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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这次经济危机是一次影响深远的危机,是进入全球化时代以来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全球经济危机。这次危机在使主要国家金融体系遭受重创的同时,也揭示出发达国家金融体制中的某些缺陷。我们必须重新建立起一个新的金融体制,尤其是相对完善的监管体制。本文将从金融危机出发,结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提出相关的改革对策,并寻求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途径。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体制改革;监管体制;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 F831.59
在某种意义上,现代金融发展是一个不断发生危机、不断进行修正的过程。这场危机在很多方面都有别于之前的经济危机,它是经过长期积累而酿成的一颗苦果。金融行业遭受重大冲击,损失惨重。笔者认为,冷静深刻地反思这场危机,从中总结出一些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1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基础建设
金融全球化可以让发达国家从落后国家得到金融资本、金融市场和巨额利润,也可以向落后国家转嫁金融风险,缓解自己的风险压力。笔者认为,美国的金融界精英们在此之前能够预料到次级贷款所蕴含的风险及其后果,所以,通过金融创新及金融的全球化,将其中的风险转嫁给全世界。这次次贷危机尽管给美国的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最大的受害者却是正在推行金融全球化的新兴市场国家。
2 金融经营制度的分业化与综合化
综合化经营是一种最原始的金融制度,是金融制度长期演变的结果,而分业经营制度则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本次华尔街金融危机的爆发,首先就使得完全脱离商业银行独立运行、主要经营股票、房地产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投资银行陷入倒闭或被商业银行收购的境地。目前,我国依然实行分业经营的制度模式,但是,无论是从政策面还是现实实践,综合化经营已经得到鼓励并在积极推进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坚定不移。
3 金融法律体系内部之间缺乏统一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虽然在规范国内金融活动、保障国内金融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金融法律体系内部许多不协调、不合理之处。首先,我国现行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律自颁布以来,一直没有再补充具体实施细则、办法,有很多条文有待于进一步阐释细化。其次,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存在着大量重叠内容,特别是金融规章之间重叠现象居多。再者,法律规章修、改、废工作滞后。我国金融法律法规除个别基本法近几年修改外,大多法规出台时间较长,不少法律用语、条款规定早已不适用现实状况。对此,我们应该注意法的稳定与灵活性,形成以规范银、保、证三会监管职责为内容的金融监管法为主导,以规范金融领域银行、保险、证券交易主体的金融私法为核心,以规范金融领域具体业务操作的行政法规、规章为基础,由金融公法、私法和国际惯例、条例三部分构成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架构。新的金融法律体系要对较为笼统模糊的法律条文加以解释、细化,做好过时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保证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
4 分业监管与跨业监管之间需要更多合作
随着金融市场产品创新速度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我们当前的监管体系逐渐暴露出了监管重叠、监管冲突、监管疏漏、信息交流不畅、监管成本过高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强化对跨市场、
跨境风险的监管,要确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风控体系的改进能够与金融创新和市场变革同步,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完善信息共享库、数据模型和指标。
5 握好金融创新的两面性
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是一个金融过度创新而脱离市场需求,引发系统性、全球性金融风险的典型案例。从理论上讲,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是一个涵盖了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等在内的金融创新体系,创新的范围很广,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现实表明,金融创新在规避某一风险的同时,也会内生出许多新的风险,甚至放大了风险程度和风险范围,特别是在衍生产品上再创新出更多其他的衍生产品,这样的创新蕴含的风险更大。目前,我国的金融创新主要集中在金融制度、金融组织和金融技术层面的初始层次,还是传统银行业务和产品的重新包装,与发达国家的现代意义上的金融创新相距甚远。中国在未来要实现有效平衡,既不压抑创新又要能控制风险,在商业银行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之间必须保留必要的防火墙,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对创新产品的主观判断和裁量的权利必须强化,适度鼓励、引导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提高金融技术和金融资产管理水平。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体制改革;监管体制;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 F831.59
在某种意义上,现代金融发展是一个不断发生危机、不断进行修正的过程。这场危机在很多方面都有别于之前的经济危机,它是经过长期积累而酿成的一颗苦果。金融行业遭受重大冲击,损失惨重。笔者认为,冷静深刻地反思这场危机,从中总结出一些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1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基础建设
金融全球化可以让发达国家从落后国家得到金融资本、金融市场和巨额利润,也可以向落后国家转嫁金融风险,缓解自己的风险压力。笔者认为,美国的金融界精英们在此之前能够预料到次级贷款所蕴含的风险及其后果,所以,通过金融创新及金融的全球化,将其中的风险转嫁给全世界。这次次贷危机尽管给美国的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最大的受害者却是正在推行金融全球化的新兴市场国家。
2 金融经营制度的分业化与综合化
综合化经营是一种最原始的金融制度,是金融制度长期演变的结果,而分业经营制度则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本次华尔街金融危机的爆发,首先就使得完全脱离商业银行独立运行、主要经营股票、房地产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投资银行陷入倒闭或被商业银行收购的境地。目前,我国依然实行分业经营的制度模式,但是,无论是从政策面还是现实实践,综合化经营已经得到鼓励并在积极推进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坚定不移。
3 金融法律体系内部之间缺乏统一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虽然在规范国内金融活动、保障国内金融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金融法律体系内部许多不协调、不合理之处。首先,我国现行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律自颁布以来,一直没有再补充具体实施细则、办法,有很多条文有待于进一步阐释细化。其次,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存在着大量重叠内容,特别是金融规章之间重叠现象居多。再者,法律规章修、改、废工作滞后。我国金融法律法规除个别基本法近几年修改外,大多法规出台时间较长,不少法律用语、条款规定早已不适用现实状况。对此,我们应该注意法的稳定与灵活性,形成以规范银、保、证三会监管职责为内容的金融监管法为主导,以规范金融领域银行、保险、证券交易主体的金融私法为核心,以规范金融领域具体业务操作的行政法规、规章为基础,由金融公法、私法和国际惯例、条例三部分构成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架构。新的金融法律体系要对较为笼统模糊的法律条文加以解释、细化,做好过时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保证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
4 分业监管与跨业监管之间需要更多合作
随着金融市场产品创新速度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我们当前的监管体系逐渐暴露出了监管重叠、监管冲突、监管疏漏、信息交流不畅、监管成本过高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强化对跨市场、
跨境风险的监管,要确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风控体系的改进能够与金融创新和市场变革同步,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完善信息共享库、数据模型和指标。
5 握好金融创新的两面性
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是一个金融过度创新而脱离市场需求,引发系统性、全球性金融风险的典型案例。从理论上讲,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是一个涵盖了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等在内的金融创新体系,创新的范围很广,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现实表明,金融创新在规避某一风险的同时,也会内生出许多新的风险,甚至放大了风险程度和风险范围,特别是在衍生产品上再创新出更多其他的衍生产品,这样的创新蕴含的风险更大。目前,我国的金融创新主要集中在金融制度、金融组织和金融技术层面的初始层次,还是传统银行业务和产品的重新包装,与发达国家的现代意义上的金融创新相距甚远。中国在未来要实现有效平衡,既不压抑创新又要能控制风险,在商业银行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之间必须保留必要的防火墙,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对创新产品的主观判断和裁量的权利必须强化,适度鼓励、引导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提高金融技术和金融资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