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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权力从正面讲,它既可以成为国家权力的延伸,实现对主流意识的传播,成为社会共识的凝合剂,也可以成为公共权力的监督制衡力量;它既是一种传播文化知识的权力,也是对反文化或消极文化实现控制的权力。从负面讲,由于媒介权力主体的非理性化倾向,导致媒介权力的滥用,表现为放弃文化启蒙和道德教化的社会责任;放弃环境监督和理性批判的社会责任,无原则地操纵或利用媒介;放弃文化理想和艺术创造的社会责任,制造和传播毫无审美价值的庸俗文化。因此,我们必须确定媒介权力的合理限度,依靠社会力量对大众媒介权力的主体行为进行控制,实现大众传媒的良性秩序。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介,是否会沦为利益的工具?如何看待媒介传播中出现的媒介介入新闻事件、新闻炒作?有学者把媒介介入定义为策划新闻,是为达到某种宣传效果或者是社会效果,而人为地策划一起可供媒体报道的事件。媒介介入新闻事件,盲目炒作,造成媒体的无序竞争,造成错误的舆论导向。在现在的社会里,这些现象四处弥漫,愈演愈烈。
“疯狂粉丝杨丽娟追星事件”至今都令人难忘,可以说是“杨丽娟事件”让整个社会为之悲痛,更是一个典型的媒介介入的悲剧。现在“杨丽娟事件”似乎已经过去了,媒体应该从这个事件中吸取教训,现在让我们重新回顾且审视这个新闻事件。
一、“杨丽娟追星事件”媒介介入的过程
(一)报道之初(2006年3月底)
据传,2006年3月底,北京某家媒体3次承诺安排杨丽娟和刘德华在节目中见面。杨丽娟为此三次去北京,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见面没有成功。杨丽娟的父亲遂在电视台门口举起牌子“揭露电视台的欺诈行为”。后来该媒体记者支付了2000元路费给杨丽娟。媒体是真心想帮助杨丽娟,还是想获取更多的独家新闻,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媒体介入新闻事件,从新闻报道者向新闻的制造者转变。
媒介态度对比:事件的始作俑者:《兰州晨报》。媒体对杨丽娟追星事件最早的报道是:2006年3月22日,《兰州晨报》A13版刊登了《28岁兰州女子林娟(化名)苦追偶像刘德华12年》,报道中详细介绍了杨丽娟(也就是文中林娟(化名)追星以致使其倾家荡产,老父甚至要卖肾支持其追星。2006年3月23日,《兰州晨报》又刊登了《全国媒体将向华仔发请愿书帮助追星女完成心愿》,报道中称“‘疯狂粉丝追星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南方都市报》、《北京青年报》以及中央电视台将前往兰州对此事进行报道,对杨丽娟痴迷和寻找刘德华所付出的代价及遭遇进行关注。经过本报联系,全国各大媒体转载了本报报道的同时,对杨丽娟的经历表示同情,也表示将全力帮助追星女完成心愿”。
从以上的报道可以看出,媒体在炒作“杨丽娟追星事件”,美其名曰帮助杨丽娟,其实目的何在?复旦大学新闻学教授李良荣在接受采访时谈到:“那么多国计民生问题,媒体不关注,却加入了杨丽娟事件纵容者的行列,如果我是《兰州晨报》的领导,这样的事情根本进不了采编层面。”媒体意识到了这个事件的看点,杨丽娟是一个特殊的粉丝,没有完整地受过九年制义务教育,辍学在家专门追星,精神上也不正常,父母更是溺爱,倾家荡产甚至要卖肾支持其追星。媒体不断炒作,把这个异常的现象报道给广大的受众。
(二)事件高潮(2007年3~4月)
杨丽娟疯狂追星事件在2007年3月底达到了一个高潮,令人悲哀的是,这个高潮是因为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在香港尖沙咀天星码头跳海自杀(2007年3月26日),并留下十页纸遗书。因事件涉及刘德华,俨然成为两岸三地的头条新闻,两岸三地50多家传媒追访。不单香港传媒大肆报道,台湾的中央社,内地的北京、广州、上海的传媒,甚至新华社都派出采访队跟进,加上香港的报纸及杂志,港报形容“场面‘墟冚’犹如采访大人物”。
