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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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除具有一般创新能力的内涵,还兼顾文科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特性,又具有自身特色与价值导向。目前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更多的是“趋同”,没有求异,缺乏超越与扬弃,创新的外动力也略显不足。改变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不足的现状必然要改革其培养模式,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进行超越与扬弃,求同存异,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创新能力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卓越法律专门人才,激发法科硕士研究生的自主创新意识,发挥外力推进作用,改革固有培养方式,有效提升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关键词: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作者简介:郭艳利(1979-),女,陕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陕西 西安 710063)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16-0018-02
  研究生创新能力是指“研究生为了提高研究能力或满足社会需要,在导师的指导下,应用自己的知识基础和相应的外部条件,创造具有教育价值或社会价值新成果的能力”。[1]2003年,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就提出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明确提出了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在国外,欧洲大学委员会2007年发表的《高等教育中的创新能力》报告、美国研究生院理事会2007年发布的《研究生教育:美国竞争力和创新的支柱》报告、美国研究生教育面向未来委员会2010年4月发布的《前方的路:美国研究生教育的未来》报告都明确提出了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一、法科硕士研究生創新能力的内涵
  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作为一种文科领域的创新,除具有一般创新能力的内涵,还兼顾文科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特性:对社会现实的新总结与新探索;对现有资料的新分析与新资料的发掘考证;通过理论研究为社会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新思维、新方法对社会生产实践产生影响。[2]但同时,它也具有自身特色与价值导向。
  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既要体现法学学科的特性,体现科学研究的本质,也要凸显其必要的社会价值,但又不同于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高学术性与研究性。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包括:第一,针对法学研究领域作出的科学总结与探索。体现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思维,通过自身的观察,以批判的精神审视法学学科的相关知识,包括经典名著、权威言论、既成事实等等;发挥想象的作用形成新的科学总结与认知。第二,以新方法指导自身法律实践活动,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贡献。在实践中创新,关注社会现实中的法律实践活动,增强动手能力,倾力亲为,拓展自身工作能力;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得以升华,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服务于社会发展。第三,与时俱进,将法律现实与法学的发展有机统一,赋予法学应有的时代内涵。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首先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具有较强适应性的创新,同时也是不断发展的、完善的创新,更是一种有所选择与舍弃的战略选择。第四,具备应有的创新素养,透过交流、协作与他人以及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为进一步的法律沟通奠定基础。并在沟通与协作的基础上养成一定的领导能力,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高层次拔尖人才。第五,以独立、灵活、主动、包容的人格探索法律研究与实践,具备对法律职业的价值认同感,养成应有的法律职业道德。
  二、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现状分析
  虽然高校十分重视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但硕士研究生,特别是文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却并不高。硕士研究生教育被喻为“炒冷饭”,更多的是本科教育的重复,与博士研究生教育的衔接也存在一定问题。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同样也面临着这样的尴尬境地。
  1.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更多注重的是“趋同”,“求异”性稍显不足
  创新的本质是求异,寻求发展的特色化与多样化,但目前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一是基于人文社科专业的特性,更注重教学与学位的授予,加之“严进宽出”的教育体制,真正具有创新能力的研究生不多,更缺少高水平的创新成果。从1990年到2012年,中国知网中署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只有219篇,法律硕士研究生只有64篇。与之相对应的是“在许多法学院校中,硕士研究生(包括法律硕士)的数量已经大大超过了本科生的数量”。[3]研究生规模的扩张是几何式的增长。二是大规模的法科硕士研究生扩招带来的是资源的短缺以及对传统“精英式教育”的冲击,法科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也面临严峻考验,其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保证教育质量前提下的次要选择。三是来自制度层的招录考试制度与就业形势的新变化,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更多服务于法律职业的需求。从2002年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以来,司法机关吸纳法科毕业生的比例越来越小,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同样也面临残酷的现实。而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其受众面都是宽泛的,更侧重于基本功的测试与选拔,并不能体现创新能力。因此,培养的法科硕士研究生越来越具有“趋同”性,创新性略显不足。
