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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基于将医患关系定位为以医患双方为主体、医疗服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定位,调研并结合“博弈论”和心理学视角分析医患矛盾成因,在了解我国医患矛盾法律规制的前提下,研究更多的法律对策,以求得出更为全面客观的研究结论,以期为医患矛盾解决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医患矛盾;医患法律关系;博弈论;法律规制
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越演愈烈已成为困扰我国当前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在医疗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着医患双方的博弈。鉴此,本文试图从博弈论的视角对医患矛盾的成因进行分析。
一、当前我国社会医患矛盾的成因分析——基于博弈论的视野
1.对博弈论的简要阐述
什么是博弈论?博弈论(Game Theory),亦名“对策论”、“赛局理论”,属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博弈论已经成为经济学的标准分析工具之一。博弈论考虑事件中的个体的预测行为和实际行为,然后研究它们行为的优化策略,在错综复杂的相互影响中得出最合理的结果。最后将其理性化、逻辑化,系统化为一门科学。
具有竞争或对抗性质的行为成为博弈行为。在这类行为中,参加斗争或竞争的各方各自具有不同的目标或利益。在这里我们把医患关系看成一种博弈关系,是基于对于博弈论的整体理解。首先在医患关系中,医护人员和患方分别作为两方,是此博弈中的“局中人”;而双方对于医患矛盾的处理方式方案即此博弈中局中人采用的“策略”;对于最终医患矛盾解决的结果则是博弈中的“得失”;当然我们希望的是医患关系最后能够达到一个“均衡”,这也是我们之所以采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分析医患关系的原因。
2.成因分析
(1)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①患者心理分析,在医患关系中心理因素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生病本身就可以引起心理应激,特别是患急性病时,在就医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接触陌生的医务人员,特别是态度生硬的医务人员等都可能产生心理应激。”医生站在主导者的角度,如果不能够换位思考体会到患者的心理,就会让患者误认为医生不用心,矛盾就会埋下种子,导致患者一方对与医者一方会一直处于一种不信任的状态。②医者心理分析,对于医者来说,他们长期在固定岗位工作,医护人员不仅需要对病人做出正确的诊治,而且要帮助病人解决某些心理和社会问题,加之人命关天,技术难度大、劳动强度大、工作风险大,医护人员常处于心理应激状态。一些高难度的诊疗技术,考虑到风险,害怕自己承担责任。
(2)从体制机制的角度分析:“医患关系是人际关系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缩影,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受到整个经济社会关系的深刻影响。”在我国,医院从体制机制方面来讲都自负盈亏,国家财政并没有对其进行全额补贴,另一方面在药物管理方面也愈来愈严格,压缩了医院的利润空间。“市场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医患关系的市场化倾向愈加明显,的确存在众多医疗机构过分追求利润空间,不注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现象。”
(3)从社会舆论的影响分析。当今社会,舆论媒体十分发达,网络的力量大家都有目共睹。我们不能否认舆论媒体在解决问题时积极的一方面,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舆论媒体在报道中的某些行为容易误导社会舆论,反而激化医患矛盾。当医患发生矛盾时,很多媒体倾向于站在患者立场,理所当然的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从而会导致片面报道使舆论失衡;其次,由于缺乏专业医疗知识,对医疗工作的风险性和局限性认识不足妄下结论,从而误导社会舆论。
以上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医患关系不断激化,医患矛盾产生,甚至走向不可调和的地步。
二、当前医患矛盾法律规制的缺陷
医患矛盾法律规制中最大的不足是没有专门针对医疗矛盾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长期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未有一套完善的专门处理医患矛盾的立法体系。
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虽然在实际纠纷解决中占有较大比例,但调解效果不尽人意。人民或者行政调介入医患矛盾调解,但整个过程没有立法的支持与监督,先天缺乏法律权威保障。”第三方的中立性无法确保等种种因素导致调解结果易受质疑,无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双方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最终还得回归到司法程序。
三、医患矛盾的法律规制
结合目前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漏洞,立法机关应当及时跟进医患关系的专门立法。毕竟这类法律关系涉及他人重大人身利益,早已超越了《合同法》等私法调整的范畴。“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我国对医患关系的专门立法结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在立法原则上,应当吸取《民法》“主体平等,“诚实信用”等理念作为平衡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标尺,重点规范院方的责任与义务。唯有如此才能矫正医患双方实质地位的不平等。同时,为了使专门立法的指导思想过于空洞泛化,可以考虑采用医疗伦理准则指导立法,如《医学伦理学国际宣言》中最为根本的两条:“不伤害病人原则”和“有利于病人原则”就合理的阐释了医生在职业过程中的行为尺度,可以作为判断医生是否尽到诊疗义务的法律底线。
其次,对于专门立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与患者而言,应当尽量提升其在医疗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同意权,严格限制院方对免责合同的应用。与院方而言,为保证诊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当规定其拥有检查权、诊断权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权。
我国医患矛盾如何用法律手段平衡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问题。本文中个人的视角实在有限,想法也不够成熟,对于医患矛盾其他层面的制度建设都没有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医患关系的未来也必将在法律人的关注和探索中走向光明!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项目《博弈论视角下医患矛盾的成因与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4XZ-BZX-136),指导教师:张光君副教授。
