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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下半年起,新一轮换届选举又将开始,大选之前回顾和总结历次选举的经验十分必要。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党中央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民主选举制度高度重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和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两个方面。但是,选举制度的改革和进步显然不能止步于此。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成熟,社会上要求发展民主政治、完善选举制度的愿望和动因越来越强烈,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自发的探索和创新,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争论,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民主选举发展现实最佳的选择恐怕应该是沿着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路径稳步推进。最近中央要求,在党内换届选举中要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扩大差额比例、进行全额民主推荐、通过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尊重党代会代表的选择权、改进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充实介绍内容、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积极创造有利于选举人充分表达意愿的条件和环境、切实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等。同时,党中央还要求尊重民主选举的结果,保持选举的干部在任期内的稳定,尽可能避免频繁调动。党内选举的这些改革和进步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示范,对完善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无疑会产生极大的带动作用。
在近年地方人大的选举实践中,总体上是充分发扬民主的,但也存在某些偏离民主选举轨道,违背我国选举制度的立法精神的问题。例如,差额选举的形式主义与地方组织法的立法精神的矛盾就比较突出。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一般应该实行差额选举,只有在提不出其他候选人时才能进行等额选举。但实践中多实行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的选举一般也采取最低差额数,有些地方还搞陪衬选举。再如,有些地方选举人充分表达意愿的条件和环境不够宽松,不仅没有扩大提名和选举环节的民主,反而限制提名,做工作要求提名者撤回提名或要求被提名者不接受提名。并且采取种种技术措施限制选举人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甚至用频繁调动的方法改变选举结果,造成频繁选举,以至群众中流传“千万张选票,不如党委一调”的说法。这些做法不仅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程很不适应,也远远落后于党内选举的民主进程。
对于民主选举价值究竟是实质民主还是程序民主的问题历来存在争论。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应该是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统一。邓小平在制定我国第一部选举法的说明中指出:“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代表的选举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认为满意的和认为必要的人。”“我们选举法的实质是着眼于实际的民主”。而程序民主是实现实际民主的前提。地方人大的换届选举应借鉴党内选举的改革和进步,真正实现选举的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的统一。这次换届选举要真正成为人民满意的民主选举就应像党内选举所要求的那样,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扩大差额比例、尊重代表的选择权、改进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充实介绍内容、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积极创造有利于选举人充分表达意愿的条件和环境、切实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坚决杜绝为民主选举设置障碍、限制选举人自由表达意志等违背选举法的做法。同时,要尊重民主选举的结果,保持选举的干部在任期内的稳定,尽可能避免频繁调动。
(作者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人大研究》主编)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党中央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民主选举制度高度重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和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两个方面。但是,选举制度的改革和进步显然不能止步于此。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成熟,社会上要求发展民主政治、完善选举制度的愿望和动因越来越强烈,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自发的探索和创新,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争论,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民主选举发展现实最佳的选择恐怕应该是沿着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路径稳步推进。最近中央要求,在党内换届选举中要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扩大差额比例、进行全额民主推荐、通过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尊重党代会代表的选择权、改进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充实介绍内容、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积极创造有利于选举人充分表达意愿的条件和环境、切实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等。同时,党中央还要求尊重民主选举的结果,保持选举的干部在任期内的稳定,尽可能避免频繁调动。党内选举的这些改革和进步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示范,对完善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无疑会产生极大的带动作用。
在近年地方人大的选举实践中,总体上是充分发扬民主的,但也存在某些偏离民主选举轨道,违背我国选举制度的立法精神的问题。例如,差额选举的形式主义与地方组织法的立法精神的矛盾就比较突出。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一般应该实行差额选举,只有在提不出其他候选人时才能进行等额选举。但实践中多实行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的选举一般也采取最低差额数,有些地方还搞陪衬选举。再如,有些地方选举人充分表达意愿的条件和环境不够宽松,不仅没有扩大提名和选举环节的民主,反而限制提名,做工作要求提名者撤回提名或要求被提名者不接受提名。并且采取种种技术措施限制选举人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甚至用频繁调动的方法改变选举结果,造成频繁选举,以至群众中流传“千万张选票,不如党委一调”的说法。这些做法不仅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程很不适应,也远远落后于党内选举的民主进程。
对于民主选举价值究竟是实质民主还是程序民主的问题历来存在争论。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应该是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统一。邓小平在制定我国第一部选举法的说明中指出:“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代表的选举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认为满意的和认为必要的人。”“我们选举法的实质是着眼于实际的民主”。而程序民主是实现实际民主的前提。地方人大的换届选举应借鉴党内选举的改革和进步,真正实现选举的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的统一。这次换届选举要真正成为人民满意的民主选举就应像党内选举所要求的那样,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扩大差额比例、尊重代表的选择权、改进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充实介绍内容、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积极创造有利于选举人充分表达意愿的条件和环境、切实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坚决杜绝为民主选举设置障碍、限制选举人自由表达意志等违背选举法的做法。同时,要尊重民主选举的结果,保持选举的干部在任期内的稳定,尽可能避免频繁调动。
(作者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人大研究》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