《广州日报》某篇关于杨丽娟的报道中,后面竟然排了12名记者的名字。媒体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推波助澜的错误,而是更加疯狂地介入到新闻事件中。香港《文汇报》报道,3月30日,杨丽娟偕母乘飞机返回兰州,随行而至的内地记者多达10余人,后在某媒体的“秘密”安排下入住兰州东方大酒店。(新浪娱乐讯)2007年4月4日,杨丽娟母女在北京华友飞乐公司接受了歌手杨臣刚私人捐款2万元,用以近期赴港处理父亲后事。据透露,杨臣刚想捐赠杨丽娟一笔钱的想法经媒体披露后,立刻引起了身在兰州的扬丽娟的注意,“杨丽娟得知消息后马上打电话来公司,表达了愿意亲自前往北京面见杨臣刚,并领取这笔费用的想法”。
经过某报记者的牵线搭桥,杨丽娟与杨臣刚经纪人取得直接联系,双方联系后落实捐款一事。杨丽娟母女当日从兰州飞往北京。从杨丽娟弃父亲遗体不顾——乘飞机回乡——飞北京接受歌手赞助,我们清晰地看到媒体介入的痕迹,此时许多主流媒体也开始反思,开始谴责策划歌手赞助事件,资助杨丽娟一切费用的媒体。《中国青年报》的《追星悲剧背后有多少罪恶的媒体黑手》、《扬子晚报》的《杨丽娟悲剧:一场恶意策划的社会之痛》、《新民晚报》的《透视对杨丽娟之父悲剧事件不同态度》等都对此发出了谴责的声音。
二、媒介介入的负面效果分析
大众媒介对受众个体及群体产生的实际影响被称为媒介效果。在西方社会19世纪三四十年代曾经有人声称只有原子弹的力量才能与媒介力量相匹敌。媒介就像一把双刃剑,有正面媒介效果,也有负面效果。“疯狂粉丝杨丽娟事件”是一个典型的媒介产生负面效果的例子,下文将从媒介对杨丽娟个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来阐述。
(一)媒体介入对杨丽娟个人的负面效果
媒介助长。媒体介入助长了杨丽娟的疯狂行为,社会助长理论(social faeilita,tion)认为,他人在行为背景中存在,会使行为情境转化为具有激励作用的评价情景。在文章开头,我们已经陈述了媒介介人“杨丽娟追星事件”的一系列行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蛮认为:“杨丽娟的梦想,打比方说,起初只是小火苗,媒体的一次介入,就是火上浇油,让它越燃越旺,温度就越高。最后杨丽娟及其家人就忘乎所以了。”资深电视人李幸认为:一些媒体看似客观,但杨丽娟的父亲要卖肾资助女儿去见刘德华时,媒体都在干吗呢?当时发表的看似客观公正的报道,其实是在为杨丽娟一家壮胆,才会酿成最后的苦果。
2006年3月“杨丽娟追星事件”报道之初,媒介把杨丽娟包装成为弱势群体形象。《兰州晨报》在去年的报道中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强势媒体都已转载了本报对痴狂‘追星女’的连续报道,并对本报长期以来对弱势群体的爱心和帮助,给予了 肯定和赞扬。”从去年开始媒体一直打着要救助“追星女”的旗号,不断地炒作新闻。通过电视屏幕,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杨丽娟依然随身带着最初报道她的《兰州晨报》,可以看出媒介报道对她的深刻影响,导致杨丽娟依然不能清醒过来,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而且不断地表示希望可以通过媒介来完成自己的心愿,媒介的行为令杨丽娟一家获得了“刘德华凭什么不见我”的委屈感与正义感,在某种程度上也促使了杨丽娟一家2007年3月借钱去香港见刘德华,如果媒介在事件报道之初,就能有正确的态度,积极教育追星家庭,也许杨父跳海的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但是在杨父终于跳海助女追星的悲剧发生后,追踪报道的记者却成倍增加,一批形影不离的记者热情地为杨丽娟出谋划策,提供衣食住行,接受歌手赞助,杨丽娟打着要替父亲完成遗愿的旗号理直气壮地出现在各种场合。这一切的背后,我们都清晰地看到了媒介的身影,媒介的一次次介入助长了杨丽娟的疯狂行为。
(二)对社会的负面效果
法国《外交世界》主编拉奠内在墨西哥的一次论坛上说:当今世界存在三大主要支配力量,而大众媒介是继市场经济之后的第二大支配力量。媒介炒作“杨丽娟追星事件”对社会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更深的层次看,“杨丽娟追星事件”悲剧之所以会发生,和我们社会上存在着这种过度地追星风尚是分不开的,他们成了媒介狂热“捧星”之下的牺牲品。即使不是杨丽娟、刘德华,肯定还会有别人,类似的事情迟早总是会发生的。2008年4月3日出版的某报,刊登了对“人造李湘”的大篇幅专访。报道称,17岁女生李瑶欲通过整容变成李湘的模样,来争演电影角色,日前已完成第一阶段的手术,形象得到了较大改变。尽管舆论对此一致持批评态度,但“人造李湘”和她背后的团队已如愿以偿地收获了眼球。他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在媒体看来,是无足轻重、没有多大新闻价值的,“除非他们的活动产生了社会的或道德的无序状况的新闻时”。
