入人心、人权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侦诉人员发现,许多以前不是问题的问题现在变得越来越是问题,有的还可能引发大问题。一堂不规范的讯问,排除的可能不止该堂讯问笔录,可能在“寒颤效应”的波及下导致整个案件证据链的断裂乃至崩塌,这一点我们有不少教训。如何保障公诉主张立于不败之地,公诉人问题发现能力至关重要:发现非法证据并排除之,发现证据链的断裂处并弥合之,发现证据矛盾与矛盾证据并排伪,发现辩点并有效封堵,等等,无不需要公诉人具有敏锐的问题发现能力。“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发现问题,发现的是真问题,才能早诊断、早治疗,否则就是带病起诉。可悲的是,这个病,有时我们的公诉人还不知道!
参考文献:
[1]王一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的证据运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02).
[2]孔文静.论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完善[J].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2).
[3]叶锐.我国构建强制起诉制度之理论探析[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5).
[4]池元超.从人权保障看我国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1).
[5]郭志远.中国公诉证明标准研究——以最新刑诉法修正案为视角[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