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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后,外资在农业领域的并购活动迅速展开。跨国资本选择农业行业地位突出的龙头企业或活跃的民营企业为目标,大量渗透并控股,为行业带来巨大冲击,对产业的控制力也显著增强。跨国粮商的运作模式已经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我国新近实施的《反垄断法》并非直接针对国际资本进行防范,并且对农业的关注度不高。因此,尽快建立相关的审查与保障性机制,将安全审查的基本功能定位于产业安全保障,与反垄断法并行作用,对于维护与保障粮食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