我们的媒体过度重视娱乐,而且是盲目娱乐,为了取悦市场,大量地传播媚俗文化,迎合受众喜好,从而导致大众文化的品质不断降低;另一方面从木子美、芙蓉姐姐、杨丽娟,这种“低品质”大众文化的大量传播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受众的品位与旨趣,进而影响和制约了大众媒介品质的提高。造成这种负面效应的根本原因在于大众媒介权力的滥用。
如果媒介权力主体放弃社会责任,放弃社会行为规范的约束,放弃正义的价值尺度,就必然会改变自己对于媒介权力的伦理态度,失去文化的自觉,改变大众媒介权力运用的原则和手段。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大众媒介权力的滥用将导致危害性社会后果。
三、改变无序竞争,媒介注重社会责任感
李希光教授在《畸变的媒体》中也指出,“丑闻是当今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最有新闻价值的内容”,因为“报道丑闻毫无疑问将会极大地刺激大多数人的胃口”。“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是错误的新闻观,那么现在可以说,许多新闻媒体已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它看成至理名言了。南方某著名的都市报就曾公开宣称,要实践传媒大亨默多克的办报语录“提高报纸发行量很简单,那就是降低报格”。
1948年美国学者拉扎斯菲尔德在《大众传播的社会作用》一文中指出:“大众媒介是一种为善服务、也可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加以适当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则更大。”媒介权力的过度膨胀甚至让人惊呼:谁来监督媒介?人类活动和交往关系领域范围的扩大,意味着社会活动和社会意识的发展。大众传播既是这种发展的催化剂,也是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大众传播已不再是那种只钟情于为人类传播发挥其雷达功能的纯粹传播行为了。如果把关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没有行为准则的约束,媒介将自己排除在任何监视之外的话,我们就会陷入到自己制造培植足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事件。杨丽娟是一个极端的个案,但绝非孤案,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新闻媒体其实并不缺乏判断新闻价值高低、传播效果善恶的能力,完全可以从源头上作出理性、负责的选择,不能不辨真伪地为某些新闻炒作摇旗呐喊,不能不分善恶地为吸引眼球而大开绿灯。
“媒体要把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然而这最重要的一点,恰恰被一些媒体忽视了。”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胡守钧说。但是在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的诱惑下,媒体对良知的坚守,似乎越来越力不从心,往往在某些人片面追求新闻价值的实践中,扮演着推波助澜的角色。台湾歌星白冰冰在谈到她被绑架的女儿白晓燕遇难一事时,泣不成声:如果不是媒介过早介入,我女儿不会被撕票的。让人痛心疾首的事情还历历在目,有些媒介应该醒了。杨丽娟的父亲也已经跳海身亡,如果新闻媒体能把握娱乐的正确方向,也许很多悲剧都可以避免。媒介作为社会公器,代表着社会和受众的利益,是否应该警醒?
