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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责任中设置惩罚性赔偿金是许多国家产品责任立法的共同取向。笔者建议我国也应在产品责任制度中设置惩罚性赔偿金。除了学者们在讨论加重生产厂家产品责任问题时提出的一些基本理由外——这些理由主要包括补偿需要(现代侵权法的功能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价格转移(生产厂家可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转移其赔偿费用负担)、责任保险(生产厂家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将其赔偿费用转嫁给保险公司)及危险控制(产品缺陷主要由生产厂家预防和控制),笔者认为还有两条重要的理由说明建立惩罚性赔偿金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