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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上的权利冲突包括物权冲突、债权冲突及物权与债权的冲突3种类型。根据物权的不同功能、不同公示方法的公示力来协调物权之间的冲突。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对于特殊动产上的债权冲突,在遵循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须特别考虑债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当在后发生的债权是为在先发生债权的清偿创造条件时,则应先予清偿在后发生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