编校 杨彩霞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介,是否会沦为利益的工具?如何看待媒介传播中出现的媒介介入新闻事件、新闻炒作?有学者把媒介介入定义为策划新闻,是为达到某种宣传效果或者是社会效果,而人为地策划一起可供媒体报道的事件。媒介介入新闻事件,盲目炒作,造成媒体的无序竞争,造成错误的舆论导向。在现在的社会里,这些现象四处弥漫,愈演愈烈。
“疯狂粉丝杨丽娟追星事件”至今都令人难忘,可以说是“杨丽娟事件”让整个社会为之悲痛,更是一个典型的媒介介入的悲剧。现在“杨丽娟事件”似乎已经过去了,媒体应该从这个事件中吸取教训,现在让我们重新回顾且审视这个新闻事件。
一、“杨丽娟追星事件”媒介介入的过程
(一)报道之初(2006年3月底)
据传,2006年3月底,北京某家媒体3次承诺安排杨丽娟和刘德华在节目中见面。杨丽娟为此三次去北京,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见面没有成功。杨丽娟的父亲遂在电视台门口举起牌子“揭露电视台的欺诈行为”。后来该媒体记者支付了2000元路费给杨丽娟。媒体是真心想帮助杨丽娟,还是想获取更多的独家新闻,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媒体介入新闻事件,从新闻报道者向新闻的制造者转变。
媒介态度对比:事件的始作俑者:《兰州晨报》。媒体对杨丽娟追星事件最早的报道是:2006年3月22日,《兰州晨报》A13版刊登了《28岁兰州女子林娟(化名)苦追偶像刘德华12年》,报道中详细介绍了杨丽娟(也就是文中林娟(化名)追星以致使其倾家荡产,老父甚至要卖肾支持其追星。2006年3月23日,《兰州晨报》又刊登了《全国媒体将向华仔发请愿书帮助追星女完成心愿》,报道中称“‘疯狂粉丝追星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南方都市报》、《北京青年报》以及中央电视台将前往兰州对此事进行报道,对杨丽娟痴迷和寻找刘德华所付出的代价及遭遇进行关注。经过本报联系,全国各大媒体转载了本报报道的同时,对杨丽娟的经历表示同情,也表示将全力帮助追星女完成心愿”。
从以上的报道可以看出,媒体在炒作“杨丽娟追星事件”,美其名曰帮助杨丽娟,其实目的何在?复旦大学新闻学教授李良荣在接受采访时谈到:“那么多国计民生问题,媒体不关注,却加入了杨丽娟事件纵容者的行列,如果我是《兰州晨报》的领导,这样的事情根本进不了采编层面。”媒体意识到了这个事件的看点,杨丽娟是一个特殊的粉丝,没有完整地受过九年制义务教育,辍学在家专门追星,精神上也不正常,父母更是溺爱,倾家荡产甚至要卖肾支持其追星。媒体不断炒作,把这个异常的现象报道给广大的受众。
(二)事件高潮(2007年3~4月)
杨丽娟疯狂追星事件在2007年3月底达到了一个高潮,令人悲哀的是,这个高潮是因为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在香港尖沙咀天星码头跳海自杀(2007年3月26日),并留下十页纸遗书。因事件涉及刘德华,俨然成为两岸三地的头条新闻,两岸三地50多家传媒追访。不单香港传媒大肆报道,台湾的中央社,内地的北京、广州、上海的传媒,甚至新华社都派出采访队跟进,加上香港的报纸及杂志,港报形容“场面‘墟冚’犹如采访大人物”。
《广州日报》某篇关于杨丽娟的报道中,后面竟然排了12名记者的名字。媒体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推波助澜的错误,而是更加疯狂地介入到新闻事件中。香港《文汇报》报道,3月30日,杨丽娟偕母乘飞机返回兰州,随行而至的内地记者多达10余人,后在某媒体的“秘密”安排下入住兰州东方大酒店。(新浪娱乐讯)2007年4月4日,杨丽娟母女在北京华友飞乐公司接受了歌手杨臣刚私人捐款2万元,用以近期赴港处理父亲后事。据透露,杨臣刚想捐赠杨丽娟一笔钱的想法经媒体披露后,立刻引起了身在兰州的扬丽娟的注意,“杨丽娟得知消息后马上打电话来公司,表达了愿意亲自前往北京面见杨臣刚,并领取这笔费用的想法”。