  2.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更多等同于的是借鉴性“继承”,缺乏实质性的超越与扬弃
  重视法律职业教育是国际法学教育发展的一种趋势。面对新的形势,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用了许多新形式,除招收在职的法律硕士研究生,2009年部分院校开始招收法学本科毕业生入学的全日制法律硕士,还有就是中央政法委主导的、党政军一共15个部门实施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的研究生层次培养,采取了法律硕士教育的形式。但这些培养模式的改革在定位于法律职业化教育的同时,更多的是借鉴性地继承了国外法学教育的优点,缺乏结合自身实际的超越与扬弃,未形成符合学校特色的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不能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的机会相对较少;协助处理有关法律案件,并产生重要影响的鲜有发生;自我组织与创办的、有影响的法律学术刊物十分少见;主动参加的法律援助活动与法律实践性活动较少;团队创新能力的培养就更为不足,这与法律职业的特性本身是背离的。   3.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中创新动力匮乏,不能使之真正改旧更新
  就自主创新而言,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的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基于学科的局限、教育体制的影响与自我认知的偏差,法科硕士研究生对于创新的现时回报要求过高,缺乏内省与自修,不能正确认知创新能力基于未来发展的重要性。
  其次,创新需要外力的作用,否则很难实现自身的突破。事物“由于惯性,在适应之后,对新事物的敏锐性自然会降低,要‘创’就更难,因此,需要一定的外力促使其发展”。[4]在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体系中,首先,导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事实是,一方面部分导师自身创新意识不强,缺乏创新动力;另一方面,由于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导师们将法科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更多地集中在博士研究生阶段。其次,国家、政府、高校对“研究生创新计划”的支持更多倾向于能实现科研成果社会转化的学科,法学的学科特点决定了法科硕士研究生很少得到此类计划的青睐。最后,我国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缺少必要的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特别是像法学这样的软科学门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评价相对困难。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缺乏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三、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模式的解构与重组
  研究生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研究生教育思想和培养理念指导下,根据研究生培养的规律和社会需求,由若干要素构成的、具有某些典型特征且相对稳定的理论模型和操作式样”。[5]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是各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改变目前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不足的现状必然要改革其培养模式,发挥各要素应有的作用。
  1.培养理念的扬弃与超越:教育的信仰在于創新,在于批判、继承层面上扬弃与超越
  “真正的教育应先获得自己的本质。教育须有信仰,没有信仰就不成其为教育。”[6]研究生教育作为高层次的教育,必须有自己的理念导向和价值追求。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一大特点就是,硕士学位是一个完整、独立的学位层级。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更是教育创新的体现。
  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首先应该摒弃“趋同”性的培养模式,结合国家的特质与法学学科的特色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社会主义法律卓越人才,注重特色与个性的差异,凸显创新的本质。其次,在继承的基础上,对传统的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进行批判,扬弃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过于注重学术性或过于注重职业性的极端选择,实现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创新能力的并重。最后,超越现有的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模式,汲取国际法科研究生培养的先进思想、理念,以培养基于未来发展需要的国际法律卓越人才为目标,在探索中求变。
  2.培养目标的继承与扬弃: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创新能力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卓越法律专门人才
  从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层次来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总是摇摆于“学术型”与“应用型”之间,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存在着庸俗化与非学术化的怪相,法律硕士的培养层次定位又过于偏低,更多的是一种职业教育。因此,需要重新定位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有效提升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19世纪德国“洪堡理念”开启了世界研究生教育的先河,科研与教学统一的教育理念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核心思想。时至今天,人们一直在延续这一思想。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同样不能背离这一主导思想。因此,应该首先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法科硕士研究生,使法科硕士研究生能够针对法学研究领域进行科学总结与探索。
  同时,适应社会发展与法律职业务实性的需求,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该扬弃传统法学研究生教育对实践技能培养的忽略与弱化,或者将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演变为职业技能培养的做法,注重其实践创新能力的养成。此外,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素养和创新人格的形成也离不开法律实践的现实土壤。