作者简介:胡玉凤,刘晨晨,黄丝雨,郝秋惠,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关键词】医患矛盾;医患法律关系;博弈论;法律规制
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越演愈烈已成为困扰我国当前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在医疗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着医患双方的博弈。鉴此,本文试图从博弈论的视角对医患矛盾的成因进行分析。
一、当前我国社会医患矛盾的成因分析——基于博弈论的视野
1.对博弈论的简要阐述
什么是博弈论?博弈论(Game Theory),亦名“对策论”、“赛局理论”,属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博弈论已经成为经济学的标准分析工具之一。博弈论考虑事件中的个体的预测行为和实际行为,然后研究它们行为的优化策略,在错综复杂的相互影响中得出最合理的结果。最后将其理性化、逻辑化,系统化为一门科学。
具有竞争或对抗性质的行为成为博弈行为。在这类行为中,参加斗争或竞争的各方各自具有不同的目标或利益。在这里我们把医患关系看成一种博弈关系,是基于对于博弈论的整体理解。首先在医患关系中,医护人员和患方分别作为两方,是此博弈中的“局中人”;而双方对于医患矛盾的处理方式方案即此博弈中局中人采用的“策略”;对于最终医患矛盾解决的结果则是博弈中的“得失”;当然我们希望的是医患关系最后能够达到一个“均衡”,这也是我们之所以采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分析医患关系的原因。
2.成因分析
(1)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①患者心理分析,在医患关系中心理因素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生病本身就可以引起心理应激,特别是患急性病时,在就医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接触陌生的医务人员,特别是态度生硬的医务人员等都可能产生心理应激。”医生站在主导者的角度,如果不能够换位思考体会到患者的心理,就会让患者误认为医生不用心,矛盾就会埋下种子,导致患者一方对与医者一方会一直处于一种不信任的状态。②医者心理分析,对于医者来说,他们长期在固定岗位工作,医护人员不仅需要对病人做出正确的诊治,而且要帮助病人解决某些心理和社会问题,加之人命关天,技术难度大、劳动强度大、工作风险大,医护人员常处于心理应激状态。一些高难度的诊疗技术,考虑到风险,害怕自己承担责任。
(2)从体制机制的角度分析:“医患关系是人际关系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缩影,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受到整个经济社会关系的深刻影响。”在我国,医院从体制机制方面来讲都自负盈亏,国家财政并没有对其进行全额补贴,另一方面在药物管理方面也愈来愈严格,压缩了医院的利润空间。“市场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医患关系的市场化倾向愈加明显,的确存在众多医疗机构过分追求利润空间,不注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现象。”
(3)从社会舆论的影响分析。当今社会,舆论媒体十分发达,网络的力量大家都有目共睹。我们不能否认舆论媒体在解决问题时积极的一方面,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舆论媒体在报道中的某些行为容易误导社会舆论,反而激化医患矛盾。当医患发生矛盾时,很多媒体倾向于站在患者立场,理所当然的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从而会导致片面报道使舆论失衡;其次,由于缺乏专业医疗知识,对医疗工作的风险性和局限性认识不足妄下结论,从而误导社会舆论。
以上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医患关系不断激化,医患矛盾产生,甚至走向不可调和的地步。
二、当前医患矛盾法律规制的缺陷
医患矛盾法律规制中最大的不足是没有专门针对医疗矛盾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长期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未有一套完善的专门处理医患矛盾的立法体系。
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虽然在实际纠纷解决中占有较大比例,但调解效果不尽人意。人民或者行政调介入医患矛盾调解,但整个过程没有立法的支持与监督,先天缺乏法律权威保障。”第三方的中立性无法确保等种种因素导致调解结果易受质疑,无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双方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最终还得回归到司法程序。
三、医患矛盾的法律规制
结合目前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漏洞,立法机关应当及时跟进医患关系的专门立法。毕竟这类法律关系涉及他人重大人身利益,早已超越了《合同法》等私法调整的范畴。“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我国对医患关系的专门立法结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在立法原则上,应当吸取《民法》“主体平等,“诚实信用”等理念作为平衡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标尺,重点规范院方的责任与义务。唯有如此才能矫正医患双方实质地位的不平等。同时,为了使专门立法的指导思想过于空洞泛化,可以考虑采用医疗伦理准则指导立法,如《医学伦理学国际宣言》中最为根本的两条:“不伤害病人原则”和“有利于病人原则”就合理的阐释了医生在职业过程中的行为尺度,可以作为判断医生是否尽到诊疗义务的法律底线。
其次,对于专门立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与患者而言,应当尽量提升其在医疗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同意权,严格限制院方对免责合同的应用。与院方而言,为保证诊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当规定其拥有检查权、诊断权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权。
我国医患矛盾如何用法律手段平衡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问题。本文中个人的视角实在有限,想法也不够成熟,对于医患矛盾其他层面的制度建设都没有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医患关系的未来也必将在法律人的关注和探索中走向光明!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项目《博弈论视角下医患矛盾的成因与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4XZ-BZX-136),指导教师:张光君副教授。
作者简介:胡玉凤,刘晨晨,黄丝雨,郝秋惠,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