经过某报记者的牵线搭桥,杨丽娟与杨臣刚经纪人取得直接联系,双方联系后落实捐款一事。杨丽娟母女当日从兰州飞往北京。从杨丽娟弃父亲遗体不顾——乘飞机回乡——飞北京接受歌手赞助,我们清晰地看到媒体介入的痕迹,此时许多主流媒体也开始反思,开始谴责策划歌手赞助事件,资助杨丽娟一切费用的媒体。《中国青年报》的《追星悲剧背后有多少罪恶的媒体黑手》、《扬子晚报》的《杨丽娟悲剧:一场恶意策划的社会之痛》、《新民晚报》的《透视对杨丽娟之父悲剧事件不同态度》等都对此发出了谴责的声音。
二、媒介介入的负面效果分析
大众媒介对受众个体及群体产生的实际影响被称为媒介效果。在西方社会19世纪三四十年代曾经有人声称只有原子弹的力量才能与媒介力量相匹敌。媒介就像一把双刃剑,有正面媒介效果,也有负面效果。“疯狂粉丝杨丽娟事件”是一个典型的媒介产生负面效果的例子,下文将从媒介对杨丽娟个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来阐述。
(一)媒体介入对杨丽娟个人的负面效果
媒介助长。媒体介入助长了杨丽娟的疯狂行为,社会助长理论(social faeilita,tion)认为,他人在行为背景中存在,会使行为情境转化为具有激励作用的评价情景。在文章开头,我们已经陈述了媒介介人“杨丽娟追星事件”的一系列行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蛮认为:“杨丽娟的梦想,打比方说,起初只是小火苗,媒体的一次介入,就是火上浇油,让它越燃越旺,温度就越高。最后杨丽娟及其家人就忘乎所以了。”资深电视人李幸认为:一些媒体看似客观,但杨丽娟的父亲要卖肾资助女儿去见刘德华时,媒体都在干吗呢?当时发表的看似客观公正的报道,其实是在为杨丽娟一家壮胆,才会酿成最后的苦果。
2006年3月“杨丽娟追星事件”报道之初,媒介把杨丽娟包装成为弱势群体形象。《兰州晨报》在去年的报道中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强势媒体都已转载了本报对痴狂‘追星女’的连续报道,并对本报长期以来对弱势群体的爱心和帮助,给予了 肯定和赞扬。”从去年开始媒体一直打着要救助“追星女”的旗号,不断地炒作新闻。通过电视屏幕,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杨丽娟依然随身带着最初报道她的《兰州晨报》,可以看出媒介报道对她的深刻影响,导致杨丽娟依然不能清醒过来,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而且不断地表示希望可以通过媒介来完成自己的心愿,媒介的行为令杨丽娟一家获得了“刘德华凭什么不见我”的委屈感与正义感,在某种程度上也促使了杨丽娟一家2007年3月借钱去香港见刘德华,如果媒介在事件报道之初,就能有正确的态度,积极教育追星家庭,也许杨父跳海的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但是在杨父终于跳海助女追星的悲剧发生后,追踪报道的记者却成倍增加,一批形影不离的记者热情地为杨丽娟出谋划策,提供衣食住行,接受歌手赞助,杨丽娟打着要替父亲完成遗愿的旗号理直气壮地出现在各种场合。这一切的背后,我们都清晰地看到了媒介的身影,媒介的一次次介入助长了杨丽娟的疯狂行为。
(二)对社会的负面效果
法国《外交世界》主编拉奠内在墨西哥的一次论坛上说:当今世界存在三大主要支配力量,而大众媒介是继市场经济之后的第二大支配力量。媒介炒作“杨丽娟追星事件”对社会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更深的层次看,“杨丽娟追星事件”悲剧之所以会发生,和我们社会上存在着这种过度地追星风尚是分不开的,他们成了媒介狂热“捧星”之下的牺牲品。即使不是杨丽娟、刘德华,肯定还会有别人,类似的事情迟早总是会发生的。2008年4月3日出版的某报,刊登了对“人造李湘”的大篇幅专访。报道称,17岁女生李瑶欲通过整容变成李湘的模样,来争演电影角色,日前已完成第一阶段的手术,形象得到了较大改变。尽管舆论对此一致持批评态度,但“人造李湘”和她背后的团队已如愿以偿地收获了眼球。他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在媒体看来,是无足轻重、没有多大新闻价值的,“除非他们的活动产生了社会的或道德的无序状况的新闻时”。
