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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中期,社会性别概念引入到我国,引起很大反响。社会性别理论将人的自然性别和社会性别加以区别,强调性别的社会建构性,认为社会对两性角色和行为的期待往往是对两性生物性别规定的延伸,人们现在的性别观念是社会化的产物,因而是可以改变的。我国有关性别的立法现状以及有关女性权利保障的国际条约、国际标准使我们看到了认真研究性别与法律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这项研究目前迫切需要在法律规范文本和法律运作过程两个方面系统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