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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九世纪中后期的德国,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最早得到确立。其基本原理是把实体真实主义和职权主义统一结合起来。检察官公正义务指的是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该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活动,努力发现探索并尊重案件的事实真相,以实现司法公正。这种制度的基本内涵在于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检察官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体现了检察官的基本属性,反映了刑事诉讼活动的要求,检察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中承担客观公正义务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权,还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