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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司法裁判,恶意串通行为被广泛适用,但在主观"恶意"的裁判上存在问题。认定恶意串通行为人的"恶意",应坚持意思主义,即当事人明知其恶意串通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且具有故意、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受故意的限制,行为人过失的串通不具有"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并非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最后,恶意串通行为的"恶意"非以获利为必要。