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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多学者在论及司法改革之时,大谈特谈司法改革的目标、结构。我们认为,司法改革之目标纵然重要,但它却是一个浪漫的“诺言”,在面对改革中的阻碍因素时,往往是个空中楼阁。手段可以使浪漫的目标“诺言”得以实现;正确之手段更是是化解各种阻力因素的关键。
关键词:司法;改革;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
一、司法改革缘由
相比于GDP的增长速度,真可谓是“龟速”了。中国的司法必须改革,必须发展,这是共识。我们认为其缘由有: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经历高速发展之后,将要跨入发展瓶颈的阶段,我们要保证经济的平稳安全度发展,必须依靠更为成熟、更为稳健的司法制度,而现实是我们的司法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了,更别谈什么“保航护驾”了。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先进的司法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别是近年来,群众上访事例不断,“群众不信法院信上访”说明我们的司法并没有起着它本应起的作用。最后,现实中的司法状况令人堪忧。第一,司法腐败滋生,“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第二,司法水平不高,我们有些司法人员有着“艺小人还膽大”的特征,导致出现“冤假错案”。第三,行政干预司法,法官无法摆脱来自法院内外的权力的影响,正式一些的红头文件,非正式的电话、条子,都可能让司法偏离法律的轨道。
二、司法改革的阻碍因素
(一)缺少群众基础
中国人缺少法律的意识。多数中国人意识当中与法律有着天然地“绝缘”。所以,我们的司法改革进程,多说老百姓并不是很明白那是什么回事。中国司法改革呈现出这样一幅画面:学者在中间声嘶力竭地喊着,老百姓在旁边面无表情地围观,仅仅是围观。
(二)路径依赖
路径依赖现象,指的是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不管其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其后的制度选择,就好像进入一种特定的“路径”,制度变迁只能按照这种路径走下去。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North,,D)的理论,本意是研究制度经济,但是用来解释我们的司法改革同样适用。
先举个例子,学者们呼吁了多年的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认为它违反了司法独立,破坏了司法公正等等。我们完全赞成学者的意见,“审判委员会”恰是与现代司法独立精神所违背的。但是,假设一下,如果今天最高院突然宣布,“审判委员会”被取消了,可以想象,所有的学者都会是欢欣鼓舞,因为他们多年的努力有结果了;也可以想象,大部分的法官们茫然了,因为他们多年判案的“路径”没了。可能你会质疑,但是我们认为,还是要再进一步预计,大部分的法官在遇到案子时(除非是超级简单的案件),还是会向上级请示的,他们会沿着“审判委员会”这个路径继续走下去的。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审判委员会”会以别的形式复活。这就是我们将在司法改革中会遇到的“路径依赖”。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这样“路径”。
(三)行政干预
行政干预司法独立的问题其实是中国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博弈问题。两种权利都会向力量最大化的方向发展,由于中国司法权的弱小,行政权的强大,行政权必然会使得司法权生存空间狭小,所以目前行政对司法的干预是必然所使的。如果,反过来司法权强大到一定程度,它也会去干涉行政权的。这些都是博弈的结果。因此,仅仅是靠行政人员自律,对行政干预司法的起不了多大作用。
三、司法改革的手段问题
(一)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化效益
以有限资源去实现更多的目标,是功利主义的原则,同样也应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原则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地是,司法改革只是当今中国社会改革中的一个部分,中国还有经济改革、文化改革等等问题,司法改革所能获得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充分利用这些有限资源是司法改革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其次,司法改革的进程不能影响到或者是要小程度影响到其他社会领域的改革,这是第二个问题。我们反对将司法改革神圣化,社会是协同发展的,不能因为社会某一方面的发展而牺牲掉其它方面。
(二)参与司法改革的主体
司法改革是一个社会问题,它不应该是法律圈的专利。诚然,法律学者谈司法改革更能“名正言顺”,自身的专业知识也会使改革更为效率。但是,法律学者有专业性的限制,这种“先天不足”会使法律学者的眼光犹如“井底之蛙”,我们主张将司法改革参与主体多元化,但这种多元化同时会带来增加社会成本的问题,因此,多元化的同时,我们仍然要突出重点。
我们认为,法律学者只应充当司法改革的先锋者——探路的人,这些人不应当将自己定位为中国司法的“救世主”的角色而出现。目前发表反思司法改革文章的都是法律学者,真正的决策者似乎很少。但是,恰恰是这些决策者们才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最终决定力量。现实的情况是,法律学者总觉得自己是司法改革的中流砥柱,对于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决策者的批评也是一波接着一波。这种越俎代庖的效应使得法律学者和决策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出现障碍,“甚至出现某些不大友善的想象”。当然,这里也有决策者的问题——我们的决策者是否真的在意过学者们的意见,决策者们不能老摆出一副“任他风吹雨打,我自闲庭信步”的态度。
司法改革的真正中流砥柱是工作在第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等等。他们将会是司法改革最终实践者,也是司法改革问题信息反馈的主要来源。促使司法工作人员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提高对他们的激励措施。
有效地推进司法改革必须明确参与主体:基础是全体社会成员;基础之上呈现法律学者探路,决策者拍板,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实际操作并且反馈实际问题。他们之间是协调行动,关键问题在于,他们要保持信息交流通畅。
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张卫平.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M].法律出版社,2003.