我们的媒体过度重视娱乐,而且是盲目娱乐,为了取悦市场,大量地传播媚俗文化,迎合受众喜好,从而导致大众文化的品质不断降低;另一方面从木子美、芙蓉姐姐、杨丽娟,这种“低品质”大众文化的大量传播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受众的品位与旨趣,进而影响和制约了大众媒介品质的提高。造成这种负面效应的根本原因在于大众媒介权力的滥用。
如果媒介权力主体放弃社会责任,放弃社会行为规范的约束,放弃正义的价值尺度,就必然会改变自己对于媒介权力的伦理态度,失去文化的自觉,改变大众媒介权力运用的原则和手段。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大众媒介权力的滥用将导致危害性社会后果。
三、改变无序竞争,媒介注重社会责任感
李希光教授在《畸变的媒体》中也指出,“丑闻是当今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最有新闻价值的内容”,因为“报道丑闻毫无疑问将会极大地刺激大多数人的胃口”。“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是错误的新闻观,那么现在可以说,许多新闻媒体已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它看成至理名言了。南方某著名的都市报就曾公开宣称,要实践传媒大亨默多克的办报语录“提高报纸发行量很简单,那就是降低报格”。
1948年美国学者拉扎斯菲尔德在《大众传播的社会作用》一文中指出:“大众媒介是一种为善服务、也可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加以适当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则更大。”媒介权力的过度膨胀甚至让人惊呼:谁来监督媒介?人类活动和交往关系领域范围的扩大,意味着社会活动和社会意识的发展。大众传播既是这种发展的催化剂,也是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大众传播已不再是那种只钟情于为人类传播发挥其雷达功能的纯粹传播行为了。如果把关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没有行为准则的约束,媒介将自己排除在任何监视之外的话,我们就会陷入到自己制造培植足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事件。杨丽娟是一个极端的个案,但绝非孤案,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新闻媒体其实并不缺乏判断新闻价值高低、传播效果善恶的能力,完全可以从源头上作出理性、负责的选择,不能不辨真伪地为某些新闻炒作摇旗呐喊,不能不分善恶地为吸引眼球而大开绿灯。
“媒体要把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然而这最重要的一点,恰恰被一些媒体忽视了。”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胡守钧说。但是在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的诱惑下,媒体对良知的坚守,似乎越来越力不从心,往往在某些人片面追求新闻价值的实践中,扮演着推波助澜的角色。台湾歌星白冰冰在谈到她被绑架的女儿白晓燕遇难一事时,泣不成声:如果不是媒介过早介入,我女儿不会被撕票的。让人痛心疾首的事情还历历在目,有些媒介应该醒了。杨丽娟的父亲也已经跳海身亡,如果新闻媒体能把握娱乐的正确方向,也许很多悲剧都可以避免。媒介作为社会公器,代表着社会和受众的利益,是否应该警醒?
编校 杨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