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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公司股东之间达成的股东向目标公司增资的协议,属于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产生,使合同不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拘束力,而且对第三人也发生了效力。案号一审:(2013)青民四初字第15号二审:(2014)鲁民四终字第60号【案情】原告:青岛艺华绣品有限公司。被告:利敦新港(青岛)家纺有限公司。被告:利敦伯公司(英文名称:SAM LICHTENBERG&COMPANY,INC.)。被告:威斯理公司(英文名称:WESTLEY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