  2012年5月国家正式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国家层面优化法学专业布局、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采取的重大举措,代表了国家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其目的是要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更应在此基础之上突出“卓越”的真正内涵与外延,培养卓越的法律专门人才。
  3.培养对象内动力的激发: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的自主创新意识
  就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的主体性而言,面对激烈的就业压力,一些学生认为司法考试重于一切,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复习考试,对于科研创新与实践创新并不看重。同样地,即使在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也会在第三学年的春季花费大量的时间准备律师资格考试。但应聘工作时,用人单位看重的不仅仅是资格考试证书,而是学生的创新能力与他们参加过的具体的法律实践培训。著名的《哈佛法学评论》即是1887年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名三年级的学生发起的美国第一家由学生编辑和管理的法学刊物。[7]由于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具有较高的水平,因此,担任过编辑的学生往往能受到重视。学生参与法律评论在美国被认为是一种荣誉,这也成为美国法学院学生趋之若鹜的原因之一。
  但现在的大学生往往缺乏这种创新主动性,这与我国“严进宽出”的教育体制以及司法考试制度、公务员招录制度等不无关系,可能需要教育和社会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因此,需要帮助学生树立基于未来发展规划的理念,增强创新的自主意识,使学生明白科研创新与实践创新作为人生的宝贵财富是服务于未来的。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只有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端人才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
  4.培养条件与方式的重组:发挥外力推进作用,扬弃固有培养方式,有效提升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需要外力的作用。这些外力是来自多方面的,既包括导师的引导力,也包括来自国家、政府、高校的动力支持,还包括来自社会监督的力量。   首先,导师的引导力在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中是最直接的外作用力。导师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与创新人格是激发学生创新能力形成的契机。所以,应该实行以导师创新为主要评判标准的遴选制度,以导师创新促培养创新。打破导师聘用终身制,以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增长作为遴选的指标之一。
  其次,国家、政府和高校在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效与作用。2011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开启了协同创新的新境界。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亦可抓住这一机遇,以高校联盟、行业联盟、校务(法律实务部门,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部门)联盟为基点,拓展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视野。政府则应在资金倾斜方面对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给予必要的支持,以项目为纽带,通过政府的支持保障法科硕士研究生参与其中,在项目研发中提升自我创新能力;以团队建设为手段,引导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团队的建设,培养协同创新能力;以平台建设为基础,构建服务社会的法律平台,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服务社会发展的创新能力。高校作为直接培养单位,应该努力践行创新能力培养的求异性与超越性。其一,形成弹性的学位授予机制,解构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内涵,有的放矢,促成学生全部或者某一方面创新品质的养成,并成为其学位授予的弹性标准,而不仅仅以科研能力作为评判的唯一标准,从而实现创新的“求异”性。其二,要有超越的眼光,审时度势,将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定位于战略发展的层次,不计眼前结果。真正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生毕竟是少数,但量的积累必定会引起质的飞跃,要看到创新能力培养对未来学生发展以及高校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
  最后,社会评价的监督作用。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体现最终要在实践中得以验证,需要社会的评价。因此,要建立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社会评价体系,接受来自法律专家的专业评价、社会法律实务部门的行业评价、导师的能力评价、团队的互相评价以及底层社会人的职业道德評价,综合考查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张茂林,董泽芳.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基本特征[J].煤炭高等教育,2010,(6):81.
  [2]黄宇辉.从文科研究生的特殊性看创新能力的培养[J].吉林教育科学,2000,(6):69.
  [3]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375.
  [4]董云川,张琪仁.再辩创新教育与教育创新[J].中国高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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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程斯辉,王传毅.研究生培养模式:现实与未来——“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高端论坛综述[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0,(3):50.
  [6][德]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M].北京:三联书店,1991:27.
  [7]邹淑环.当代美国法学教育八大特征及对我们的启示[J].太原大学学报,2005,(3):50.
  (责任编辑:王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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