[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4]谭世贵,李荣珍.依法治国视野下的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5]乔新生.司法改革的路径依赖[J].财经政法资讯,2000,(3).
关键词:司法;改革;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
一、司法改革缘由
相比于GDP的增长速度,真可谓是“龟速”了。中国的司法必须改革,必须发展,这是共识。我们认为其缘由有: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经历高速发展之后,将要跨入发展瓶颈的阶段,我们要保证经济的平稳安全度发展,必须依靠更为成熟、更为稳健的司法制度,而现实是我们的司法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了,更别谈什么“保航护驾”了。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先进的司法制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别是近年来,群众上访事例不断,“群众不信法院信上访”说明我们的司法并没有起着它本应起的作用。最后,现实中的司法状况令人堪忧。第一,司法腐败滋生,“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第二,司法水平不高,我们有些司法人员有着“艺小人还膽大”的特征,导致出现“冤假错案”。第三,行政干预司法,法官无法摆脱来自法院内外的权力的影响,正式一些的红头文件,非正式的电话、条子,都可能让司法偏离法律的轨道。
二、司法改革的阻碍因素
(一)缺少群众基础
中国人缺少法律的意识。多数中国人意识当中与法律有着天然地“绝缘”。所以,我们的司法改革进程,多说老百姓并不是很明白那是什么回事。中国司法改革呈现出这样一幅画面:学者在中间声嘶力竭地喊着,老百姓在旁边面无表情地围观,仅仅是围观。
(二)路径依赖
路径依赖现象,指的是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不管其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其后的制度选择,就好像进入一种特定的“路径”,制度变迁只能按照这种路径走下去。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North,,D)的理论,本意是研究制度经济,但是用来解释我们的司法改革同样适用。
先举个例子,学者们呼吁了多年的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认为它违反了司法独立,破坏了司法公正等等。我们完全赞成学者的意见,“审判委员会”恰是与现代司法独立精神所违背的。但是,假设一下,如果今天最高院突然宣布,“审判委员会”被取消了,可以想象,所有的学者都会是欢欣鼓舞,因为他们多年的努力有结果了;也可以想象,大部分的法官们茫然了,因为他们多年判案的“路径”没了。可能你会质疑,但是我们认为,还是要再进一步预计,大部分的法官在遇到案子时(除非是超级简单的案件),还是会向上级请示的,他们会沿着“审判委员会”这个路径继续走下去的。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审判委员会”会以别的形式复活。这就是我们将在司法改革中会遇到的“路径依赖”。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这样“路径”。
(三)行政干预
行政干预司法独立的问题其实是中国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博弈问题。两种权利都会向力量最大化的方向发展,由于中国司法权的弱小,行政权的强大,行政权必然会使得司法权生存空间狭小,所以目前行政对司法的干预是必然所使的。如果,反过来司法权强大到一定程度,它也会去干涉行政权的。这些都是博弈的结果。因此,仅仅是靠行政人员自律,对行政干预司法的起不了多大作用。
三、司法改革的手段问题
(一)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化效益
以有限资源去实现更多的目标,是功利主义的原则,同样也应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原则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地是,司法改革只是当今中国社会改革中的一个部分,中国还有经济改革、文化改革等等问题,司法改革所能获得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充分利用这些有限资源是司法改革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其次,司法改革的进程不能影响到或者是要小程度影响到其他社会领域的改革,这是第二个问题。我们反对将司法改革神圣化,社会是协同发展的,不能因为社会某一方面的发展而牺牲掉其它方面。
(二)参与司法改革的主体
司法改革是一个社会问题,它不应该是法律圈的专利。诚然,法律学者谈司法改革更能“名正言顺”,自身的专业知识也会使改革更为效率。但是,法律学者有专业性的限制,这种“先天不足”会使法律学者的眼光犹如“井底之蛙”,我们主张将司法改革参与主体多元化,但这种多元化同时会带来增加社会成本的问题,因此,多元化的同时,我们仍然要突出重点。
我们认为,法律学者只应充当司法改革的先锋者——探路的人,这些人不应当将自己定位为中国司法的“救世主”的角色而出现。目前发表反思司法改革文章的都是法律学者,真正的决策者似乎很少。但是,恰恰是这些决策者们才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最终决定力量。现实的情况是,法律学者总觉得自己是司法改革的中流砥柱,对于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决策者的批评也是一波接着一波。这种越俎代庖的效应使得法律学者和决策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出现障碍,“甚至出现某些不大友善的想象”。当然,这里也有决策者的问题——我们的决策者是否真的在意过学者们的意见,决策者们不能老摆出一副“任他风吹雨打,我自闲庭信步”的态度。
司法改革的真正中流砥柱是工作在第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等等。他们将会是司法改革最终实践者,也是司法改革问题信息反馈的主要来源。促使司法工作人员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提高对他们的激励措施。
有效地推进司法改革必须明确参与主体:基础是全体社会成员;基础之上呈现法律学者探路,决策者拍板,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实际操作并且反馈实际问题。他们之间是协调行动,关键问题在于,他们要保持信息交流通畅。
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张卫平.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M].法律出版社,2003.
[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4]谭世贵,李荣珍.依法治国视野下的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5]乔新生.司法改革的路径依赖[J].财经政法资讯,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